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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合约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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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涉刑事犯罪研究系列(三十七):

“时空云”暴雷,FIL矿商为何频频涉嫌传销?


作者:

杨天意律师,专注于新型金融、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与研究,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法律咨询方式见主页置顶)


导读:

问题一:FIL矿商为何频频涉嫌传销犯罪?

其一,“算力超卖”——提供超出实际装机量的虚假算力服务是矿商涉嫌传销的核心要素。

其二,“层级返利”——“直推+间推”的推广奖励模式是矿商涉嫌传销的形式要素。

问题二:“时空云”暴雷事件,应当关注哪些问题?

第一,不应把“层级返利”这一形式要件作为认定构成传销犯罪的唯一要素。

第二,应当对虚拟币投资者与传销参与人及组织者、领导者进行区分,防止刑事司法对公民财产的不当侵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如案件不构成犯罪,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政策妥善处理。


正 文


5月份的币圈可谓风波不断,先是稳定币UST暴雷,并由此引发LUNA币一夜暴跌99%。近段时间,又曝出FIL第一大矿商“时空云”被广西警方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案侦查,实控人赖某及多位高管正在配合警方调查。

去年11月,星际联盟因部分代理商涉嫌传销被徐州公安立案侦查;12月,人人矿场因涉嫌违法犯罪,多名高管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直至今年5月时空云出事,FIL排名前三的矿商均已全部暴雷。

FIL币作为IPFS的奖励机制,在发行时便被寄予厚望,币价不断突破新高,FIL挖矿也一度成为币圈热潮。但随着国家禁止虚拟币挖矿相关政策的出台,矿商的处境也日趋艰难,不断有暴雷、跑路等事件发生。从相关案件的罪名来看,包括星际联盟、时空云在内的多个矿商均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我们不禁要问:FIL矿商为何频频涉嫌传销犯罪?

这个问题,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其一,“算力超卖”——提供超出实际装机量的虚假算力服务是矿商涉嫌传销的核心要素。

“算力超卖”现象在币圈已不是秘密。除了投资者实实在在拿到实体矿机的,销售云算力或进行实体矿机托管的矿场都可能存在算力超卖的行为。所谓“算力超卖”,打个比方,矿场实际装机的存储量是1000T,按每个投资者均购买10T的算力计算,矿场只能向100名投资者提供算力服务。但矿场将1000T的算力卖给了300名投资者,实际卖出了3000T的算力,销售算力和实际算力之间差额的2000T即是矿场超卖的算力。

为什么说“算力超卖”是矿商涉嫌传销的核心要素?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状描述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即传销犯罪是以推销虚假的商品或服务为前提,而矿商向投资者超卖的算力便是提供虚假的服务。因为矿商与投资者之间形成的是以提供约定算力为标的的合同关系,算力真实与否,决定了投资者能否真实地挖出FIL币。如果存在算力超卖现象,则投资者基于并不存在的算力是不可能真正地挖到FIL的。长此以往,挖矿与产币最终会演变为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

其二,“层级返利”——“直推+间推”的推广奖励模式是矿商涉嫌传销的形式要素。

许多挖矿项目在推广过程中采用了推荐奖励的模式。如果是纯粹的一次性佣金奖励并不会涉嫌传销。但许多矿商往往会陷入一种误区:只要返利控制在两级,不超过三层级,就不是传销。这其实是对传销层级的一种误解。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的“三层级”,并不是只看名义上的层级,而是要根据上下线之间实际的返利情况来确定返利层级。可以这么说,只要有“间推”奖励存在,层级结构基本都会在三层级以上。因为“间推”会将返利层级无限地延展下去。比如A推荐B,A获直推奖励;B推荐C,B获直推奖励,A获间推奖励;C推荐D,C获直推奖励,B获间推奖励。此种情况下,间推奖励把ABCD连接在了同一个返利的链条之上,实际已经超过了三层级。

就传销犯罪而言,“层级返利”是其基本形式要件。因此,只要形成了“直推+间推”的推广模式,基本可以断定矿商至少在形式上已经涉嫌传销了。

“时空云”暴雷,FIL矿商为何频频涉嫌传销?

就“时空云”暴雷事件,由于案件刚开始侦办,究竟是否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目前尚不能定论。但笔者认为,如果本案作为传销犯罪案件进行侦办,应当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不应把“层级返利”这一形式要件作为认定构成传销犯罪的唯一要素。

一些司法机关在办理传销案件的过程中存在“唯层级论”的思维定势。只要查明涉案主体采用了传销的推广模式,便不再重视对商品真实性、销售真实性等其他重要事实、证据的审查与收集,只围绕“层级返利”这一形式要件办理案件。笔者认为,这一定势思维可能导致无法全面查清案件的客观事实,并可能进一步导致司法机关错误地将经营型传销案件认定为诈骗型传销,形成不当的裁量结果。因此,在办理此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不能仅凭存在“层级返利”模式就定性为传销犯罪。

第二,应当对虚拟币投资者与传销参与人及组织者、领导者进行区分,防止刑事司法对公民财产的不当侵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虚拟币涉传销犯罪案件中,司法机关对投资者、传销参与人员及组织领导者不加区别地进行打击,是近年来此类案件存在的严重问题。传统的司法观点认为,传销犯罪没有被害人,只有传销参与人,参与人也属于违法人员,违法所得应当予以没收。例如,Plus Token案件中,公安机关查获的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价值数百亿的虚拟货币均作为案件违法所得没收,而没有考虑到投资者损失的情况。

笔者并不认同这一做法。在虚拟货币矿商涉传销的案件中,是应当考虑投资者这一角色的存在与定位的。因为许多购买算力参与FIL等虚拟货币挖矿的人员是纯粹的投资者,他们并没有发展下线以获取返利,而只是为了通过挖矿获取虚拟货币的收益。这部分人员是投资者而非传销参与人,即便传销犯罪事实成立,作为被害人的无辜投资者也有权拿回属于自己的投资。

因此,司法机关应当考虑到此类案件中的投资者群体,保护投资者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

第三,如案件不构成犯罪,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政策妥善处理。

笔者认为,矿商作为算力服务的提供者,本身并没有从事发行虚拟货币或开设虚拟货币交易所的行为。司法机关应当客观、审慎地认定矿商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服务从事传销犯罪活动的事实。如确认不存在犯罪事实,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对矿商进行有序的清退处理,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的保护及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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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网络传销业务领域:擅长化妆品、保健品等“新零售”电商平台,网络兼职平台涉嫌传销犯罪、传销行政处罚等案件的辩护及合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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