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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u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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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小红与大海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入职该公司,约定每月工资5万元。但是实际上大海支付给小红的工资是每月2574元人民币并加一定数额某虚拟货币。2020年10月小红因个人原因辞职了,大海公司也于2020年11月注销了,小宋和小磊是大海公司的股东。后小红将小宋和小磊告上了法庭,主张不能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发放,应用人民币补足该部分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虚拟货币作为工资支付给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国家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小红主张以人民币支付工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给予支持。由于涉案公司已经注销,两股东小宋和小磊应承担此债务责任。
所以,用人单位不能以虚拟货币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