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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0万,勐仑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2020年3月,勐腊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高额返息投资车行

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邵东县人,户籍地云南省勐腊县关累镇。2011年,王某与其胞妹各出资15万元投资设立勐腊县勐仑某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汽车销售,由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5年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按照多名被害人陈述,早在2007年起,被告人王某的父亲经营勐仑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期间,即以投资入股或借款分红形式向多名被害人筹集资金,每月定期返息分红。


一直在填窟窿

王某供述,其自2011年11月起着手经营公司时,公司已有五、六百万负债,其以入股返还利息方式对外借款,以月息2分返还利息,至2014年已发展吸纳十几位股东。2011年7月至2014年上半年,其公司在勐仑镇独家经营,正常盈利,能按时返还欠款本息并支付定额分红。2014年下半年起,相继有3家车行在勐仑镇开业,对其公司市场份额造成冲击,销量下滑,出现资金漏洞。王某通过以借款返息、入股分红、贷款、信用卡刷卡套现等方式维持公司经营。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2013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以投资入股分红和借款1.8%至2.2%的月息付息方式,向36名群众非法吸收资金1102.98万元,至案发时尚有24人485.09万元未收回。


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

另公诉机关指控,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县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勐腊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申请信用卡,并超期限透支1390418.84元,经发卡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判处4年有期徒刑

勐腊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2.98万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为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惩罚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退赔被害人财产485.08万元。


法官提醒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违反金融管理规定,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即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生活中犯罪分子往往利用群众手中有闲散资金,却又无处投资的心理,披着“私募基金”“借款”等合法外衣,许以高额回报,诱惑大家投资。当下非法集资类的犯罪手段层出不穷,多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群众投资。法官提醒广大群众:要摒弃贪小便宜的心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财观念,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无论犯罪分子非法集资的手段如何变化,花样如何翻新,以“高息来诱惑”的实质没有变化,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谨记高回报伴随高风险,不要贪小便宜吃大亏,竹篮打水一场空。


来源:勐腊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100万,勐仑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编辑:都市时报一点关注 字丹瑶

审核:祝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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