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虚拟货币监管法
编辑 | TaxDAO
美国国税局发布零工经济收入,加密资产税提醒
2023 年 3 月 7 日
美国国税局发出提醒,提醒纳税人注意来自零工经济和服务业、数字资产交易以及外国来源或持有某些外国资产方面的收入的申报和潜在纳税义务,
美国国税局指出,一般来说,从零工经济中获得的收入是应纳税的,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上向美国国税局报告。报告强调,纳税人必须在纳税申报表上报告从零工经济中获得的收入,即使这些收入是:
- 从兼职、临时工作或副业获取的;
- 以任何形式支付的,包括现金、财产、商品或数字资产;
- 未在表 1099-K、表 1099-MISC、表 W-2 或其他损益表等信息申报表 上申报的。
美国国税局还在表 1040 和表 1040- sr 顶部发布了一个关于数字资产交易的“是”或“否”问题的提醒。该机构表示:“如果个人通过出售、交换或转让处置任何作为资本资产持有的数字资产,他们应该选中‘是’,并使用表 8949--出售和其他资本资产处置来计算他们的资本损益,并在附表 D(1040表) --资本收益和损失中申报,若是在赠与的情况下,则在表 709--美国赠与(和世代转移)纳税申报表上申报。
美国国税局表示,涉及数字资产的交易包括:
- 出售数字资产;
- 接收数字资产作为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报酬;
- 免费(不提供任何对价)接收或转让数字资产,不符合善意赠与的资格;
- 因挖矿和质押活动而获得新的数字资产;
- 通过硬分叉(加密货币区块链的一个分支,将一种加密货币一分为二)获得的数字资产;
- 数字资产交换财产、商品或服务;
- 用数字资产与另一数字资产的交换/交易;
- 任何其他处置数字资产获取的经济利益。
该机构补充说:“如果个人获得任何数字资产作为服务的报酬,或处置他们持有的任何数字资产以出售给贸易或业务中的客户,他们必须像申报其他同类型收入一样申报(例如,1040 表或 1040- sr 表上的 W-2 工资,第 1a 行,或附表 C 中的存货或服务)。”
该机构最后强调了适用于报告外国来源收入的申报和纳税义务,包括提交表格 114--外国银行和金融账户报告(FBAR)的要求。除此之外,美国国税局强调,即使纳税人有资格享受税收优惠,如外国收入豁免或外国税收抵免,所得税申报要求也一样适用。这些税收优惠只有在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美国所得税时才能享受。
如果纳税人的纳税所在地和住所都在美国和波多黎各之外,纳税人可以自动延长两个月的纳税期限至 6 月 15 日。即使允许延期,纳税人也必须为在2023年 4 月 18 日正常到期日之前未缴纳的税款支付利息。
加拿大称虚拟货币开采不在消费税范围内
2023 年 2 月 15 日
2022 年 2 月 4 日,加拿大财政部宣布了《消费税法案》(ETA)的立法修订草案,并提出了新的第 188.2 节,其中包含了关于将 GST/HST(商品及服务税/统一销售税)适用于加密资产的挖矿活动以及因进行挖矿活动而获得的报酬的规则。
加拿大政府在最近的指南中解释了拟议的修改。
依据提议的第 188.2(4) 款,提供采矿活动不属于征收 GST/HST 的行为。因此提议的第 188.2(5) 款表明,如果一个人因进行挖矿活动而获得货币、财产或服务作为费用、奖励或付款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报酬,此人不需要就采矿活动被征收任何 GST/HST 税。
也因此,从事此类活动无法获得进项税抵免。
在 2022 年 2 月 5 日(拟议的第 188.2 条生效日期)之前进行的采矿活动的 GST/HST 处理是基于 ETA 下在该日期之前生效的 GST/HST 规定。
在这方面,指南明确指出:“在 2022 年 2 月 5 日之前,如果一个人执行验证交易的挖矿活动,并作为从事商业活动的单独矿工将其添加到公开的分布式账本中,这些活动的提供将被视为 GST/HST 的应税供应。然而,由于这种应税供应通常没有可识别的接收者,也没有可识别的付款责任,这类供应一般没有对价,因此没有义务收取和汇出 GST/HST 税。因此,在 2022 年 2 月 5 日之前进行采矿活动并收到采矿付款的个体矿工的应税供应不适用 GST/HST。”
该指导意见列出了在 2022 年 2 月 5 日之前,针对加密资产的挖矿活动可获得进项税收抵免的情况。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列出了与数字货币相关的税收风险
2023 年 2 月 27 日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发布了一份报告,研究了加密资产的征税后果,特别是接受加密资产作为法定货币的国家的税收后果。
报告指出,世界各地对加密资产征税的方法不同。它发布的时候,欧盟正在考虑数字欧元。关于对加密资产征税,报告建议:“税收政策应确保对加密资产进行明确的税收处理,而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税收合规。需要有具体的规定来明确加密资产的税收待遇,包括所得税/财富税和增值税。”
报告称:“税务机关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利用第三方信息,例如,在涉及中介机构的情况下,如交易所提供商、经纪人和交易商,或在资产交易集中结算下。在这一领域促进跨境信息共享和金融监管方面的合作对税收合规至关重要。这可能涉及遵循经合组织最近提出的加密资产报告框架(CARF)。为了补充这些努力,应该改善机构能力,包括投资于专门的数据基础设施和分析,以支持与加密资产运营相关的风险分析和税务审计,以及优先考虑税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技术能力,从而理解和实施相关程序。”
报告还探讨了赋予虚拟货币官方货币或法定货币地位对各国税收制度的潜在影响。报告建议,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尽量减少其用于官方支付的使用,并警告说:“如果税收以加密货币资产报价,并且电子钱包的运营由国有企业处理,政府财政收入将面临较大的变化风险。应避免对加密资产与法定货币的可兑换性进行担保,这样财政部就不会面临或有负债。财政管理业务(如预算执行、国库管理、财政报告、内部/外部审计和寻租)的风险也应明确识别,并通过适当的保障、控制和程序进行管理。”
报告称,授予加密资产官方货币或法定货币也会加大财政风险,其指出:“如果一种不与国内法定货币挂钩,或其挂钩可能不可持续的加密资产被采用为官方货币或授予法定货币地位,一旦税收或非税收入以加密资产预先报价,而支出主要以当地货币支付,政府收入可能会面临汇率风险。此外,如果政府担保了与法定货币的可兑换性,就会产生或有负债。”
“采用加密资产作为法定货币将允许政府将其用作支付手段,这可能对公共财务管理产生重大影响。最后,在税收法对加密资产交易的适用不确定或不完整时,纳税人可能会获得税收优势。在跨境交易中,由于不同司法管辖区对加密资产的分类存在潜在差异,避税和逃税的风险会加剧。”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报告建议,为了减轻涉及加密资产交易的税收风险,各国应采用透明和可预测的税法框架,并辅以国际合作。报告总结道:“虽然税法通常适用于基于其一般法律特征的加密资产,但税法可能需要进一步调整,以提供清晰度和确定性,并实现一个国家的特定政策目标。然而,加密资产的复杂性和不断发展的特质要求税务机关补充现有的税法框架,及时并且全面地指导纳税人,以确保待遇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除了明确实质性的税收义务外,各国还应明确支付和报告义务,包括加密资产服务提供商的支付和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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