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香河虚拟货币政策解读_币圈问答_鼎鸿网

廊坊香河虚拟货币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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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


1.关于稳住经济的三十条财政政策措施

一、加大退税减税政策实施力度

2.关于稳定经济十条货币金融政策措施

一、全力以赴保持信贷规模稳定增长。加强逆周期调节力度,强化考核激励约束,引导金融机构稳存量扩增量,深入挖掘实体经济有效信贷需求,提高全省信贷规模增长的稳定性。用好货币政策工具促进贷款投放。新增100亿元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涉农、民营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优惠利率贷款。专项安排110亿元再贴现额度,开办民营小微、绿色、科创、抗疫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务,提升“直通车”白名单企业资金周转效率。抓紧落实各类专项再贷款及支持工具,运用央行低成本资金撬动我省绿色转型、科技创新、普惠养老、交通物流等领域信贷投放。(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还本付息压力。对于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人群存量贷款,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如客户提出延期申请,要按照市场化原则应延尽延或调整还款计划。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信贷投放。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一倍的要求,对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提供激励资金。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产业贷款投放。大力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行“三农”、小微、绿色、双创等专项金融债券。加快建立完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做好资金保障和渠道建设,强化科技赋能和产品创新,不断扩大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规模,确保2022年末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增速,推动综合融资成本进一步下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满足稳投资和促消费融资需求。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发挥政策合力,利用河北省金融服务平台、河北省融资对接监测分析系统,开展常态化政银企对接工作,引导辖区内银行保险机构重点围绕水利、水运、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融资需求,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要充分发挥中长期资金期限长、利率水平低等特点,加大对基础设施和重点项目的中长期信贷支持。稳步扩大消费类贷款规模,稳定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产品市场,支持新型文旅商业消费集聚区加快发展。(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抓好粮食生产和能源安全金融服务。积极对接重点种业融资需求,加大对种业龙头企业和种业产业园区的金融资源投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要发挥好粮食收购资金供应主渠道作用,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粮食市场化收购,主动对接粮食收购加工金融需求。加大对省内重点新能源项目的支持力度,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扩大投放,有效满足煤炭生产、储备和煤电企业等融资需求。(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做好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金融服务。积极对接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融资需求,运用科技创新、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产业链龙头骨干企业及上下游关键配套企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及物流配送企业。精准服务107个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和15个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集群,创新丰富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大力发展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抵质押融资业务,推广应用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扩大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就业创业金融支持力度。对能够保证员工就业相对稳定的中小微企业,在贷款存量平稳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融资需求适度加大信贷投放。支持自主创业,在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担保贷款最高300万元基础上,各地可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负担。对2022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2022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予以免除,本金经贷款学生自主申请,可延期1年偿还,延期贷款不计罚息和复利,风险分类暂不下调。(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八、推动房地产贷款平稳增长。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加大投放力度,及时满足融资需求。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落实好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参考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要求。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需求。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深化与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合作,优化企业上市前激励政策,培育辅导符合条件企业上市融资,聚焦企业上市遇到的困难,全力协调解决。进一步推进辖区企业规范上市,健全辅导备案、辅导信息审阅、辅导验收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加强资本市场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资本市场发展的浓厚氛围。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无固定期限资本补充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发行规模,提高银行业资本损失吸收能力。(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证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提升稳外贸稳外资金融服务水平。统筹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的河北省优质企业“后备库”,将“笔数多、信用好”的企业纳入河北省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范围。运用金融科技手段,为具备审核交易电子信息条件的贸易新业态企业提供高效、低成本的跨境资金结算服务。支持境内机构充分利用境外低成本资金,降低融资成本。企业多笔外债可共用一个外债账户申请外债登记,提倡“线上办”。进一步推进资本项目外汇收支便利化。鼓励银行围绕实体经济需求,开展精准对接、常态化对接,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跨境人民币投融资服务,通过人民币跨境计价结算规避汇率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河北省分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关于稳投资的六条政策措施

一、加强项目谋划储备围绕国家政策导向和重点支持方向,超前谋划一批网络型、数字型、城市、农业农村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聚焦12个省级主导产业和107个县域特色产业,再谋划储备一批优质产业项目,动态完善项目清单,6月底前将年度投资计划全部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年内新增省重点前期项目500个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畅通审批“绿色”通道市县政府组成工作专班,点对点为项目提供“保姆式”代办审批服务。全面推行“不见面”审批,实行项目在线申报、在线审批、在线政策解答、在线评审等。鼓励采用容缺后补审批方式,缩短办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务服务办,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强化项目服务保障。凡纳入环保正面清单的重点项目,在满足环保要求的情况下,实行全过程“不停工、不检查、不打扰”。新建项目能耗强度低于当地且不高于全省“十四五”末目标值的,一律不受能耗增量指标限制。对纳入国家和省级规划的重大项目实行能耗单列。(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多渠道争取中央资金精准对接国家扩大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领域,及早做好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等新增领域专项债券项目筛选申报工作。加快专项债券发行和使用进度,6月底前发行完毕,力争8月底前基本使用完毕。加大中央资金争取力度,力争年内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2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保障项目顺利施工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鼓励实行闭环管理和专用通行证制度。保障工地用料和物资,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在满足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利用边远和空闲场地统筹建立砂石料储备场库和混凝土供应站,满足域内建设工地20日以上用料需求。(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进一步放宽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等领域准入,除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年内REITs实现零突破。鼓励具备长期稳定经营性收益的存量项目采用PPP模式盘活存量资产,将收回资金按规定用于再投资。每月向民间资本推出一批优质项目,全年推介项目200个以上、总投资1500亿元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河北证监局,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4.关于促消费十四条政策措施

一、扩大汽车消费省级安排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和雄安新区统筹相关资金,各地组织汽车经销企业开展家用新车促销、汽车以旧换新、新能源汽车推广和汽车下乡,通过发放消费券、赠送加油卡等方式对城乡居民汽车消费给予补贴,拉动汽车消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稳住家居居住类商品消费省级安排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市和雄安新区配套资金,各地以多种方式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换绿色、换时尚消费促进活动,引导市场扩大以旧换新家电品种,加强对新技术产品的推广,激发居民消费活力。鼓励消费者更换、新购环保家具等家居产品,促进家具家装消费。加快发展长租房及保障性租赁住房,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三、发展特色品牌消费。开展老字号、名优特产品宣传推广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展会等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宣传推介老字号和名优特品牌,给予一定资金支持。推动商业综合体、商场、超市设立老字号专区专柜,传承燕赵文化,提高我省老字号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国潮”文化带动特色消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和省有关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提振餐饮消费。省级安排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持续打造“十百千”工程,开展“冀菜”品牌推广,从全省选取10家大型连锁餐饮企业(含中央厨房、团餐企业)100个餐饮门店予以支持,发挥1000名“冀菜”大师技能优势,做好“冀菜”崇礼菜单、冬奥会菜单的宣传推广,推动“冀菜”进社区、进食堂、进校园,释放冬奥红利。鼓励各市和雄安新区发放餐饮专项消费券,活跃餐饮市场,扩大餐饮消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五、拓展文化旅游消费丰富文化产品供给,面向全省发放文化惠民卡(券)200万张以上,发放旅游惠民“一卡通”,提供景区门票减免措施。举办第四届全省文创与旅游商品创意设计大赛,开发非遗主题旅游线路,扩大我省特色非遗和文创商品销售。完善乐游冀平台功能,发放加油优惠券,为我省和京津游客提供更多便利。丰富冰雪旅游产品供给,打造张家口崇礼冰雪旅游度假区、承德金山岭国际滑雪旅游度假区等冰雪旅游胜地,促进冰雪旅游消费。增加乡村旅游产品供给,开展“大美燕赵·冀忆乡情”乡村游系列活动,推介一批休闲农业景点线路,发掘民族村落、古村古镇和民宿文化,促进乡村消费。(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六、建设文旅消费集聚区。持续深化廊坊、石家庄、唐山、保定国家级文化和旅游消费示范试点城市工作。推进石家庄正定古城、唐山南湖景区等6个国家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建设,支持唐山市滦州古城、秦皇岛市阿那亚等申报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对符合条件的集文化、旅游、商业、休闲等多种业态于一体的新型文旅商业消费集聚区示范项目,给予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推动体育消费。加快建设京张体育文化旅游带,举办“京张全季体育旅游嘉年华”,推出四季赛事、体育研学、户外运动、文化体验等优质体育旅游产品,促进体育、文化、旅游产业融合发展,打造具有世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高品质体育文化旅游品牌。以“新体育·新生活”为主题举办第三届河北省体育消费季活动,利用省体彩公益金发行体育消费券,拉动全省体育消费。(责任单位:省体育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八、办好消费促进活动。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幸福河北欢乐购”“购车节”“夜经济消费季”“中华美食荟”“中国农民丰收节”等线下促销活动,开展“618”和“双11”网购节、直播电商节、村播计划等线上促销活动,通过低价折扣、发放消费券、积分抽奖等方式向消费者送实惠,激发消费者购物热情,营造浓厚消费氛围。各市2022年分别组织各类消费促进活动10场以上。(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供销社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九、完善城市消费基础设施省级安排商贸流通发展专项资金,健全便利店、综合超市、菜市场、早餐店等社区商业配套设施,支持全省改造提升一批便民市场(菜市场、农贸市场)、便民消费服务中心,2022年新增品牌连锁便利店800家,支持“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高质量推进商业步行街、特色商业街、夜经济街区建设,突出抓好国家级试点石家庄民族路步行街,2022年重点创建省级示范商业街5条,鼓励各市分别重点培育1-3条具有省内领先水平的示范步行街和1-2个夜经济示范街区。(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健全农村消费品流通体系。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2022年全省20个县先行先试,加快建立完善以县域为中心、乡镇为重点、村为基础的县域商业体系。持续推进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项目建设,提升工业品下行和农产品上行能力。完善农产品供应链,2022年全省重点培育农产品供应链12条以上。加强农产品产销对接,通过直采直销、订单农业、中央厨房等,促进小农户与大市场精准有效对接。(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供销社、省邮政管理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一、培育电商龙头企业省级安排电子商务建设专项资金,择优支持20个对我省网上零售业绩贡献大、电商产业带动能力突出的电商平台、电商产业园区和直播电商基地等新商贸业态建设项目。创建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发挥其龙头示范和产业带动作用。坚持培优扶强,对电子商务业态发展领先、主体培育多元、创新应用广泛的市给予重点支持,推动电子商务创新融合发展。(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二、加大助企纾困力度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的纾困扶持政策,在退税减税降费、降低成本、便利经营等方面继续加大帮扶力度。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政策。按政策规定发放技能提升补贴、失业补助金,对中高风险疫情地区暂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深入开展涉企收费清理整治,规范现行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研究特困行业用电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三、加强财政税务支持全面落实国家有关进一步降低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需求旺盛的优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税收政策,做好税收征管改革和服务。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消费相关基础设施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落实好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石家庄海关、省税务局、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十四、强化金融支持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严重行业的支持力度,持续加大普惠小微企业信贷资源投放,满足贷款主体融资需求。持续推动金融机构落实降费让利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向实体经济让利,不断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加大消费信贷投放力度,丰富大宗消费和农村消费金融产品、服务。(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5.关于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的十六条政策措施

一、稳外贸政策

1.建立稳外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设区的市发展对外贸易的积极性,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分别对进出口总量、增量和增幅排名前3位的设区的市给予奖励。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唐山二手车出口试点建设,支持唐山市进一步扩大整车进口规模,积极争取平行车进口试点。推动石家庄国际陆港增加中欧班列开行班次,稳定图定化运行,助力缓解海运物流不畅困难。(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2.加大对外贸骨干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外贸企业做大做强,加大对外贸百强企业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打造自主品牌,提升产品质量和竞争力,稳定和扩大贸易规模,为稳外贸提供有力支撑。(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3.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利用中央和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9000万元,支持石家庄、雄安新区两个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两平台、六体系”,秦皇岛、廊坊、邯郸、辛集4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试点建设保税监管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和海外仓企业拓展跨境电商业务;对服务带动中小企业较多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给予政策支持;支持保定白沟开展市场采购贸易试点,引导更多企业在联网信息平台备案。(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4.提升外贸基地发展能级。推动24个国家级外贸基地、81个省级外贸基地加快发展,支持搭建研发、设计、检测、营销、信息、物流、培训、展示等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创新发展能力,增强示范带动作用。利用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4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外贸基地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5.支持企业线上线下开拓国际市场。利用中央和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搭建线上“一国一展”“多国一展”平台,组织举办东盟专场、日韩专场等12场线上贸易促进活动。组织企业参加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国-亚欧博览会等国内重点展会。探索以“代参展”方式组织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帮助企业拓市场、保订单。(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6.积极扩大出口信保覆盖面。充分发挥出口信保对外贸发展的保障作用,安排专项资金,对外贸企业购买出口信保服务保费给予支持,对中小微企业予以倾斜,增强出口企业接单信心。(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7.扩大优质产品和大宗商品进口。利用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企业进口列入国家《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的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给予贴息支持,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密切关注国际大宗商品价格变化,引导企业扩大铁矿石、天然气等资源能源进口,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8.积极引进服务贸易重点企业。加快壮大服务贸易市场主体,支持引进一批在服务贸易、服务外包领域规模大、技术新、重点行业市场占有率高的总部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安排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离岸服务外包企业进行奖励。(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9.深入开展服务贸易试点示范。在全省培育5个服务贸易高质量发展集聚区和5个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引领全省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安排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试点地区重点领域服务进口贴息、服务贸易统计监测、品牌宣传推广。(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二、稳外资政策

10.加快推进重大外资项目。办好廊坊经洽会、跨国企业河北行和云招商系列活动,力争新引进一批投资金额大、带动作用强、产业链上下游覆盖面广的重大外资项目。组织召开国际跨国公司圆桌会议,积极对接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和战略投资者的投资动向,推动一批现有企业增资扩股。加大督导力度,推动重大合作项目落实落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11.强化外资企业服务。建立重点外资企业工作专班,健全常态化企业联系服务机制,持续做好50家投资总额2000万美元以上重点外资企业包联帮扶,主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融资、用地、环保、人员入境等困难和问题。用好部省外资信息直报平台,了解掌握企业诉求,梳理汇总问题清单,助力企业纾困解难更好发展。(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12.全面落实外资奖励政策。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引导外资投向我省重点发展产业。安排1亿元,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外资企业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和实际到位外资不超过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吸引外国投资者以新设、增资、并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在我省设立更多外资企业和跨国公司总部。对境外世界500强和全球行业龙头企业设立外资研发机构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工业设计等领域企业,按“一企一议”给予资金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13.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深入落实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内外资一致要求,推动落实外商投资在标准制定、政府采购、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健全省市县三级投诉工作机制,依法处理外商投诉事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三、开放平台支持政策

14.支持自贸片区制度创新和开放发展。高标准推进河北自贸试验区建设,安排资金采取综合考评方式对四个片区给予差别化奖补,支持片区开展高水平制度创新、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和推动产业培育发展,加快建设高水平开放平台。(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15.加大经开区项目建设力度。对项目建设工作实绩突出的经开区,每个给予1000万元资金奖励,支持建设新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和开展招商推介活动,提升经开区项目承载能力,吸引更多项目在经开区落地,打造经开区项目建设主战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16.推动经开区创先争优。发挥考核激励作用,对年度综合考核等次为A且分类排名靠前的经开区给予资金奖励,对年度综合考核名次进位比较多且分类排名靠前的经开区给予资金奖励,支持园区开放发展、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省商务厅)

6.关于保粮食能源安全的十五条政策措施

一、加强粮食安全保障

1.健全完善种粮收益保障政策。优化种粮补贴政策,在前期已经发放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时发放第二批农资补贴,弥补成本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保障种粮农民合理收益。巩固现有扶持政策,统筹利用农业生产防灾救灾、小麦优势特色产业集群、重点作物绿色高质高效行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政策资金,一体化支持粮食生产。(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2.切实抓好粮食收购。落实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出台《河北省202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根据市场形势及时启动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牢牢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抓好粮食市场化收购,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协调落实收购资金,强化人员、仓容、仪器、设备等各项保障,确保“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开展夏粮收购专项检查,规范收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中储粮北京分公司)

3.强化粮油保供稳价。指导大城市充实小包装成品粮油储备,完善应急保供体系,保障市场供应。配合国家组织政策性粮食拍卖,督促指导储备企业科学把握轮换时机和节奏,发挥好吞吐调节作用,有效增加市场供给。(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4.保障化肥供应。落实各级化肥储备任务,适时调增储备规模。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化肥生产、流通中涉及的原材料、交通、环保等事项。积极扩大钾肥进口数量,控制化肥出口,优先满足国内化肥市场供应。支持省内化肥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参与国储钾肥投放竞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供销社、石家庄海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夯实煤炭供应基础

5.推动煤矿释放有效产能。用好国家煤矿产能核增调整政策,对符合增加产能条件的煤矿,依规办理核增产能手续,最大限度释放煤矿生产潜能。加快资源整合技改煤矿项目建设、煤矿安全改造升级和煤矿智能化建设。推动冀中能源峰峰集团九龙矿扩大区、开滦集团宋家营煤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开展。(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冀中能源集团、开滦集团)

6.推动煤炭稳产保供。加强煤炭产供销体系建设,压实地方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煤炭生产调度,坚持煤炭产量日监测日报告制度,确保完成年度产量目标;加大省外煤炭资源调入,加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煤炭供应保障,坚持“电煤中长协+省内煤矿+储煤基地+铁路沿线发运站”四位一体保供体系,强化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督促电厂电煤库存保持在合理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冀中能源集团、开滦集团)

三、提高电力安全供应保障水平

7.优化提升火电支撑能力。加快推动支撑性电源建设,扎实推进保定热电九期、邯郸热电退城进郊、陡河电厂、华电香河燃机等火电项目建设,确保如期投产;推进秦皇岛电厂、廊坊电厂二期前期工作,力争年内核准开工。加快实施煤电灵活性改造、节能改造、供热改造“三改联动”,持续提高煤电调节能力和清洁低碳水平。(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市政府)

8.推动电网重点工程建设。统筹推进蒙西-京津冀、大同-怀来-天津北-天津南、张北-胜利(内蒙古)等一批跨省(区、市)特高压输电通道前期工作,力争年底前具备核准条件;积极推动张北-雄安特高压扩建、承德特高压等工程研究论证,力争早日纳入国家规划,提升张承地区新能源大容量外送能力。加强电网主网架建设,确保廉州、冶陶(涉武)、白土窑、康保、坝上等5个500千伏新扩建输变电工程今年开工建设;加快推动承德北、蔚县500千伏输变电工程等14个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年内核准。持续推进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新建农村电力线路1.2万公里。(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

9.加快新能源重点项目建设。进一步规范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强化市级对土地资源的统筹,完善常态化管理措施和监管奖惩机制,指导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年度建设方案实施项目建设,2022年新增新能源并网装机800万千瓦以上。以国家级百万千瓦大型风电光伏基地建设为重点,加快推动张承地区新能源规模化、基地化发展。有序推进37个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建设。加快推进丰宁、易县、尚义、抚宁4个、740万千瓦在建抽水蓄能电站建设。谋划实施一批新型储能项目,推进新型储能多元化示范应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有关市政府,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

10.强化电力安全调度。制定并落实迎峰度夏电力保供方案,足额安排迎峰度夏优先发电量计划,做好外购电组织,强化电力供需衔接,确保电力运行平稳有序。加强发电机组日常运行管理,密切跟踪电网运行和发电企业出力情况,实行日监测日调度,提升网内机组运行水平。制定全省电力需求侧管理方案,建立调节负荷资源库,开展实战演练。组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电力安全管理,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及时督导整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冀北电力公司)

四、提高天然气供应能力

11.积极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重点推进中俄东线南段、蒙西管道、唐山LNG接收站及配套外输管线等主气源干线建设,确保按期建成投运;加快推进秦丰沿海管线、冀中管网四期等省内集输干线建设;加强国家气源干线间、LNG接收站与主干管网间的互联互通,强化资源串换和互供互保能力。加快支线管网建设,持续推进“县县通”工程,着力消除供应保障设施瓶颈,增强未通气地区的管道气供应能力,力争“县县通”覆盖率90%以上。(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有关市政府)

12.强化气源保障。发挥三大油气源供应主渠道作用,促请其按我省实际需求足额供气;拓宽气源渠道,协调中联煤等企业增加山西煤层气供应量,鼓励燃气企业赴国际市场采购LNG予以补充。充分发挥天然气应急调度指挥中心和储气设施作用,科学有效调度,在保障民生用气的前提下,千方百计保障工商业用气需求。(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市政府)

五、全面增强能源储备能力

13.提高煤炭储备能力。严格落实2022年度新增煤炭储备能力目标任务,优化储煤基地规划布局,力争每个设区市布局建设1-2个煤炭应急储备基地,将符合条件的铁路沿线煤炭发运站纳入省煤炭应急储备保供体系,重点推进石家庄、保定、邯郸、唐山、张家口、承德等电厂较集中区域煤炭储备能力建设。加快4个煤炭储备基地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尽快达产达效。严格落实国家库存要求,压实企业储备责任,鼓励煤炭生产企业参与国家调峰储备产能建设,加强煤矿储备设施升级改造。引导储煤基地早储多储、适时投放,推动煤炭经营企业、重点耗煤企业保持合理库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有关市政府,冀中能源集团、开滦集团)

14.加强原油和成品油储备能力。加快石油储备能力建设,进一步健全地方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和生产经营库存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的石油储备体系。(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市政府)15.提升储气调峰能力。推进重点储气项目建设,在具备条件的市县布局LNG储备站和罐箱堆场,重点推进曹妃甸LNG接收站及大型储罐群项目。(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有关市政府)

7.关于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九条政策措施

一、减免市场主体费用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各市实际情况进一步延长,缓交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在招投标领域,大力推行保函(保险)、支票、汇票、本票等非现金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鼓励各市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水电气等费用予以补贴。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严格落实收费标准下限制,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设置的,一律按下限执行。2022年6月-12月底,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收费标准降低20%,暂停收取远程费。高速公路分路段、分时段、分车型差异化收费及集装箱车辆、客运班车优惠收费政策延长至2023年底。深入开展涉企收费规范治理,严查与贷款捆绑强制收费、中间业务只收费不服务、不落实支付手续费减免政策等行为,查处行业协会商会利用行政委托事项违规收费、利用行业特殊地位强制收费等行为,保障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办、省民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

二、免除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对承租省国资委监管企事业单位房屋以及公租房小区商业、综合服务设施国有用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对2022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上述房屋的,再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应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鼓励各地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负责)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暂停2022年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出租车、道路客运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2022年增值税。2022年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主动减免房地产租金的出租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22年12月31日前,购置列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3年12月31日前,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2025年12月31日前,对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按规定减免增值税、所得税、契税等。(省税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负责)

四、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支持力度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市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按要求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工作。支持民航基础设施建设。(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五、用足用好金融工具支持产业链供应链融资专项安排110亿元再贴现额度,开办河北省民营小微、绿色、科创、抗疫票据再贴现“直通车”业务,建立再贴现支持名单库,开辟“绿色通道”,满足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票据融资需求。引导银行业机构做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仓储物流和邮政快递等行业金融稳贷续贷工作。积极做好公路交通发展的市场化融资支持,保障煤电、煤炭、钢铁、有色金属等生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外债便利化额度试点。(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

六、科学合理设置防疫检查点。高速公路防疫检查点应设置在收费站外广场以外,普通公路防疫检查点宜充分利用沿线安检站、治超站、停车场等合适位置,尽量采用港湾式检查通道。严禁在高速公路主线设置防疫检查点,严禁将主线所有车辆强制引入服务区进行检查,严禁在普通公路同一区段同一方向设置2个(含)以上防疫检查点。市域内没有疫情和封控需求的县(区、市)之间,原则不在普通公路上设置防疫检查点。严禁擅自阻断或关停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和县乡村路。公路防疫检查点要合理安排检查通道,应根据交通量的变化动态调整,交通量较大的路段应设置复式或多式检查通道,货车占比较大的宜设置货车专用通道。待检车辆超过100米时立即启用复式检查模式,及时干预交通缓行和排队拥堵情况,最大限度提升通行效率。(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农业农村厅负责)

七、全力保障货车通行顺畅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全面取消,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抗原检测为阴性的要立即放行,不得以等待核酸检测结果为由限制通行。一旦核酸检测结果异常,立即通知货车司机和前方实施管控。各地要加强一线业务人员的培训,及时准确掌握管控通行政策,严防“一刀切”劝返和“层层加码”等问题。依托“运证通”APP办理通行证,坚持能发尽发、应发尽发,实行全程线上无接触办理,做到即接即办、日申日结。纸质和电子通行证同等效力,跨省互认,快速通行。(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八、加大对仓储冷链物流体系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多式联运融合发展,降低综合货运成本。聚焦农产品主产区和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给予单个实施主体不超过设施投资总额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加大村级寄递物流综合服务站建设密度,每个市至少新增2个县级寄递物流公共配送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九、保障“白名单”企业正常生产建立工业领域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部省联动、区域互认和部门协同机制,加强对接服务和日常生产监测调度,保障要素供给,帮助解决堵点、卡点问题;将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保障其在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鼓励各市因地制宜为“白名单”企业提供特色政策服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8.关于保基本民生的十条政策措施

一、完善住房公积金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各地可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更好地满足缴存人支付房租的实际需要。上述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2年底。新购首套和改善性住房的缴存人,可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支出。(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二、落实完善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统筹安排省以上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向农业转移人口落户规模大、新增落户多、基本公共服务成本高的财政困难市县倾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经个人申请,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但仍属于低收入人口或脱贫人口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渐退期。在核算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收入时,对于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以及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计入家庭收入;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强化城乡低保标准省级统筹力度,6月底前制定2022年度城乡低保标准占人均消费支出的省定指导比例。(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五、做好因疫情受困群众社会救助各地根据疫情影响程度,可暂缓低保对象的动态退出,并采取增发救助金、发放临时生活补助、购买防护用品或基本生活必需品等方式保障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无法开展基本生产等造成家庭收入下降且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作用,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的困难群众,及时通过临时救助给予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落实主动发现机制,组织开展大排查、大走访,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畅通社会救助热线,及时受理和回应困难群众诉求,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六、及时下达救助补助资金用好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通过财政资金直达机制,确保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需要帮扶救助的群众手中,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七、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各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时,以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为单位统一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及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保障范围。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各地要简化工作流程,在相关价格指数发布当月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八、加强市场监测监管。加强米面油肉蛋菜等重要民生商品市场监测,在节假日、汛期等重要时段和发生疫情等异常情况时启动应急监测。加强市场巡查,严厉打击囤积居奇、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市场价格稳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九、抓好生产流通。全力以赴抓好小麦机收和“三夏”生产,确保夏粮颗粒归仓,稳定生猪和蔬菜生产,加大货源衔接力度,保持物流畅通,确保重要生活物资不断档、不脱销。出现疫情的城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生活物资供应,特别做好封闭管理社区生活物资配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

十、加强储备调节。落实重要物资政府储备制度,市场出现异常波动,及时组织投放政府储备。(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9.关于稳住全省工业经济大盘的五条政策措施

一、保障工业企业正常生产。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情况下,对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实行闭环生产,指导企业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实现企业不停工不停产;建立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部省联动、区域互认和部门协同机制,优先办理通行证,保障要素供给和稳定生产;将产业链供应链“白名单”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重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绿色工厂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保障其在环保达标条件下不停产不限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以下均需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重大工业项目规划建设加快实施一批新能源汽车、生物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重大工业项目,支持一批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企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改造项目;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加强项目服务、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组织系列产需对接。抓住国家扩大基础设施建设机遇,组织钢铁、建材、工程机械等企业与国家重大工程开展产需对接;扩大新能源汽车应用,鼓励城市公交、环卫(清扫车和洒水车)、邮政、轻型物流配送车辆等服务领域新能源车替代,鼓励生产企业通过车电分离、融资租赁等多种方式推广新能源商用车。(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邮政管理局负责)

四、强化金融服务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实施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无抵押信用贷款、贷款快速审批发放等政策;落实延期还本付息有关政策;制定助企上市计划,围绕107个重点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头部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优质企业开展上市辅导,帮助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协调金融机构落实支持工业企业、中小微企业2.4万亿元的融资协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负责)

五、开展“为企业服务”组织开展“一起益企”和工业诊所“巡诊服务”等系列助企纾困活动;建设“河北工业企业服务平台”;落实规上企业和重点工业项目包联帮扶责任机制,为企业纾困解难,推进惠企政策落地落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0.关于扎实推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十四条政策措施

11.关于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五条政策措施

一、统筹疫情防控和支持合理购房需求。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积极搭建交易平台,做好网上售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示,为购房人提供在线远程看房、询价洽谈、选房锁房等服务,采用电子签名技术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为购房人提供便利条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负责)

二、优化安置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渠道。支持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因城施策,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筹集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要渠道。允许被安置人在货币化安置、异地实物安置、回迁安置中自主选择。(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三、充分保障引进人才的合理住房需求。对在本地居住为主、迁出地居住为辅的引进人才,允许其在所在城市购买首套住房。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具体范围由各地确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在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对在本地租房的,可给予租金补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负责)

四、满足房地产合理资金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加大投放力度,及时满足融资需求。合理确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落实好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参考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要求。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需求。加大对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鼓励各地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支持“二孩”“三孩”家庭刚性和改善性合理住房需求。(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政府负责)

五、用好绿色金融政策支持绿色建筑发展。对符合绿色金融支持范围的超低能耗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等绿色建筑项目,将项目评价时间前置,解决绿色建筑评价时间与项目融资需求不匹配问题,支持项目及时享受授信额度、信贷规模、利率定价等绿色金融政策。(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2.关于促进交通运输发展的六条政策措施

一、加快在建项目建设进度。实施项目建设大会战,开足马力加快遵秦高速、张尚高速、国道G101京冀接线段、唐山港曹妃甸港区液化天然气码头等93个重点在建项目建设,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早建成、早投运、早收益。轨道交通方面,加强协调督导,确保京唐城际、邢和铁路2022年内建成投产;推进首都机场至大兴机场联络线一期、津兴城际、石衡沧港城际、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22号线(平谷线)以及9条铁路专用线加快实施。(省交通运输厅(其他交通运输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轨道交通、铁路项目)、省国资委,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和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推动新开工项目尽早实施。优化投资人选定方式,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可直接由现经营企业投资建设;优化审批流程,保障用地、用海等要素支撑,确保石太高速改扩建、唐山港曹妃甸港区煤码头6号泊位等4个省重点项目和曲港高速二期、国道G230安运桥等12个项目2022年6月底前全部开工,推动其他18个项目全面提速。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在完成2022年目标任务基础上,再新增完成新改建1200公里、实施安防工程1200公里、改造危桥120座,预计新增完成投资40亿元。轨道交通方面,跑办国铁集团,完善报建审批手续,力促雄商高铁、雄忻高铁2022年内尽早开工;盯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尽早批复石家庄城市轨道交通二期建设规划,争取2022年内部分项目开工。(省交通运输厅(其他交通运输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轨道交通、铁路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负责)

三、推进“十四五”时期成熟项目2022年内应开尽开、能开尽开。全面梳理“十四五”项目,强化政策举措,对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经营性项目,采取特许经营方式投资建设,特许经营期限按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收费公路建设,推动衡昔高速、京秦高速北戴河新区支线、邯港高速沧州段、克承高速等一批“十四五”后三年实施项目列入年内开工。轨道交通方面,跑办国铁集团和国家有关部门,力促津潍高铁和太锡铁路2022年内具备开工条件;加快推进石雄城际、长邯聊高铁等项目前期工作,抓紧落实建设条件,力争在“十四五”及早实施。(省交通运输厅(其他交通运输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轨道交通、铁路项目)、省自然资源厅、省国资委,各市政府负责)

四、推动交通物流畅上加畅。立足推动货运量增长,促进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全面取消,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积极争取中央安排的支持全国性重点枢纽城市资金。用好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政策。落实国家免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货运企业免征增值税或暂停预缴增值税;落实对交通运输行业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深入开展关心关爱货车司机行动,依法推行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各市政府负责)

五、扎实推进路衍经济发展。加快实施高速公路服务区改造升级,打造融合商贸、物流等多元化产业的开放式服务区。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互通立交出入口等节点资源,建设物流转运点和仓储集散中心,布局光伏发电项目。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盘活光纤通信管道资源,开展光纤通信管道租赁业务,支持基础和增值电信业务发展。鼓励支持桥下空间资源利用。(省交通运输厅、省自然资源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政府负责)

六、加强资金保障。在防范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市县政府依法合规使用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政府收费公路项目建设。运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盘活存量资产。定期举办银企和项目融资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做好融资服务。协调推动低利率贷款和存量债务低息置换高息。存量公路智能化改造、高速新增出入口等投入纳入收费标准动态调整范围。(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政府负责)

13.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恢复发展的八条政策措施

一、对重点文化和旅游项目进行“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重点文化和旅游产业项目,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认定后予以贷款贴息,重点支持全省文化和旅游重大战略工程项目、省重点建设项目、产业转型升级项目、融合示范新业态项目等。单个项目贴息金额不超过项目贴息期内(一年度)所付利息的60%,每个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全省每年“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2500万元,所需资金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具体支持项目认定标准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单独发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二、对重点文化和旅游单位实施“以奖代补”。对新获评的5A级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级文明旅游示范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对新获评的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级旅游休闲街区、五星级旅游饭店、国家甲乙级旅游民宿、国家4C以上自驾车旅居车营地分别奖励25万元。所需资金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三、减轻旅行社经营负担。

(一)实施责任保险专项补贴,对全省2022年度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旅行社,经省文化和旅游厅审定后,以补贴方式据实全额返还责任险保险费用。(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二)对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暂缓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加快推进旅行社保证金履约保证保险替代现金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工作,切实减轻旅行社负担。(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河北银保监局)

四、支持旅游演艺企业发展。2022年,对持续稳定演出、具有良好市场影响力的旅游演艺企业进行专项支持,根据接待游客数量、从业人员数量、演出收入、纳税金额等指标,对全省旅游演艺企业进行综合考评,给予排名前15位的旅游演艺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五、支持文创企业发展。2022年,对省市重点文创运营服务平台企业进行支持,根据平台企业文创和旅游商品研发、生产、营销、品牌策划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支持;对文创和旅游商品示范购物店进行支持,根据商品种类、商品品质、产品特色、经营状况、环境设施、管理服务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资金总额不超过500万元,所需资金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厅管理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具体支持项目认定标准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六、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拓展业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会展活动及参观学习、红色教育、党建培训等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旅游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相关事项,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要求,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一)联合金融机构,推出善营贷、e抵快贷、景区开发建设贷、景区收益权支持贷等文化和旅游特色金融服务产品,提高文化和旅游企业融资便利性。(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文化和旅游厅)

(二)引导金融机构成立文化和旅游专项业务部门或文化和旅游支行,加强对文化和旅游企业及时精准服务指导,推动文化和旅游贷款保持稳定较快增长。(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责任单位:河北银保监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四)鼓励金融机构对文化和旅游企业经营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八、加强土地要素保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文化和旅游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生态观光、休闲度假等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文化和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不改变原用地用途的,不征收(收回)、不转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文化和旅游厅,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14.关于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用地政策措施

一、实行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企业申请产业项目用地,各地可根据产业生命周期灵活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或租赁用地申请补办出让手续,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出让。(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二、采取优惠地价政策。对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三、激励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扩建生产性用房或利用地下空间,增加容积率的,不再补缴土地价款。(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四、支持企业转型发展。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五、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实行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小微企业作出书面承诺后,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信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六、支持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新产业工业项目用地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仍按工业用途管理。科教用地可兼容研发与中试、科技服务设施与项目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5%,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七、简化项目用地审批。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不占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以下使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项目,可按原地类认定和管理,不再办理转用征收手续:旅游项目中属于自然景观用地及农牧渔业种植、养殖用地的;经市县相关部门认定为仅在年度内特定旅游季节使用土地的乡村旅游停车设施,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破坏生态与景观环境、不影响地质安全、不影响农业种植、不硬化地面、不建设永久设施的;对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特定功能区,使用未利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不固化地面的;对利用现有山川水面建设冰雪场地设施,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八、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行带方案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简易审批模式,土地出让后即时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同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优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划拨供地合并办理流程,对于以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审查,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九、开展预告登记转让。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的,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后办理预告登记,待达到法定转让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十、高效便捷开展不动产登记。企业可通过服务专区综合窗口,“一站式”办理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等业务。土地交付时已完成地籍调查、缴清相关税费,符合不动产登记条件的,全面推行交地即交证。(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15.关于稳住经济的五条环保政策措施

一、实施激励性生态环境绩效分级制度

一般性激励政策: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半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

重点激励政策:对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税收贡献或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20%以上的企业,在生态环境绩效晋级评价过程中,如部分环保指标暂未达到晋级标准,可先按高一级别实施绩效管理,一年内环保指标达标后正式晋级。(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税务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实施“零罚款”生态环境执法

今年2、3季度,生态环境执法采取告知、提醒、帮扶方式,除恶意违法情况外,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一律不得采取罚款方式进行处理,做到轻微不罚、首次不罚、非故意不罚。(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三、实施“三个禁用”管控措施

今年2、3季度,除恶意违法和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情况外,各地污染管控措施禁用限产、停产、停工手段,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正常施工前提下开展问题整改。(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四、开展“环评服务百日攻坚”

各类园区和项目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并联审批。对各设区市环评审批开展“一对一”下沉帮扶指导,帮助基层解难题、提效率、优服务。对公路、铁路、水利发电、光伏发电、陆上风力发电等污染物排放量总量小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保供应煤矿项目,不再将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务服务办配合)

五、开展环保服务“两进三送”活动

组织高水平生态环境专家队伍,常态化深入企业和基层一线,送法律、送政策、送技术,对约1200家重点排污企业开展巡回指导、精准帮扶,破解企业污染治理难题。对帮扶活动中发现的问题不做笔录、不罚款、不问责。(牵头部门:省生态环境厅)

16.关于科技支持全省经济平稳发展的

十二条政策措施

一、从快从实组织实施一批科技创新项目

1.加快下达科技项目资金。在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等领域择优支持一批科研项目,2022年6月20日前下拨4亿元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企业技术攻关,助力大学生稳岗就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2.加快下达科技企业补助资金。2022年6月底前,下达4.2亿元科技企业研发后补助资金、2亿元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激励科技领军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3.加快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022年6月20日前,投入2亿元财政科技资金,支持企业牵头,联合中科院等高校科研单位,实施70项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市场前景好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场景应用示范项目,建设10家左右面向省重点产业的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

二、从快从实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4.加大对科技企业贷款力度。深化与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河北银行等6家银行合作,平均每家银行2022年为科技企业授信额度不低于100亿元。(省科技厅负责)

5.举办“政银联动助力科技园区”专题活动。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安排400亿元信贷规模,为32家省级以上高新区和京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开展科研攻关、成果转化和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一站式服务,对2022年在建省重点项目、科技企业执行差别化优惠利率,优先配置信贷规模,对受疫情影响的科技企业提供贷款延期服务,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省科技厅负责)

6.启动实施科技金融服务“十百千万”专项行动。与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合作,筛选推荐10家科技领军企业、100项重大科技成果、1000家高新技术企业、10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重点支持范畴,提供差异化服务产品和配套资源。(省科技厅负责)

7.开展“一体两翼”提升行动。与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合作,面向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等,为入驻企业优先提供股权投资、普惠贷款、项目融资、设备租赁等综合服务。(省科技厅负责)

三、从快从实落地一批服务企业举措

8.大力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应享尽享。与税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共建服务企业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向企业精准送达减免税政策,简化优惠办理程序,由事前报送改为留存备查,优化退税审批流程,让企业充分享受政策红利。(省科技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9.扩大省级科技创新券使用。2022年6月底前,进一步扩大科技创新券支持对象和范围、扩充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增加创新券兑付额度,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开展产学研合作。(省科技厅负责)

10.省市县联动推动“四个一批”。主动服务产业一线,与地方共同谋划一批产业重大技术需求项目、推进一批关键技术研发项目、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一批科技招商投资项目。2022年8月底前梳理凝练企业技术需求,以“揭榜挂帅”方式发布一批高质量榜单。2022年6月底前,从河北科技大学等高校院所选派6个科技特派团,深入服务县域特色产业;选派4000名科技特派员,深入企业、农业合作社开展创新服务。(省科技厅负责)

11.加速科技成果推送和对接服务。常态化征集科技成果和企业技术需求,密集开展科技成果直通车、创新挑战赛、项目路演等活动,2022年6月底前组织50场以上各类对接服务活动。加快建设科技人才信息库,2022年10月前,组织生物医药、新材料等3场产智对接活动,助力企业柔性引才。(省科技厅负责)

12.强化领导包联帮扶。成立5个帮扶督导工作组,于2022年6月底前赴各市开展“三包联三服务”高新区重点项目帮扶督导活动,确保全省高新区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取得实效。加强对研发投入强度、技术合同成交额和高新区项目等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的调度督导,对排名后四位的市约谈分管副市长。(省科技厅负责)

17.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的十一条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任组长的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支持企业上市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省企业上市工作。每年确定10至20家目标上市企业,进行重点支持,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企业上市中的问题。各市、县和雄安新区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由市领导牵头,制定企业上市时间表、路线图,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细化工作职责,加快推动企业上市步伐。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强督导调度,及时跟踪问效,定期进行通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大力营造浓厚氛围。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普适化政策宣讲,为处于上市过程中不同阶段的企业开设定制化课程,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干部培训增加资本市场课程。推动河北省股改上市服务平台与深交所信息服务系统互通互联,借助深交所专业优势,提供一揽子综合服务。充分利用电视台、报纸和网络新闻媒体积极宣传企业上市工作,大力营造合力推进企业上市的浓厚氛围。(省委党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

三、增加储备资源,培育上市梯队。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牵头细化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入库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等经济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县和雄安新区对照入库标准,深入挖掘、全面摸排,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推荐符合产业政策、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组织筛选200家左右,培育基础梯队,按照拟上市板块和近中远期上市目标进行梯次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实际进行增补和退出。各地各有关部门对入库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对已启动上市工作的企业,根据股改、辅导、审核、注册等4个关键阶段重点给予政策倾斜,为企业顺利上市提供高质量服务。(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

四、落实税收政策支持企业改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省税务局加强对各市、县和雄安新区税务局业务指导,对拟上市企业依法给予最大限度支持。(省税务局负责)

五、引导各类基金加大对后备企业投资。组织入库企业在深交所创新创业投融资服务平台(燧石星火V-Next)等全国性路演平台进行路演,推动企业与头部股权投资机构对接合作,引导各类私募基金加大对后备企业的投资力度。充分发挥河北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各级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用,撬动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共同扶持河北省企业上市。(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产业引导基金主管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六、引导银行业机构加大融资支持。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定期发布上市后备企业融资需求,组织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常态化对接。实施上市后备企业“重点联系行”制度,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上市后备企业量身定制融资方案,在授信额度、利率和期限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创新丰富产品体系,加大信用贷款支持力度。(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河北银保监局负责)

七、优化上市前的激励政策。2022年1月1日起,对申请在境内A股上市的企业,进入辅导期并在河北证监局完成备案后,给予10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或沪、深、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并获受理后,再给予200万元补助。对申请在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经具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正式受理,给予200万元补助;通过审核后,再给予100万元补助。执行过程中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变化调整补助时间节点。(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负责)

八、汇聚政策合力。对后备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优先办理备案核准和用地、环评、能评、安评等前置行政许可手续。各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安排有关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九、优化政务服务。企业上市需要出具合规证明的,各相关单位应在企业申请办理时一次性告知企业所需提交材料,能够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理;无法当场办理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不能出具证明文件的应向企业书面说明情况。对已进入辅导期企业非重大违规行为及时指导、纠正并帮助整改,避免以罚代管。对拟上市企业作出行政处罚的,相关部门依企业申请对该处罚行为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予以认定。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积极予以支持、配合。(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实行问题清单责任制。对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产权不明晰、证照不全等不规范问题,相关部门要帮助企业规范和完善。对特殊历史遗留问题,坚持新官理旧账,制定责任清单,由企业注册地所在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牵头负责,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态度,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全力推动解决。对拟上市企业在历史上存在国有股权或集体股权变更、解除挂靠集体企业等情况,确需省政府出具确认意见的,由企业所在地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出具确认意见。在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土地、房产、对外担保等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职能部门要勇于担当,有效解决“瓶颈”问题,因法律法规未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等情形而出现一定程度工作失误或过失,不存在主观故意,没有为个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可以进行容错纠错。(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审计厅、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一、大力支持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建立领导联系上市公司工作机制,注重倾听上市公司声音,了解上市公司诉求,支持上市公司围绕主业开展并购,以上市公司为龙头,发展产业集群,持续强链补链延链。各市、县和雄安新区研究出台支持辖区上市公司首发及再融资募投项目落户优惠政策,保障企业合理用地需求,在项目立项、环评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支持上市公司规范健康发展,严格风险管控,遵循市场化、常态化退市机制,形成“有进有退、优胜劣汰”的良性市场发展格局。(省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负责)

18.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的十九条政策措施

(略)

19.关于激励市县抓投资上项目促发展十四条财政政策措施

(略)

20.关于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五条政策措施

一、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度建设。推进制定《河北省行政审批便利化条例》,修订《河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开通立法热线电话,回应市场主体诉求。每年开展1次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严格备案审查、合法性审查,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法治把关作用。(省司法厅、省政务服务办、省工信厅负责)

二、全面推行减证便企告知承诺制。开展“目录之外无证明”专项监督检查,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对户籍管理、市场准营等营商环境领域告知承诺证明事项进行扩容,年底前达到50项。(省司法厅和有关部门负责)

三、提升行政执法文明利企水平。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专项清理,加大培训考核力度,制定“禁止性行为清单”,组建省市县三级专家顾问团队,对乡镇(街道)行政执法队伍面对面指导。常态化开展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重点领域案卷评查,开展“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一刀切式执法运动式执法”专项整治。实施“行政执法温度提升”行动,出台“免罚清单”,开通执法质量反馈热线,做到有诉必达,无求不扰。(省司法厅和有关部门负责)

四、加大营商环境普法和依法治理力度。将每年9月定为营商环境法治宣传月,省普法讲师团每年开展示范宣讲不少于4次,指导市县成立法律服务宣讲团,对辖区内企业开展“精准普法”。深化“法律进企业”“法律进市场”,创建“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公平守信示范市场”。鼓励引导企业优先选择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每年在全省组织开展2次涉企纠纷排查化解专项行动,突出化解企业债务、劳务关系等领域纠纷。(省司法厅和有关部门负责)

五、优化涉企法律服务供给。整合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优质资源,组建雄安新区联合法律服务团,推动打造雄安法务高地。培养“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组建不少于150人的涉外律师人才库。开展“千所联千会”活动,6月底前研究出台涉企公证收费优惠政策,组织法律服务人员为“白名单”重点企业复工达产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对疫情防控形势下存在实际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开展法务帮扶。(省司法厅和有关部门负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定全省经济运行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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