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原值
原创 徐箐 税东家
作者:徐箐
小编:小东
图源:网络
2019年以来最火的职业就是“直播带货”。
直播带货通过一些互联网平台,使用直播技术进行近距离商品展示、咨询答复、导购的新型服务方式,或由店铺自己开设直播间,或由职业主播集合进行推介形式成为当下被大众关注的“焦点”。
直播带货作为快速财富积累的一种“精神鸦片”已经燃烧在不同的年龄段、不同的阶层、不同的人物......
过去点击微信朋友圈,基本都是畅谈学习和分享生活感受,现在85%都是推销货物,此现象不知道是喜还是忧!
各大网络毫不吝啬大幅为一些妖艳的直播带货的“美人儿”们摇旗呐喊,令人最直接感受到的是:
快速致富,
快速成名。
薇娅直播卖火箭以4000万价格秒拍、“央视男团主播”带货3小时卖了5个亿,董明珠“牵手”二驴井元林销量直达3.1亿......
数据显示:2020年中国直播电商行业的市场规模将接近万亿元。
直播带货蝴蝶效应在媒体的渲染下,带动了整个产业链系统巨大的连锁反应和拉动了诸多新职业的派生。
数据显示, 2017年,中国网络营销年度市场规模为3828.7亿元,同比增长率为31.9%。预计至2020年整体规模有望突破7000亿元。
2017-2020年三个市场的复合增长率预计分别为21.3%、 25.7%、 14.9%。
电商主要集中在广州,但是我们根据相关报道,全国税负率分析,税负率差异化还是很大的。
对于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宁夏、新疆、西藏税负率反而高于中国贸易中心的广东。
由此,我们看到神秘的直播带货“网红的游戏规则”中,其实掩藏许多税收混沌的现象,而这种现象在产业链发展过程中税收风险也随之存在着定数和变数,并在平台商业化发展轨迹中有规律可循,所有参与者稍不留神就会适得其反,在税收监控体系追踪检测中连带出许多的纳税义务和风险。
分析如下:
一、网络模特税收法则
淘宝网成立7年,注册用户达到3.7亿,2010年推出的“淘女郎平台”重点项目,促进了商家对网络模特的需求急速攀升。阿里一年一届的淘女郎大赛中不断推陈出新,衍生出一个又一个的各显“春色”的模特女郎。网络商家可以按照自己货物定制和选择自己心仪的女郎。
据相关报道:“2012年8月淘女郎总产值达11亿元,注册模特有近3.5万名,人均收入高达 3.1万元,而头部淘女郎日收入更是达到了5万元左右。”
为了获得其荣誉,一些女模穿的越来越少,轻纱裹体摆出妩媚姿态向人们展示着身体与货物叠加出的“魅力”。
网络模特儿作为一种新兴职业,国家对其确定纳税义务与监控管理主要体现以下几点:
对于网络模特儿税务稽查分析的原理,首先是界定网络模特与平台和电商的关系
一是、如果是企业固定员工,那么对其收入就属于工资范畴,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为此模特儿缴纳社保。
徐箐提示税务证据链:与模特儿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每月领取报酬合法有效的证据(工资凭据);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凭据、员工银行账户资金比对。
二是、如果与企业签订的仅是临时契约合同(即:有货需要网拍才来)。那么这种关系就属于临时劳务行为,支付报酬单位就需要在支付劳务费用的时候要求对方提供相关合法有效的发票。模特儿也要自动到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以及相关税收的纳税申报或委托费用支付方代扣代缴。
税务稽查证据链:支付费用方必须在模特提供合法有效票据前提下,其费用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反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整处理。由于属于临时契约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三是、如果模特的图片被某些杂志或者媒体采用,模特取得对方支付肖像权所得的时候,需要按照“特许权使用”主动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或者委托代扣缴纳个人所得税,其计算各方式:
应预扣预缴税额=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0%)
如果是境外模特,其计算个人所得税方法就会不一样。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意:其中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月换算。
二、网络主播税收法则
网络主播活跃度高于模特儿,其业务运作是企业将平台提供非雇员主播使用,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收到打赏之后,平台从打赏中按照约定的比例提取一部分作为佣金,剩下的部分支付给个人主播。
对于这种所得,如果主播是个人行为,取得所得就需要按照劳务报酬申报缴纳3%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其它税收(附加税、教育费附加)。
对此环节,税务稽查的重点在于根据平台相关证据链确定其纳税义务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媒体平台税收法则
由于网红带货为所有人都似乎创造了“发财”的机会,“2010年开始一些大的门户微博开始相互进行实力间的博弈,最突出的应该是新浪微博的崛起。”
据统计,“2012年新浪微博用户总数达到了 5.03 亿,全年增长率为 73%。加之开放的内容模式、转评赞的互动方式、热点话题的推荐机制,让微博成为了淘女郎晋升网红并实现带货的理想渠道。”
例如:
模特们和商家为了打响知名度和树立时尚达人的形象,就会在具有影响力的平台中发布自己精心设计的美图,然后通过各种话题和故能玄虚促动营销。
例如:每年的双十一,据报道:“阿里高管蒋凡闹出绯闻的张大奕2017年双十一 当天,销售额突破1.7亿元人民币。2019年4月,张大奕的母公司如涵控股,在美国纳斯达克挂牌上市,开盘市值突破10亿美元,张大奕成为第一个在纳斯达克敲钟的中国网红。”
网络平台发挥的作用快速积累大量粉丝之后,带动粉丝的电商就在自己的淘宝店下单、实现销售变现。
这样一个媒体运营链涉及税收行为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如果平台向直播带货单位(人)收取了“坑位费”,对此收入相当是平台租赁,对其取得的收入就需要按照租赁行为申报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税收。
二是、如果平台为其提供宣传,即:广告代理业务,需要按广告代理业务实际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相关税收。
三是、如果个人通过网络平台功能,以收购货币游戏中的虚拟货币,然后再加价通过平台向其它虚拟货币玩家出售,此时从网络取得的收入,在税务稽查中就认定为属”财产转让所得”,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知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的规定道,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徐箐提示:对于个人不能提供有关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并按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平台从个人收入中提取的管理费,也需要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注意:“个人销售虚拟货币的财产原值为其收购网络虚拟货币所支付的价款和相关税费。”
徐箐提示税收证据链
平台在代扣相关税收的时候,应该同时提供个人虚拟货币业务财产原值凭证,否则将核定其财产原值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收;平台相关合同。
四、带货场地与试用品税收法则
直播带货需要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场地;二是货物。
这两个环节的税收税收一个是按照租赁确定纳税,一个是视同销售,按照税法规定确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进行申报。
徐箐提示税务稽查证据链:重点在网络电子合同以及银行资金和相关票据。
五、平台背后的货物交易。
生产厂家依靠网红带货,只是提供的信息和产品样品,从销售链看其实还是卖家与买家货物交易,只不过是通过第三方平台实现信息对接而已。
这种方式最大的优势就是对于厂家来讲,减少了许多市场营销成本和产品积压的问题。
厂家通过网红模特直接将设计服装拍出美照,然后通过微博发布,并通过平台与粉丝互动交流,抓取到粉丝对服装样品的评价后,再确定生产量投产上架。
这种以网红为载体的图文内容电商模式,以及围绕粉丝开展的运营形式直接重塑了供应链模式,彻底颠覆了服装生产厂家一年只生产几个爆款,每个款式只生产几千上万件的习惯,“小批量多款式”且具备快速返单能力的模式成为企业的主流。
这种交易中的税收与线下实体企业没有什么区别,主要税种就是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对于税务稽查关键点就在于交易的价格、票据和资金链的核查。
网络直播的兴起,向人们证明中国的商业模式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革中,网络直播赤裸裸冲击着线下实体商业哀嚎遍野,税收监管规则也在商业模式的变革中不断地调整着自己的格局,随之而来的将是从生产到销售整个产业链中税收法则的规范化和严谨化。
税收“游戏规则”也将在市场商业模式大爆发中,无论是税收征收管理、还是税务数据风险检测,都将变得更加“精致”,纳税人对税收思维的“革新”也必须开始重新有所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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