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好货币(虚拟 货币)
来源:央视财经
昨晚(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微信号也发文,明确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同时提醒消费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
近期,虚拟货币价格暴涨暴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反弹,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陆书春表示,虚拟货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 陆书春: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或者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以及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都是违反法律法规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
此次公告也明确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 陆书春: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等会员单位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不得用虚拟货币为产品和服务定价,不得承保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
虚拟货币价格易被操纵 不受法律保护
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服务。这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
同时,公告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会员单位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公告也提示广大消费者不要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珍惜个人银行账户,不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秘书长 陆书春:虚拟货币没有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易建涛:认清货币本质 小心“踩坑伤财”
近期虚拟货币的炒作可以说是暴涨暴跌,就像坐了过山车一样,因此对于三家协会联合发布公告、提醒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政策,财经评论员易建涛提示:认清货币本质,小心“踩坑伤财”。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需要“用钱”,也需要“赚钱”,由此衍生出对货币的各种需求。
而在当下,我们需要明确区分两个常见的货币概念:“数字货币”和“虚拟货币”。以免进入误区,损失了钱财。
现在央行所提的“数字货币”是由法定货币发展而来,由央行发行,受法律保护、统筹管理、严格监管的货币,是传统货币的数字化。
而现在统称的“虚拟货币”或“代币”的概念,通常是指基于某类互联网平台和网络技术所产生和流通的字符串。
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中早已明确,“虚拟货币”这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备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而且不应当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因为没有真实价值支撑,价格很容易被操纵,存在多重风险。近年来,在全球范围内,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网络安全、洗钱、恐怖融资、传销、非法集资、金融诈骗等方面的问题时有发生。所以监管机构接连发布过针对“虚拟货币”或“代币”的风险防范通知,包括这一次三个协会联合发布的公告,就是进一步的明确和强调。
从监管的角度看,我国一直都在严厉打击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活动。对于虚拟货币的管理,相关互联网平台的监管,都是需要不断探索、常抓不懈的问题。
而对于消费者来说,就是要加强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理性看待虚拟货币的投机炒作,警惕一些不法分子打着“虚拟货币”“数字货币”的旗号所开展的非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