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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大户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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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虚拟币项目崩盘后经常会引起一系列民事诉讼纠纷。

帮人炒币的、帮人操作的、借钱或者透支信用卡搞投资的、合伙搞推广的,什么情况都有。

法院会如何处理,我们可以看一些案例。

01 PlusToken·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王某和顾某是同事,在微信里多次聊到虚拟币的委托理财问题。王某说自己在数字货币投资中已经赚了很多钱,可以帮顾某理财。约定顾某投入2万,每月固定收益1500,超出的部分当作王某理财报酬。

  • 2019年5月5日,顾某转了2万给王某,王某收到后立刻从另一个王某那买了2万的QC代币,又用这些代币在中币网买了0.XXXXXXX枚比特币,然后把比特币转入plustoken。
  • 2019年5月20号,王某向顾某支付了第一个月的收益1500。
  • 2019年6月底,plustoken平台无法交易,存在里面的比特币无法交易、无法提取、无法变现。两人开始打官司。

法院认为,王某、顾某虽然是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但双方从事的基本业务是购买网络虚拟货币比特币,该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比特币本质上也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禁止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


最终法院判决:

  • 委托理财合同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 王某返还本金(扣除已经打给顾某的1500,还应还18500);
  • 因双方均有过错,对顾某要求利息的诉求,不予准许。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02 WoToken·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71岁,被告59岁。

原告陆续打给被告29万。被告帮原告注册了一个WoToken账号,每次收到原告转款后,就会通过她个人或案外人王某的火币网账号买币,买币后再划拨到原告的Wotoken账户。需要卖出时,再把这些币转回到自己或者案外人王某的火币网账号里,从火币网提现后,再把款项转给原告。

2019年3月-10月,被告累计给原告打回13万。后来wotoken平台相关人员涉及刑事犯罪,本钱被套牢,原告就去起诉被告,要被告返还本金和利息。

原告说自己和被告的关系是“借贷关系”,自己打款时每笔都备注了“借款”,被告打给他的是偿还的利息。

被告说不是,我们是“委托理财关系”,当初是你委托我搞投资理财的,我打给你的是委托理财返还的红利。

一审法院认为二者构成民间委托理财关系,但这种“保本+固定收益”的理财方式,违背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资本市场规则,助长非理性投资及投机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鉴于双方都有过错,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本金差额15.8万。

原被告都不服,双双上诉,二审法院确实也改判了,只是这绝不是原告想看到的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主张的是借贷关系,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这是借贷关系。一审法院所判非所诉,在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判决被告返还投资理财款,裁判不当,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个二审判决和杭州WoToken相关民事案件裁判思路一致。


03 PlusToken·民间借贷纠纷

2013年3-4月,郭某邀请孙某一起投资比特币项目并建了一个“沈阳-香港数字货币共识”群,讨论“plustoken”投资项目。5月7号,孙某表示可以投资500万,但6月18日他又告诉郭某说自己要和其他团队合作了。

6月19日,孙某又告诉郭某我不参与你的投资项目了,但可以帮忙——也就是借钱给郭某。6月25-27日,孙某给郭某转了港币110万、人民币35万,同时发给郭某一个借条模版。郭某在6月27日当天签好后就把电子版发给孙某,7月1号又把原件寄给了孙某。

后来因为PlusToken被封,孙某开始找郭某催款,9月底郭某还了港币30万就没有下文了,然后就被孙某告到法院。

法院支持了原告返还借款本息的诉求,理由是:

  • 当事人双方打的借条内容是:“本人郭某向孙某借到人民币34万元,港币110万元整,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23%计算。于2019年9月26日到期时归还。”
  • 原告孙某在打款前就明确表示“不再参与投资,但可以帮忙”。
  • 项目失败后,被告郭某也表示认可这笔款是借款并且同意还款

PlusToken平台被封后,还有比特币源源不断的流入,一直到现在都还有不死心的人在疯狂预告回归,不但回归,还是和央行数字货币对接。


郭某当初可能也是真的相信项目会起死回生。19年3月他召集人投资PlusToken项目时,PlusToken国内办公场所已被查封,骨干团队已经转移到东南亚。6月27日郭某借款当日,传销组织的核心人员已经在瓦努阿图被抓,但他还是在7月1号把借条原件寄给了孙某——当然也不排除他是想把这笔钱拿去投资别的项目。


02和03的裁判思路

虚拟币传销、诈骗类案件中,有一种情况很常见:

投资参与人被高收益吸引,又怕别人拿钱跑路、本金回不来,或者知道虚拟币交易不受国家保护但是又对高额回报心动,就通过签借款合同、打借条、打款备注“借款”等方式,把委托理财的事实关系包装成“借贷”。最后投资项目一旦出事,就以索取借款本息为由起诉。


但是法院审理时是看证据的,如果真的是借款关系,聊天记录里不会有大量的虚拟币介绍、投资收益分析、定期收益汇报等等内容。


比如第一个案子,原告的老公周某和被告林某聊天记录内容是这样的:

周某:“……原来约定你帮我争钱,2月13日我老伴王某通过平安银行转给你5万元(金三角支行),明天月期已到。企盼你的履诺,帮我争钱。……”

林某:“我多给你投个了10万,没事儿,反正想好了,你在投。……”

周某:“林某,早上好!有时间能否把这次去长沙培训会议精神告我?让我精神精神哈!咱这是不是网络黄金EGD?”

林某:“......你发这个不是,咱作的,这个不能做这个啊……”

林某:“选择Wotoken钱包,2019跟我走!选择的重要的四点:1.本钱24小时随进随出不锁仓不受任何限制。2.收益每天变现,24小时随时拿走不受任何限制。3.分红收益大约6%-20%/月,……还可获得wor增值收益……”。

(以上是判决书里引用的当事人聊天记录原话)

这个聊天内容怎么看怎么是理财,导致最终被驳回诉求。


04 PlusToken·信用卡纠纷

被告在银行存了40万,后来在银行工作人员建议下,办理了一张额度5万的信用卡,但办完了也没使用。后来因为透支还不上,被银行告到法院。被告认可欠款金额,但是因为生活拮据困难,希望领导酌情处理。

他的情况是:

2019年,他妻子在XX会计培训机构学习时认识了一个副校长,听信了别人的说辞就投了36万在PlusToken,结果投完没多久这个APP就关闭了,血本无归。他因抑郁症入院治疗,生活几乎无法自理、所有生意都停止。


病情好转后,他又开始弄工厂,在春节前借钱周转买了一批木料,结果又赶上疫情封城,木料发霉变质,工人工资和房租都付不出,工厂彻底破产。然后他的病情又开始反复。


再次治疗稳定后,他找了一份司机的工作,可因为工作时总是受到催收电话就又一次发病,只好辞职。直到2020年11月才又找到工作。生活非常拮据,有时要靠父母朋友接济。所以他希望领导可以酌情处理。


这个确实挺惨的,但是办信用卡的合同条款也在那,法院最后判他返还逾期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05 PlusToken·合伙搞推广引发纠纷

原告张某把妈妈姚某、姚某的合作伙伴邵某告上法庭,索要房租。理由是别墅由他和妈妈姚某共有,份额上他占99%。2019年3月起,姚某擅自把别墅租给邵某,邵某不付租金。

邵某说这个不是租赁关系,自己和姚某是合作经营关系。姚某在做PlusToken钱包的推广,想拉他入伙,利用他的人脉一起推广,是姚某主动提出把别墅给他办公。

姚某说自己被邵某骗了,是邵某说有个可以一年赚几百万的互联网项目,双方可以合作。

她说,当时邵某找了几处办公室都没有合适的,自己就提出可以使用别墅,邵某说可以按一个月4万付租金。邵某还表示姚某作为一个女同事不容易,可以给她账户里放40万,每个月收益10%即4万块,用来冲抵租金。但是这40万一直到邵某搬走,也没打到她的账户。

邵某提供了他和姚某的《协议书》,证明双方合作的内容到底是什么:

《协议书》里姚某是甲方,邵某是乙方。


  • 邵某首要推广的项目是plustoken数字资产安全管家,辅推邵某自己公司的产品。
  • 邵某、姚某的团队共用别墅,邵某自行负担经营费用等等。
  • 邵某必须要达到姚某的要求:

15天达成大户级别

25天达成大咖级别

40天之内向姚某账号存入40万并一直保持

50天内达成大神级别

半年达成创世级别

后来邵某投了4万买虚拟币、存在平台上,但是没产生什么收益。邵某介绍的客户大概投了49万美元到这个平台。

法院最终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

  • 姚某张某是亲属关系,姚某作为房屋的权利人又有钥匙,对房屋有一定的管理权和义务;
  • 姚某和邵某签订合作协议,基于合作关系将涉案房屋交付邵某使用,属于对该房屋的管理行为;
  • 张某提供的证据,没法证明姚某、邵某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

庭审中姚某介绍的“plustoken数字资产安全管家项目”的推广工作是:


让客户将购买的比特币和以太坊虚拟货币存入网络钱包内,钱包每月给付客户10%的收益;

推广客户在火币网上购买虚拟货币,作为介绍人从客户每月的收益中获得提成;

通过介绍或推广购买的金额达到20万美元就是大户级,达到60万美元就是大咖级,达到240万美元就是大神级,达到720万美元就是创世级。


虚拟币项目崩盘后,大多数人都会在高回报诱饵、击鼓传花的游戏里血本无归。能收回本金的是少数。从现有案例来看,有的是因为自己没有能力直接投资、操作而委托了第三方,或者根本就是被第三方骗了的。

如果你个人对区块链、去中心化等等新技术、新概念真的了解,或者财力雄厚、有能力穿梭在世界各个国家甚至移民,想持有虚拟币别人也拦不住。

但是别去劝导、怂恿、鼓励别人投资,不要帮别人操作,也别去搞虚拟币的项目代理和推广。如果做了,项目崩盘后就算本人没有构成违法犯罪,也有可能被受你影响的人起诉。

参考案例:

(2020)沪02民终7306号

(2021)辽02民终7989号

(2020)辽01民终11340号

(2020)豫0402民初4379号

(2020)津01民终33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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