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梨园支行(中国银行丽园路支行)
2014年至今年6月,发生了18起银行存款“失踪”纠纷,涉及金额超过46亿元。看似“存款”神秘失踪,其实背后深藏玄机,并由此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
历时5年的坚持,张菊花依然没有为自己赢得这场与银行之间的诉讼。
2008年6月,浙江温岭商人张菊花先后4次在江苏扬中工商银行存入共900万元半年定期存款,但半年后当她去取存款时,却发现存款已被转走。
经与银行多次协商无果,2009年8月31日,张菊花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扬中工行向其支付本金9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经审理,镇江中院认为,银行并无过失,驳回张菊花的诉讼请求。张菊花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5月2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银行无过失。
如今,张菊花表示正努力通过其他渠道维权,但她又表示,“很迷茫,担心将钱要回来的几率不大。”
在媒体公开的报道中,仅2014年至2015年6月,就有18起银行存款“失踪”纠纷,涉及金额超过46亿元。
“真正的存款不可能丢失,这些基本都是私下的行为,贪图利益进了圈套了。”一名银行工作人员告诉民主与法制社记者,看似“存款”神秘失踪,其实背后深藏玄机,并由此形成了一条灰色产业链。
贴息骗局?
在一个号称揽储交流的QQ群里,成员超过600人,记者上线数个小时就看到了10余条寻找“口子”——也就是寻找需要资金银行的“小广告”。
“现需2亿元的3个月定存款,点位1.7%。”名叫“亲密111”的用户发出这条信息后,得到大量“私聊”回应。“亲密111”发布的信息中,这个点位是指除了银行给的3个月定期存款利息外,再加1.7%的利息。
“这就是金融业存在多年的法律并不认可的贴息存款。”上述银行工作人员说,实现这种操作,需要在中间人(资金掮客)的引导下,和银行开展合作。同时,储户必须按照资金掮客的要求和条件,以自己的名义将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网点,并按照双方约定得到一笔额外的补贴,贴息标准从2%-20%不等。
记者通过对多起“存款失踪”事件的调查发现,大多数都与贴息存款相关。
2008年,张菊花就是通过一位名叫郑云素的朋友介绍到扬中工行办理存款的,而后发现,900万元存款已被该行营业部主任何卫华转走。
张菊花介绍,办好手续后,就将卡交给银行里的人保管。材料显示,何卫华向她出具了盖有“中国工商银行扬中市支行业务公章(2)”的承诺函和保管单。承诺函载明了存款人、账号、金额,并对此存款安全作出的承诺,承诺函上何卫华签了两次名,并捺有手印,其余签名是当天为张菊花办理存款业务的该行柜员洪伯章。
根据张菊花与何卫华之间的约定,张菊花在扬中工行的存款期限为半年,除扬中工行应支付正常活期存款利息外,张菊花还可享受月息2分的利率。存款期间,张菊花共计收到利息137万元。
然而,自2008年6月2日起至2008年12月21日止,何卫华用U盾通过网银将张菊花账户中的900万元陆续转出,用于偿还其个人债务。
因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扬中工行与张菊花之间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储户应尽到对自己的存折、银行卡、U盾及密码妥善保管的义务。但是张菊花自己将与存折相对应的银行卡及密码、U盾交由何卫华控制,实际是授权何卫华个人支配张菊花账户中的存款,造成存款被何卫华支取,扬中工行对此并无过错。
但张菊花方面的说法是,扬中市工商银行柜员洪伯章为她办理存款的时候,作为营业部主任的何卫华授意该行另一个职员王某站在她的身旁,看到了她的密码。
在办理存款手续时,柜员拿出多张格式申请文件让张菊花签名。而张菊花称,基于对银行的信任,看都没看就将所有的文书都签好后递还给窗口内的柜员。但她不知道,她当时所签的文件里,就有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文书。
在该案一审过程中,扬中市公安局根据扬中工行的举报,以何卫华涉嫌诈骗一案立案侦查。
河北工商银行石家庄建南支行储户王丽也有此经历。据王丽介绍,他从2014年5月至2015年1月间,在建南支行陆续存入了1080万元人民币,而在今年5月7日,她突然得知,自己的千万存款只剩下了124元。
“从2014年初开始,这家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的一名负责人梁某就开始向我推荐,说是工商银行有一项高息揽储业务,一年的定期存款可以拿到10%的年息。我根本没有意向存款,但梁某不仅三番五次地劝说,还给我的公司介绍客户。”王丽说,经不起梁某的软磨硬泡,考虑到对方是工商银行正式员工的身份,她最终同意办理这项业务。
据王丽回忆,第一次存款时,梁某把她带到了建南支行,在门口和建南支行的一名员工范某进行了简单交接。王丽在范某的指引下,办理了定期存款业务及U盾网银。
今年5月7日,她来到工商银行查询,才发现自己办理的U盾是假的,而自己的千万存款也仅剩百元。
杭州联合银行42名储户总计9505万元存款被盗案件也是如此。储户们为获取较高收益而听信资金中介介绍的贴息存款,不料取款时却发现自己账户存款被盗。银行查询后发现,这些储户存入的钱其实当即被转入另外一个账户内。
企业存款失踪猫腻
近期,白酒企业出现巨额存款离奇失踪案。继酒鬼酒、泸州老窖存款丢失后,洋河又曝1.2亿多元存款丢失,企业存款失踪再次吸引外界的关注目光。
2015年1月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李志勇等人挪用企业的银行存款案,涉及6.3亿多元。
李志勇原是武汉证券公司客户经理。他在2003年到2009年,以高额好处费为诱饵,将存款单位资金引存到他指定银行,并与银行工作人员勾结,采取伪造金融票证、私刻存款单位银行预留印鉴等手段挪用资金,作案13起,涉及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等6家银行。
2010年2月1日,东风汽车公司财务人员与中信银行武汉梨园支行对账时被告知,公司持有的1亿元的存款单是假的,公司在该支行的账上仅有164.20元。次日,东风公司向武汉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
持续数年的挪用资金及公款“窝案”浮出水面。这十余起案件中,由李志勇、拉存款掮客、存款者及银行工作人员组成的利益链条也逐渐清晰。
判决书显示,2006年的时候,李志勇名下的公司因收购新公司和投资新项目,在资金上出现较大缺口。
为了还钱及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在别人的介绍下,李志勇决定挪用其他单位在银行的存款。
2007年7月,李志勇认识了万达实业投资公司老板田勇,田勇自称和洪山区拆迁办主任杨永刚的关系很好,可以说服洪山区拆迁办将1亿元资金引到银行长期存放。但这笔钱拿出来后,田勇也要使用部分。
李志勇供述,为了把这笔钱从银行中取出,他找到了湖北建设银行曜兴支行客户经理潘振坤,两人设计了一套行动方案:由潘振坤到洪山区拆迁办上门办理开户的手续,并将洪山区拆迁办开户时在预留给银行印鉴伪造后,替换出真印鉴,李志勇和田勇就可以持真印鉴挪用这笔存款。
这套方案进行得颇为顺利,2007年8月上旬,潘振坤等人伪造并替换了印鉴,8月中旬和12月,田勇分两次将洪山区拆迁办存在武汉建行曜兴支行的1亿资金转走,并与李志勇分别挪用。
因为田勇与拆迁办领导的关系,洪山区拆迁办不会到银行来取钱。李志勇则安排潘振坤每月拿着一张假对账单给洪山区拆迁办。
截至2010年1月,两年多时间,洪山区拆迁办一直未发现该笔1亿元政府拆迁补偿专用资金存款已经被李志勇非法转出挪用。直至2014年6月,此案第二场一审判决书显示,洪山区拆迁办的该笔1亿元款项未被追回。
判决书显示,此案之后,李志勇一直用类似的方法挪用多家公司、单位的存款:即找有资金的存款单位到指定银行存款,对方配合在一定时期内不查账不动用账上的资金,然后通过勾结银行工作人员将对方单位预留在银行的印鉴卡调换出来私刻章,然后用假章在银行将钱转出来挪为己用,并制作假的存单应付存款单位。
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的陈志平律师在了解李志勇案情后分析说,案件中多达20多个实施细节,任何一个细节出现纰漏,犯罪就无法进行下去。而银行工作人员违规操作,转出资金,则是整个链条中关键的环节。一审判决书显示,李志勇主要通过对银行工作人员拉拢腐蚀,相互勾结。采取私刻存款单位公章、银行印鉴及更换客户银行印鉴卡,以及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等手段转走存款。
银行无责?
在多起“存款失踪”事件中,记者发现,储户获赔的不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中明确表示,“国家宪法保护个人合法储蓄存款的所有权不受侵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目前出具的存单内容中,也对银行对存款的保管责任有明文规定。但是,对存款被冒领、丢失应如何处理均无具体规定,多数商业银行往往将责任推到员工个人甚至是“临时工”身上。
记者注意到,除了在杭州联合银行的案件中,该行对数千万元的储户损失予以先行赔付,其他大多数“存款失踪案件”的索赔陷入了漫长的官司纠纷中。如在浙江奉化发生的13名储户6950万存款失踪案件,在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华丰路支行的存款失踪案件,受害人向银行提出的索赔官司都还在审理中。
专家建议,相关监管部门亟须重拳治理存款“失踪”背后暴露的贴息存款、误导销售等违规现象,完善法规维护存款人权益;在当前民间借贷进入高发时期的背景下,宜防止一些不法人员利用个别银行工作人员的私念,假借银行的名义进行的金融犯罪活动造成经济和信用损失。
同时,亟须明确银行工作人员违规从事“贴息存款”、误导销售保险的处罚条款,并明确银行机构在员工行为中的责任。《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已明确,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存款利率或提高套利利率档次。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认为,亟须重拳治理、处罚违规现象,“在‘存款失踪’案件中,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代表银行的职务行为,银行工作人员可能会存在盗窃、诈骗的行为,但银行不能因为工作人员个人的行为推脱其应承担的责任。”
另外,要加快推进完善相关民事索赔司法解释,维护储户权益。法律界人士认为,在实践中存款被盗引发的索赔官司,判决结果相差悬殊,除了案件具体情况不一致外,还有很重要的一点是我国法律对此没有统一的司法解释。专家建议,可针对存款丢失等情形,适时出台民事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