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虚拟货币
一案一说
4月23日,全国政协委员读书活动正式启动。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7月初,全国政协社法委开通“学习民法典”读书群,组织委员在群内学习、讨论、交流。
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如果有人向法院声称自己是“月球土地所有权人”,有人向法院请求保护“网络虚拟货币”,法院该如何判决呢?
【案情】 ●●
01 【月球土地案】
1980年11月22日,美国人丹尼斯·霍普向联合国、美国、苏联发布《所有权声明》,声称月球及水星、金星、火星、木星、土星、天王星、海王星、冥王星等八大行星及相应卫星归其所有,上述星球的矿藏、水、石油及液体也归其所有。同日,丹尼斯·霍普就其主张向美国旧金山土地管理部门备案,交纳相关费用,在美国内华达州建立了月球大使馆总部及银河系政府,自称月球头人及银河系政府执行官,并在中国设立了月球大使馆,指定李捷为月球大使馆大中华区大使,并以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销售上述星球的土地。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李捷于2005年9月5日及10月5日,以每英亩2美元的价格从美国人丹尼斯·霍普处购进月球土地7110.32英亩,金星及火星土地各2000英亩。
9月29日,该公司印制月球土地所有权证3000册,自10月14日至10月28日,以月球土地每英亩人民币298元的价格,共向33人销售出48英亩月球土地,得款14304元。
此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工商部门的注意。10月14日,北京市朝阳工商分局对月球公司进行立案调查;10月28日,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以涉嫌投机倒把为由,暂扣了月球公司的经营执照、财务票据、月球土地所有权证以及一万多元经营款。因不服北京市工商局的行政强制措施,李捷于2005年11月14日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外层空间条约》,任何国家均不能在月球上设定所有权;月球村公司所谓月球土地所有权在我国没有法律依据,不受保护。
02 【网络虚拟货币案】
甲公司是游戏运营商,张某是游戏消费者。2016年9月,甲公司称因版权原因,将关闭该款游戏营运,同时宣布可把历年充值总额的20%转化为游戏元宝作为补偿,转移至其网络平台旗下其他项目供消费者继续游戏。张某在上述游戏中累计充值6749元,游戏停止服务前尚存大量虚拟货币及游戏道具,不同意将历史充值额度转移至其他游戏,遂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其充值损失。
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等金钱支付和劳动付出使得其在游戏中享有的虚拟财产具有财产性,张某因游戏停止服务遭受的损失应得到赔偿;判令甲公司退还张某历史充值额的20%,即1349.8元。
【分析】 ●●
Q1
为什么法院不保护月球土地?核心的问题是:月球土地属于民法上的物吗?能不能进行交易?
法律上的物,是指存在人体之外,为人力所支配,且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有体物。
首先,物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任何人、任何活着的人体都不是物。而且,以人工连接在人体上的物,如果在生活习惯上被认为已经构成身体的一部分,也不能认为是物。例如心脏起搏器,已经成为身体的一部分了。
其次,物必须为人力所能控制。像天上的云彩、流动的河水显然都不是民法上的物。另外,一些人类无法保存、一接触就会毁灭的东西,像雪花、灰尘也不属于民法上的物。
再次,法律上的物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无法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的东西,即使属于物理上的物,也不属于民法上的物。
最后,物是一种“有体物”,但不必然是“有形物”。有体物可能是能够看得见、摸得着的,也有可能看不见、摸不到,像电、像热。
根据这些标准进行衡量,月球土地不能为人力所支配、也无法用于交易。特别是在中国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国内法的具体规定加以履行,民法典不能为月球土地设定所有权。因此,在法律不承认“月球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不予保护。
Q2
为什么法院要保护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核心问题依然是“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是不是民法上的物?能否进行交易?
虚拟货币包括“星钻”“点券”等,游戏道具包括游戏中的角色、武器、装备、皮肤等。
首先,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具有价值性,可满足人们的娱乐需求并能够用货币加以衡量。
其次,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具有可控性,虽通常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消费者可通过游戏账号对其进行排他性控制、支配和交易。
最后,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具有稀缺性,往往是功能越强大的人物或道具数量越少且获取成本越高。
因此,人民法院依此进行判断,虚拟货币和游戏道具属于民法上的物,可以进行交易,应当提供保护。
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为保护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好啦
本期《一案一说》就到这里啦
跟着委员学习民法典
绝对让你不迷路
我们,下期见!
设计:赵庆庆
编辑:莫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