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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探矿行为举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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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辩疑

◎李裕伟/文

矿产资源是矿业权人使用的两大自然资源之一。矿业权属国家所有,矿业权人具有使用权。按照物权法,矿产资源是一种主物权,相应于这个产权的资产是矿产资源;矿业权是用益物权,相应于这个产权的资产名叫什么呢?首先,它不可能是“矿产资源”,因为已法律明确告诉你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其次,它必须有个名字,否则国家的矿产资源到矿业权人手中就断线了。最后要研究一下,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和矿业权人所有的那个名字的资源之间是个什么样的产权关系。

一、矿产资源是什么?

“矿产资源”是个使用频率很高的词语,新闻、讲话、报告、讨论随处可见可闻;但要说清楚矿产资源是什么,似乎也并不容易。什么是矿产资源,就看你站在那个角度讲。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在说“矿产资源”时是没有任何约束的,他可以说矿产资源就是金银铜铁锡、石油煤炭天然气、矿山矿区矿堆;对于矿床地质学家来说,就是矿带、矿床、矿体;对于矿业公司来说,矿产资源就是矿产资源量和储量;对于矿产资源政府管理部门来说,矿产资源或者是工业的粮食,或者是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总而言之,矿产资源可以是人们用来表示矿的各种各样的东西。应该说,他们都没有说错,上面所有那些东西都可以归入矿产资源这个大口袋中。

但如果你是个政府矿产资源管理官员,或者是个矿业权人,就不能这么自由自在地谈论矿产资源了。在这种情况下,对矿产资源的表述应符合你的产权主体身份:如果你是矿产资源主物权的代表,有一套说法;如果你是矿产资源用益物权的代表,有另外一套说法。

站在矿产资源所有者国家的角度,矿产资源的名称就叫“矿产资源”。这个矿产资源,是地质过程的产物,没有经过任何勘查投资加工,其有无,位置、形态、数量、质量均已客观存在,且永恒不变,但因埋藏于地下,人们并不知晓。我们平时在各种文件、报告、新闻、讲话、谈论中使用的“矿产资源”一词,多半指是这种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而且多半是把“矿产资源”作为一个笼统的概念而不是具体的资产对象来使用,但它具有主物权的资产性质是不容置疑的。

站在矿业权人的角度,就不是这种自然形成的矿产资源了,国际通用的名称是“查明矿产资源(Identified Mineral Resources)”。两字之差,就把国家所有的东西与矿业权人所有的东西区分开了。因此,查明矿产资源具有矿产资源用益物权的资产性质。

那么查明矿产资源是什么东西呢?它是我国和国外广泛使用的一个规范用语。在我国,各种报告、文章、新闻有一个40年不变的标准表述:“我国已发现×××种矿产,其中探明有储量的矿产×××种。”这个“探明有储量”就是指的“查明矿产资源”。“查明矿产资源”是现行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规定的术语,而“探明储量”是过去使用的术语。不知出于什么缘故,政府这一段表述同国标没有衔接上。

按照世界矿业界广泛使用的CRIRSCO(矿产储量国际报告标准委员会)的《勘查目标、矿产资源量和矿产储量国际报告模板》,查明资源量包括一个勘查目标,三个矿产资源量和两个矿产储量,共六个类型,具体类型是勘查目标、推断的资源量、标示的资源量、测定的资源量、可信储量、证实储量。这六个量就是矿业权手中的查明矿产资源。

在上述六个类型中,勘查目标并不属于查明矿产资源。勘查目标指的是有异常矿化而尚未发现工业矿床的地区,相当于我国一个找矿靶区的范围,是部署钻孔的依据。这是一个过渡类型,可归入到潜在矿产资源范畴,也可归入查明矿产资源范畴。归入查明矿产资源是因为它与后续的类型有密切的关系,但并未列入查明矿产资源之中,我国标准也将其定义为潜在矿产资源。

这样一来,按照CRIRSCO标准,查明矿产资源包含5个类型,它们均是矿业权人的矿产资源用益物权资产。

于是本文一开始提出的问题就弄清楚了:“矿产资源”是所有者手中的主物权资产名称,而“查明矿产资源”是矿业权人手中的用益物权资产名称。两种物权,两种资产,各归其位。

最后还需要说清楚的一个问题是,查明矿产资源应该是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共同出资形成的资产;所有者以自然资源出资,使用者以货币出资。不过按照各国矿产资源管理惯例,均把查明矿产资源列入矿山企业的经营性资产,这种划分的前提是在矿山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把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收益作为成本列支。这样一来,查明矿产资源资产就纯属企业了。在后面的叙述中,有时把查明矿产资源视为企业的资产,有时又视为是国家和企业的共同资产,请读者注意用语的条件和环境。

二、查明矿产资源的形成

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早在多少千万年、多少亿年前就已形成,永恒不变;但查明矿产资源却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有一个形成过程。它的形成不是靠自然力,而是靠资本运营与技术操作。查明矿产资源是底土资源的一部分,最初对其毫无所知,以后逐渐被认识和显露,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最后形成可直接开发利用的资源产品——矿产储量。查明矿产资源形成的全过程大致分为5个步骤。

第0步 矿产资源赋存于底土之中,在没有任何勘查投资的情况下,底土中的查明矿产资源处于混沌状态。人们对一块探矿权区只知有底土,不知有矿产资源。这时的查明矿产资源为零,但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未必为零,它可能为零,可能很少,可能很丰富。

第1步 开展预查,通过初始的勘查投资,在探矿权区发现了一些异常、矿化、矿点,这时查明矿产资源开始显现,但还达不到估算矿产资源量的程度,属于胚胎期。我国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的334?与此大致相当。这是查明矿产资源的起点,表明其已在孕育之中,但是否有矿,规模大小,质量如何,仍不知晓。

第2步 开展普查,发现工业矿床,估算推断的资源量(333),找矿得到肯定结论,矿资产大幅升值。但在这个阶段信息不够充分,从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中究竟有多少被转化为查明矿产资源,并不十分清楚。

第3步 开展详查和勘探,获得标示的资源量(Indicated Resource)和测定的资源量(Measured Resource),相当于我国的332和331。这时矿体分布、形态被以较高的准确度圈定,数量与质量被以较高的准度估算和评价,达到开展预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的程度,查明矿产资源的可靠性大大提高,价值继续上升。这时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基本上已被转化为查明矿产资源,但该资源产品能否进行商业性开发利用尚无肯定结论。

第4步 开展预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获得可信储量(Probable Reserve)和证实储量(Proven Reserve),相当于我国的预可采储量和可采储量,已达到商业性开采要求,可对这类储量直接进行采掘并提升到的地面,加工成各种矿产品并向市场销售。这时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几乎完全被转化为最高级别的查明矿产资源了。

由以上分析看出,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在这5个阶段中均是不变的,但矿业权人的查明矿产资源却一直处于变化之中。随着勘查投资的作用,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逐渐被转化为查明矿产资源,从胚胎形态到粗略形态到轮廓形态到最终产品形态,使矿资产逐步增值,成为可商业性开发的资源产品(图1)。

在整个转化过程中,因为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的位置、数量、质量、形态是不变的,因此其绝对价值是不变的。然而,由于不同勘查阶段对自然矿产资源的认识不同,因此不同阶段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下相对价值是变化的。相对价值就是相对于查明资源量的价值。自然状态下矿产资源虽然资源是不变的,但其数量、质量与价值是未知的。查明矿产资源是自然矿产资源中的被查明部分,其数量、质量与价值是已知的,因此其中国家所有部分及其价值也是已知的。

有些同志多年从事地矿工作,竟不知此概念,那就尴尬了

如果不考虑收益分配,查明矿产资源就属于国家和矿业权人共同所有,其类型和数量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无异,当然指的是被查明的那部分而言。

随着勘查投资的增加,对自然状态下的矿产资源认识越来越清晰,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价值也随之增加,具体表现为在矿业公司的财务报表中,以成本列支的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收益逐步增加。

三、查明矿产资源的性质

查明矿产资源具有与自然矿产资源不同的性质,主要表现如下。

(一)查明矿产资源是一种资源产品

查明矿产资源是人类加工的产品。查明矿产资源是以自然矿产资源为原料,通过勘查评价加工形成的,具有人工产品性质,可称为“查明矿产资源产品”。矿产资源是自然作用的产物,查明矿产资源是以自然矿产资源原料的人工生产过程的产物,为与矿产品相区别,姑称之为“矿产资源产品”。矿产资源与查明矿产资源,具有“自然资源”与“人工产品”的差异

(二)查明矿产资源是一个动态的概念

自然状态的矿产资源是客观存在永恒不变的,而查明矿产资源是时时变化的。它的形成是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因此,各国证监会都很重视查明矿产资源的变化。只要出现了规章或标准要求的变化,就要及时披露,让公众投资者知晓。

(三)查明矿产资源是企业的资产

在各国政府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实践中,均将查明矿产资源定位为企业的资产。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把矿产资源的使用确定为租赁行为,联合国《2012年环境经济核算体系中心框架》把对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收益定义为“资源租金”。那么,在矿业权人支付租金后,查明矿产资源就是企业的资产。在矿业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均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收益(如权益金)纳入运行成本,在做此财务处理后,查明矿产资源就属矿业公司的资产了。这与会计操作对租赁资产的处理原则是相同的,如对工矿企业而言,土地租金按固定资产摊销。摊销后,企业固定资产中就没有土地所有者什么事了。两者虽然将租金以成本列支的项目不同,但都说明在支付租金后,企业资产不再含有出租人的份额。

(四)查明矿产资源是风险资产

查明矿产资源有风险性是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对于推断的资源量,误差最高可达100%,对标示的资源量约为25%,对测定得资源量约为10%。总的规律是勘查的早期风险大,后期风险小。而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量的数量与质量早已客观存在,且永恒不变,应无风险。

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的说法。因为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资产是通过探矿权人的勘查实践实现的,只要查明矿产资源有风险,以查明矿产资源代表的国家所有矿产资源就有同样的风险。例如,如果普查期间查明矿产资源是100万吨333铜资源量,到勘探阶段变成50万吨了,国家就要少收一半的权益金。这就证明了国家与企业结成的是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关系。

(五)查明矿产资源是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实现形式

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是一个总的概念,并无微观可操作性,其位置、数量、质量、价值均须借助于查明矿产资源来实现。在实现收益分配之前,查明矿产资源是国家与矿业权人共同的资源,即对底土范围中已被查明的资源的实物而言,矿产资源资源有多少,查明矿产资源就有多少,两者完全一致,所不同的是价值和收益分配而不是资源。

四、矿产资源的使用

矿业权被认为是矿产资源使用权,这个命题在矿业活动的某些阶段是成立的,在另外的阶段是不成立的。为了说清楚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在整个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在哪个时间点使用了矿产资源。

首先,在整个探矿阶段,从预查到勘探到可行性研究,没有矿产资源使用权。这是由法律规定的。所有国家的矿法,都规定在获得采矿权后才能开展对矿石的开采活动,如果在探矿阶段开采矿石,就违法了。虽然有的矿法规定在掘进探矿坑道时,可附带回从收坑道中采掘出来的矿石,但这不是本来意义的矿产资源使用权。

在获得采矿权后,就有权开采矿石,将其移除出地面,并进行选冶加工。这就是一个使用矿产资源的过程。

矿法授予采矿权人的权利至少包括以下5方面的权利:矿山建设、生产勘探、矿石开采、选冶加工、运输销售。其中只有矿石开采和选冶加工是使用矿产资源的活动,矿山建设和生产勘探是使用矿产资源之前的矿山活动,运输销售是使用矿产资源之后的矿山活动。于是“使用矿产资源”被确定在矿石开采和选冶加工环节。

这就是说,在整个探矿阶段没有使用矿产资源。由此得到的推论是:在探矿阶段没有矿产资源有偿使用问题,但存在由勘查投资形成的探矿权资产——查明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问题。这个“有偿”,不是资源的有偿,而是投资的有偿,探矿权的受让者应向出让者返还勘查投资及合适的投资回报,与使用矿产资源无关。

在采矿阶段,矿产资源确实被使用了。那么这个被使用的“矿产资源”指的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它既指采矿权人手中的查明矿产资源,也指国家所有的自然矿产资源。所谓“查明矿产资源”,就是自然矿产资源中被勘查投资查明的那一部分,它是国家的,也是企业的,剩下的问题只是如何分配而已。如前所述,在收益分配之前,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与投资形成的“查明矿产资源”在类型上和数量上是完全相同的,是共享的。不过,从矿产资源使用权的角度,国家是所有者,企业是使用者,把“矿产资源”作为使用对象更为合适。如果把使用对象定位为“查明矿产资源”,企业使用自己的东西,就不符合财产所有者与使用者的关系了。

还需要澄清的一个问题是,在采矿阶段,采矿权人使用了矿产资源不假,但矿产资源类型很多,使用的是那种矿产资源量呢?

按照矿产资源量与储量分类标准,采矿权人使用的,是矿产资源中的储量,其他量是不能使用的。因为在CRIRSCO标准定义的6种矿产资源类型中,只有储量是成品资源量。可以直接开采,其他都是毛坯或半成品,不能直接使用。因此,矿业权人从地下开采的对象是储量,把它采出并提升地面后就成了原矿,进一步可加工成精矿或其他类型的矿产品。离开了原地并改变了形态和成分的原矿、矿产品、金属已不是矿产资源了,它们是使用矿产资源加工而成的矿产品。

最后,可对矿产资源的使用做出如下表述:在采矿阶段,采矿权人使用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使用的矿产资源对象是储量,使用矿产资源加工而成的是矿产品。

这就是对“使用矿产资源”的诠释。

五、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量

在英语中,“矿产资源”与“矿产资源量”是不分的,都被称为“mineral resources”。在中文中,是两个词,仅一“量”只差。那么,在使用中文时,什么时候用“矿产资源”,什么时候用“矿产资源量”呢。

“矿产资源”是个宽泛的用语,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不是一个微观操作的对象,如人们说的“矿产资源丰富”“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节约利用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等。对于这些表述,没有人会要求你对这些表述做出定义和澄清。而“矿产资源量”就不一样,它是一个用标准严格定义的术语,是一个可微观操作的概念,企业、市场、政府、技术人员都要准确的使用各种“资源量”;如果使用不当,就须承担法律责任。其原因是这时“矿产资源量”不再是一个宽泛的概念,而是一个商品标准。不按照标准办事,夸大资源量,有意者构成欺诈,无意者构成过失。在CRIRSCO标准中,明确规定,除技术报告中的矿产资源量数字要严格遵守标准报告外,各种讲话、报告、新闻稿在谈及矿产资源量时,应有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的资源量估算技术报告为依据。因此,专家也罢,领导也罢,随口说某地发现了一个大矿,储量多少万吨是很危险的。如果没有合法合规的矿产资源量技术报告为依据,你的言论产生了不良后果,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了。

我们上面谈到的“矿产资源”和“查明矿产资源”都属于概念化的词语,没有具体量的概念,怎么说都没有风险。矿产资源量和矿产储量是“矿产资源”和“查明矿产资源”的标准化和量化产品,谈及这些量时就要谨慎小心了。股市对这些量的变化极为敏感,由专业人士和矿业公司去估算,去披露,他们知道深浅,名人与官员千万不要去趟这浑水。

六、矿产资源的产权关系

在社会群体中,甚至在某些管理和专业群体中,由于“矿产资源”一词的使用具有较大的宽泛性和随意性,导致对“矿产资源”的产权关系的表述混乱。

国家是矿产资源的所有者,矿业权人是矿产资源的使用者,这个大概念人人皆知,人人皆云,是不会混乱的;但在矿产资源的查明、开采、加工、销售和利润分配过程中,形成了一系列过渡性资产,出现了比较复杂的资产结构和产权关系;而这些关系,最容易在讨论矿产资源时纠缠不清,剪不断,理还乱。

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加工、销售、分配全过程中,“矿产资源”的状况、形态、产权关系是变化着的。狭义地说,只有国家所有的是矿产资源,才可以以“矿产资源”的名分称之,但略微广义一点说,查明矿产资源也是“矿产资源”,它通常被认为是企业的资源;不过就查明部分而言,它与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在类型、数量和质量上完全一致。更广义的说,矿产储量、矿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权益金都是“矿产资源”或矿产资源的价值的表示。于是,“矿产资源”就似乎成了一个任人打扮得姑娘,今日一个样,明日一个样,你得时时注意她的变化。那么,在从底土到利润或权益金的漫长“矿产资源”链条上,国家和矿业权人两个主体的产权关系如何定义呢?这个关系定义清楚了,矿产资源立法和管理中最复杂的产权关系就梳理清楚了。

有些同志多年从事地矿工作,竟不知此概念,那就尴尬了

图2 矿业活动全过程中“矿产资源”的形态及其产权关系

图2表示矿业活动全过程中在每个节点上的“矿产资源”状态及其产权关系。共8个节点,8种状态,简述如下。

1. 底土中的矿产资源,无任何勘查投资作用,属于国家所有;

2. 查明矿产资源,在投资作用下,具有查明的矿产资源形态,属国家与矿业权人共同所有(在收益分配之前,下同),国家拥有其自然状态部分的价值,矿业权人拥有其投资创造的价值;

3. 矿业权范围内未查明的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

4. 矿产储量,属查明矿产资源的最终产品,属属国家与矿业权人共同所有;

5. 矿产品,是开采储量后经加工形成的原矿或选冶产品,以脱离资源形态,具有可销售的产品形态,属国家与矿业权人共同所有;

6. 销售收入,矿产品的价值形态,属国家与矿业权人共同所有;

7. 利润,矿产品销售收入中的利润部分,属矿业权人所有,是矿产资源投资所得的收益;

8. 权益金,矿产品销售收入中的权益金部分分,属国家所有,是出让矿产资源的收益。

在看图2时应该注意两点:一是7、8两个节点上的矿产资源,是真正意义的矿产资源,即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带引号的是矿产资源的各种后续状态。二是“国家与矿业权人共同所”以未从企业资产中扣除国家所有的收益为前提,一旦扣除,2、4、5、6、7都是矿业权人的资产了。

如果同意图2的产权关系,那么我们在谈论“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时候,或在谈论“矿业权人权益”的时候,要弄清楚是在那个节点上谈论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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