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挖矿犯罪公安管辖_币圈问答_鼎鸿网

虚拟货币挖矿犯罪公安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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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制日报记者 赵丽 实习生 靳雪林

员工盗取公司比特币被批捕 专家认为虚拟财产同样受法律保护

  不管是哪个企业,监守自盗一直是最大的问题。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某互联网科技公司员工仲某利用职务便利,盗取该公司100个比特币,价值数百万元,后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抓获,此案成为大家讨论的焦点。

  据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犯罪嫌疑人仲某批准逮捕。本案也是北京市首例比特币被盗案件,虽然难以从法律角度对比特币价值进行定性,但如果超越权限,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修改,造成维修等经济损失,也同样会触犯法律。

  近期以来,比特币被盗在全球范围内频繁上演。今年3月初,冰岛数据中心大约有600台曾经用于比特币和其他虚拟货币“挖矿”的电脑已经被盗,大约有11人因此被捕,其中包括一名保安人员,冰岛媒体称这起盗窃案是“最大的比特币盗窃案”。

  这些电脑的总价值接近200万美元,目前警察尚未发现被盗电脑的下落。但是,如果这些被盗的电脑被用于最初的目的——创造新的比特币的话,这些嫌疑人即使不进行销售也能够获得巨大的利益。

  “比特币被盗案件主要是两类,这里提到的是比较特别的案件。之前说的大多是‘黑客’攻击。之所以称为‘黑客’,是至少在短时间内或者目前阶段我们没有找到犯罪嫌疑人或‘黑客’,但是近期的这些案例实质上已经找到了犯罪嫌疑人,性质完全不一样。”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向记者介绍说,从“黑客”的角度来看,因为它本质是一个计算机的系统,技术风险是必然存在的。像银行的计算机系统是最坚固的,但也发生过被“黑客”攻击造成损失的案例,更何况是比特币这种交易所,“至于攻击交易所是因为这里鱼龙混杂。从技术角度讲,有很多很小的交易所本身有可能存在技术漏洞。

  据了解,比特币是一种数字货币,一直都有着巨大的不稳定性。在过去一年中,比特币一天内的价格升降令人心惊胆战。比特币的价格在去年年底以火箭般的速度接近2万美元,但是在今年年初,又出现了大跳水,这使得比特币被一些不法分子追捧。

  承办上述比特币被盗案件的检察官说,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金融概念,受到人们热炒,央行曾就“虚拟货币”发布风险提示强调:我国尚未发行虚拟货币,也未授权任何机构公司发行,更无推广团队,目前市场上的“虚拟货币”均为非法定的虚拟货币。

  但是,据业内人士透露,关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刑法中认定构成何种罪名,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盗窃罪,因具备财物特征的虚拟财产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应将其认定为一种财产犯罪;另一种观点认为,侵犯虚拟财产需要通过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数据才能完成,在其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应该被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这样才能体现刑法上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正因如此,大多数比特币或网络虚拟货币盗窃案最大的侦破难点是取证难。因为不管是哪种形式,找到嫌疑人需要有一定的证据。在北京首例比特币被盗案中,关键是抓到了犯罪嫌疑人。”尹振涛向记者介绍说,之后就涉及定罪和量刑的问题。

  “这个环节目前最大的障碍就是对比特币这种资产的定性问题。从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对比特币是一种什么样的资产其实还没有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类似的问题其实在几年前就已出现过,围绕数字虚拟货币如QQ币、游戏货币的一些案例,当时也存在着无法定性、定价等问题。”尹振涛说。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一项民事权益被写入我国基本法律中。

  对此,尹振涛进一步向记者介绍,随着电子科技等方面的发展,围绕之前如QQ币等网络虚拟货币的法律已经比较成型了,定位也算比较清晰,“但是,当前对数字货币是否跟QQ币等给予一样的定位,还没有官方明确的说法”。

  “从七部委的相关文件来看,用的是‘虚拟货币’,但是它打了一个引号。这个引号的含义到底是确认跟普通的虚拟货币一样,还是不一样,尚没有一个很明确的说法。但是从目前来看,我们并没有认为虚拟货币是违法的,且投资或者购买比特币并没有违法。所以从这个逻辑上来讲,至少我们认为它是一种资产,这点基本是可以肯定的。”尹振涛说,在这种情况下,从目前的起诉阶段来看,认为比特币是一种资产,但是在下一步的审理等过程中,资产定性的问题以及它的价格可能是案件的重点。100个比特币涉及的金额还是比较大的。

  在尹振涛看来,在未来,涉及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的相关投诉、法律纠纷,会逐渐开始显现和增多,“这的确是给我们一个很大的挑战。要尽快对虚拟货有一个明确的定性,这样通过法律手段能解决一部分风险问题”。

  在业内人士看来,网络虚拟财产随着网络科技的发展不断扩展着其外延,固然法律所具有的“滞后性”不能完全解决现有的问题,但民法总则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规定,给了其法律保护的屏障。作为网络用户,在遭遇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时,应积极寻求法律帮助,在合法范围内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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