未成年可以出售虚拟货币吗(未成年购买网络虚拟产品的法律问题)_币圈百科_鼎鸿网

未成年可以出售虚拟货币吗(未成年购买网络虚拟产品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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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网络消费可主张合同无效?别想得这么简单

基本案情:

贾女士反映,12岁的弟弟(下称贾弟)在华为手机下载的3款游戏中充值了15000余元,她考虑到该操作为未成年人高额消费,便对华为方提出了全额退款的请求,对方表示3款游戏均已通过实名认证,并且为正常支付操作,无法退还。目前,华为方已同意退还7000余元,贾女士表示拒绝。

据悉,通过华为市场首次下载某款游戏后,确实需要身份证正反两面照片进行实名验证才可登录。可后期下载其他游戏APP或者二次登陆该游戏时无需重新验证,使用默认华为账户可直接进入页面。在“决战!平安京”的充值页面中有《未成年人限制消费限制说明》,其中写道:8周岁至16周岁(含8周岁,不含16周岁)充值和消费单次不超过50元,每月累计不超过200元。(已尽提示义务)

本案的当事人贾弟今年12周岁,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他行为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单从法条来看,贾女士毫无疑问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进而要回已经充值的15000元,但事实真的这么简单吗?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可主张合同无效?别想得这么简单

法律问题提示:

一、注意诉讼主体是否适格

提起诉讼首先要注意的就是诉讼主体适格。考虑到本案是合同纠纷,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应当是合同的相对人。因此,如果贾女士想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以贾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弟弟才应该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而贾弟的父母应该作为贾弟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即,贾女士不能作为原告,否则将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被法院驳回起诉。例如,(2017)粤0113民初3284号案件中,因为错列原告(法定代理人),法院最终并未对相应诉讼请求进行审查处理,仅仅审查了涉案合同是否存在合同当事人(未成年人和网络服务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原告利益的情形。

未成年人网络消费可主张合同无效?别想得这么简单

二、诉讼成本

上述的诉讼主体适格问题,只要原告注意就可以避免发生。但想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还面临着另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诉讼成本。首先,应该注意本案的管辖。一般情况下,用户在使用APP前,都会和网络服务公司签署相应的“用户协议”才能使用。网络公司出于各种原因考量,往往会在其中约定管辖,通常约定为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这种情况下,如果原告不在公司住所地附近,就要考虑来往交通、误工等产生的费用。例如(2020)内0624民初1206号案例中,原告诉讼代理人本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的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向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被告主张《用户协议》中已有约定管辖(北京朝阳法院)。最终,法庭认定被告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另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当然是律师费问题。这类案件通常情况下涉案金额较小,很多当事人纠结要不要请律师。面对高昂的律师费、差旅费等花销,当事人不得不考虑,即便合同最终被认定无效,到手的钱到底能不能抵消花费。因此,很多当事人选择不请律师,亲自上阵。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当事人不具备专业法律素养,在面对被告公司委托的专业诉讼代理人时,往往使庭审变成诉苦的现场。诉讼请求由于无证据证明或达不到证明标准,完全不会被法庭的支持。考虑到两审终审的诉讼制度,一个案件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可再上诉。还是要在此建议大家把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人干,不要自己一顿操作,反而使情况变得更糟。


三、举证责任的承担

民事诉讼,一般来说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如果原告想要主张合同无效,必须承担举证责任。即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承担提供证据证明的义务,并在不能履行该义务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败诉)。例如在黔04民终710号案例中,原告法定代理人仅仅提供了农行卡回单、联网查询凭证、交易明细等证据。由于仅能证明其银行卡内资金减少及在网络平台上存在消费行为,并未涉及网上消费系何人所为的事实。最终法院将网络消费行为认定为银行卡的持有者即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所实施。

如果原告要主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应该证明以下两点:

1、是否是未成年人实施的消费行为

原告如果要让法庭支持其主张,就要举证证明是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消费行为。主要可以考虑以下几点。第一,充值行为是否异常。通常要看网络账户的使用时间、充值数额、充值频率是否与正常成年人的消费习惯相符。例如,账户在较短时间里被多次、高额充值,则与青少年无风险意识的心理特征相符,系成年人所为可能性较低。第二,账户使用时间是否异常。主要看账户登录是工作日还是节假日、登录时间是否是工作时间、在线持续的时间长短等进行判断。例如,由于上学等原因,未成年人不可能在工作时间长时间在线,而更可能是在晚上或者节假日里上线。如果在工作时间内频繁登录游戏,则完全不符合学生行为特征。第三,其他特征。例如账户昵称是否符合未成年人的命名偏好。在(2019)粤0192民初2324号案例中,法院认为:昵称为“阿影不爱吃西瓜”“笨笨不是死猪”的游戏角色充值,更符合未成年人角色命名偏好。再例如,软件是否针对特定人群。如果软件针对男性(女性)开发,则是其母(其父)实施网上消费的可能性较小。


2、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无效

在证实消费行为确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后,好要考虑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无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要看未成年人实施的消费行为与其年龄、智力是否相适应。从总数额上看,少则几千、几万多则数十万的消费明显与未成年人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但实践中也存在很多少额、多次的充值、消费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过多次消费行为(几笔或者几十笔消费),且每笔金额较少(几十或者几百块钱),法庭会考虑充值时行为人的年龄、教育经历和其所处地区的消费水平,综合认定未成年人是否会对于本案的充值消费行为产生任何的误解,充值消费的行为与其智力是否相适应。例如在(2019)粤0192民初1726号案例中,考虑到未成年人(12周岁)的充值金额为每次3元至328元不等,总额为810元,法庭认定该充值行为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原告诉讼请求被驳回。

另外,《民法典》规定, 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那么在此类案件中,什么行为可能被视为法定代理人追认或者同意呢?如今使用手机消费往往使用支付宝付款。而要成功使用支付宝消费,必须知道支付宝的账号、密码以及支付密码,那么按照常理,监护人支付宝的账号、密码尤其是支付密码必然只有自己知道。那么如果未成年人使用监护人的支付宝,肯定是要事前得到同意,否则不可能用其支付宝进行消费(可反驳)。其次,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在产生消费时有短信提醒功能,如果未成年人长期使用监护人的银行卡进行消费,监护人肯定会注意到短信提醒,按理应当立即查明并制止(可反驳)。如果未成年人长期消费,而监护人未发现。监护人对这些的交易消费是知情并且允许是有可能的。


四、可以全部主张退还吗:

最理想的情况肯定就是法院最终认定网上消费行为是未成年人实施的,且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这就能把钱全都要回来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如果未成年人充值的账户内还有余额(虚拟货币)的应予退还。但是实践中更多的情况是账户内的财产已经所剩无几,甚至被未成年人消耗完毕,网络服务公司无法返还。对于这种情况,由于未成年人充值已经享受相应的网络服务,在服务结束后,再反过来要求网络公司退还全部的费用,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而且这种毫无成本的反悔,必然会产生极端影响,对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商业造成毁灭性打击。因此,实践中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

对于监护人。首先,由于其未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密码等重要信息,无疑增加了网络服务公司对用户行为进行识别、管理的难度,因此具有重大过错。其次,如果被监护人如果长期沉迷网络,监护人应当承担起监督、教育职责。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网络消费未做必要的管束,明显存在过错。最后,如果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网络充值行为后,未及时采取修改银行卡密码等必要措施,导致被监护人又继续消费的,对损害扩大部分存在重大过错。

对于网络服务公司。一方面要看其是否在提供服务前尽到审查职责。对于网络游戏平台来说,应当在用户注册时采取充分措施以保证注册人提供的身份信息与本人的一致性,并尽可能采取措施预防未成年人在其平台冒充他人身份注册和大额消费。另一方面要看其是否尽力采取措施减少用户的损失。如果监护人向公司反映未成年人充值的情况后,公司未及时采取必要的限制案涉虚拟财产消耗的措施,将对案涉损失的造成存在一定过错。但最终当事人双方应该承担的损失数额,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自由裁量。

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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