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涨跌神器有用吗_币圈行情_鼎鸿网

虚拟货币涨跌神器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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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互联网金融平台经济 犯罪的现状分析与防范对策研究


近年来,伴随互联网金融在蓬勃发展出现多种模式的同时,也滋生了经济犯罪等诸多问题,这对公安机关打击防范经济犯罪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从一系列刑事案件的办理来看,公安机关运用传统的侦查模式打击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下简称互金平台)经济犯罪已经略显不足,并在罪名定性和打击角度、调查取证和资金追缴等诸多方面遭遇疑难。因此,需要构建情报导防、部门协作、强化宣传等方面来实现从源头上防止金融犯罪的发生。

1、 互金平台经济犯罪现状

(1) 互金平台经济犯罪基本模式

1. 网络理财模式:经济犯罪中的网络理财模式主要是通过犯罪团伙自研的互金平台进行网上投资购买理财产品,其中包括购买基金、股份或买卖奢侈品等多种方式,并以高额回报、定期还本息、按月拿提成佣金为诱饵吸引大众通过网络平台参与投资,平台还将引入第三方支付结算机构,将真实货币对换成虚拟币或外汇币,增强其隐蔽性,更容易诱导社会群众参与投资,这就是典型的网络理财模式。

2. 网络众筹模式:其核心逻辑是利用网络向社会公众筹集项目建设或企业经营的资金,再将项目实施后取得的收益返还给投资人,但由于金融监管缺失,网络众筹机构常常假造工程项目,并夸大该项目的稳定性、可预期性、高回报性来吸引社会公众进行投资,后因资金被用于日常挥霍或境外转移,最终使投资人沦为最终受害者。如“安心捐赠”、“大病救助”等非法众筹平台,打着爱心、救助的嚣张旗号对患难病友进行诈骗,并将筹集的资金款私自占为己有,达到行骗的目的。

3. 虚拟货币模式:该模式引导投资群众将真实货币直接在投资平台上进行兑换,再利用兑换的虚拟货币购买投资理财产品或炒作虚拟货币的涨跌获取高额报酬,由于虚拟货币匿名化,不可追溯,其隐匿性极强,犯罪手段难以被发现。该类型常见的犯罪手法是犯罪团伙通过控制虚拟币的涨跌及K线走势,诱导投资进行投资获取高额回报,其返现实为本金,跌涨背后有人暗箱操作,其本质就是虚拟币诈骗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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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互金平台引发经济犯罪的主要类型

1. 洗钱犯罪:犯罪分子利用搭建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将资金池中的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然后再通过洗钱网站换回实际货币,从而达到洗钱目的,再有将涉案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由境外洗钱团伙将涉案赃款进行分散再集中或直接购买境外房产,最终演变为合法收益。

2. 非法集资类犯罪:其行为方式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罪等罪名,互联网金融平台中的投资理财、众筹模式等为了达到融资目的,通过网络宣传、媒体推介、发送短信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宣传,并且做出到期还本付息或定期予以回报的承诺,最后到达吸纳社会不特定人员资金的目的。

3. 传销类犯罪:互联网金融平台上以“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网络理财”等为名,收取加盟注册会员的 “门槛”费用,以购买网站产品或者虚拟物品份数的多少将参与人分为不同级别,在加入会员中形成上下级的金字塔结构,对会员投资和收益分配实施纵向管理,上线可通过发展下线拿佣金提成和每月固定分红获利。其本质上从事的是传销活动。

4. 网络诈骗类犯罪:网络诈骗类犯罪的手法是行为人通过虚假的身份信息或者买卖他人的银行卡实施网络诈骗,通过理财投资、入股经营等方式诱导投资人参与,定期还本付息诱取得投资人信任,后采取“割韭菜”的方式将资金非法转移至盗用的银行卡账户中进行分散再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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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显著特征

1. 犯罪手段高度智能化、隐蔽性强。互联网金融平台是以电子数据为存储介子,隐匿性极强,公安机关打击此类犯罪由于不具专业的技术手段攻破网站后台、提取电子数据,所以很难发现其中的端倪,加之金融监管处于真空地带,不法分子乘机以合法公司的名义,打着“金融创新、互利共赢”的旗号,在返利方式上,利用提成、佣金,分红等字眼对投资对象进行大肆宣传,并通过复杂的返利方式来掩盖经济犯罪的本质,与传统的金融领域犯罪相比具有更强的迷惑性、隐蔽性。甚至有的犯罪团伙拥有专业的技术团队进行数据管理,并定期销毁、清洗网站的交易记录、聊天内容等关键信息,使最要要的电子数据成为空白,增加了公安机关从源头上摧毁打击网络犯罪的难度。

2. 涉及人员规模大、地域广、涉案金额高。得益于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业务也可以遍布全国各地,由此降低了利用互联网金融实施犯罪活动的成本,而且突破了传统经济犯罪局限于某一地的范围,规模‬及时其‬庞大‬,影响‬极为‬深刻‬。

3. 利诱性是此类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无论是以投资理财为噱头的“e租‬宝‬””软件,还是以众筹模式、虚拟货币为经营模式的P2P、比特币,其中离不开的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社会群体进行投资,然而多数的投资群众缺乏最基本的理财常识判断,受惑于快速致富的侥幸心理而上当受骗,其中老年群体尤为突出。这些涉案平台前期按照拟定的投资模式进行返利来博取投资客户的信任并放松客户警惕,后期资金池无限膨胀,不法分子就以银行限额、金融监管等理由推脱不能实时变现,将资金池的涉案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进行非法转移,使资金合法化,最终加大公安机关追赃挽损的工作难度。

4. 电子数据成为主要的证据形式。在互联网金融犯罪中,犯罪成员之间以及犯罪分子与受害人之间的资金往来主要依靠网上银行或者第三方支付平台,对网站登记用户的收支情况也多记录于网站服务器,成员间联系时常采用微信、QQ等聊天软件,所以势必会留下大量的电子痕迹,电子数据也就成为了对该类犯罪进行认定和侦破的重要依据。

5. 难以固定犯罪嫌疑人。互金平台经济犯罪中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高学历,反侦查意识较强,由于此类犯罪的电子数据主要储存于服务器之中,犯罪团伙经常流窜作案以此更换IP地址、清除交易数据规避公安机关的侦查,甚至将电子数据保存在国外服务器,加之犯罪团伙通常借用了虚假的身份信息进行IP登录,而且线上的交易明细和资金来往也是通过盗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资金转移或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划拨,由此给公安机关固定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带来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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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平台经济犯罪的侦防难点

(一)案件定性困难。

从事经济犯罪活动的互金平台在发展过程中会出现多种新形式、新情况,案件性质的认定和刑事法律的适用没有先例,同时针对单独的一个互联网经济犯罪案件可能会涉及多个罪名,比如在不能提取电子数据情况下,仅凭投资人的口供笔录,无法准确核实犯罪团伙的运营方式、投资返利、提成佣金等有关情况,更不能准确查清资金的最终流向、从而无法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最终影响案件罪名认定。

(二)证据收集困难

从办案实践来看,公安机关受制于专业人员有限、先进设备缺失等内部因素,案件管辖受地域限制且存在争议、服务器地址不在管辖范围内等外部因素,所以很难在第一时间对涉案的后台数据进行提取,加之电子数据稳定性弱,容易被毁损,其隐蔽性又较强,这些证据很有可能在被收集之前就已经被损坏,而一旦不及时提取电子数据,办案人员很难在后期予以恢复或提存,由此造成取证失效和数据遗失,无法有效指控犯罪,给侦办工作带来一定困难。

(三)资金追缴困难

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案件中,资金追缴困难一直是难以突破的瓶颈,公安机关即便在后前查清案件的犯罪事实,但因涉及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的信息和资金状况无法完全查实,资金被转移或者隐匿更难发现,而公诉机关只是基于侦查机关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因此阻碍了法院对涉案财产处置的审理和裁决,使得资金追缴成为了一个困境。


三、互金平台经济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强化部门联动协防,构建情报信息化机制

打击互联网金融经济犯罪需要公安机关与社会各部门的联动协防,特别是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在权责明确的前提下,严格履行各自的职责,由金融机构进行事前预防,事前监管,发现违法违规操作行为及时进行制止,从源头上减少风险隐患,经侦部门需要以此为契机,推进基础数据库建设,整合金融机构信息、监管部门资源、网络数据信息为一体的情报信息化机制,同时,内部还需重视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针对特定领域的互金平台经济犯罪,必须汇聚经侦专业人才对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并能够对资金流向进行深入剖析,查清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运作模式等关键信息,从而有效地推进案件侦办工作。

(二)重视电子数据收集,提高取证专业化水准

互联网经济犯罪中的电子数据稳定性弱,很容易被篡改甚至销毁,因此要高度重视并及时收集、保全电子证据,首先、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计算机、服务器等移动终端中的电子数据在获取关键证据、突破案件中起到的关键作用,其次,必须由专业人才通过技术化手段攻破后台网址进行数据提取或恢复,并固定关键证据,切实提高取证专业化水准,最后,还需要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印证电子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进一步强化证据,以便案件能够准确定性、法律适用无瑕疵。

(三)开展金融风险教育,增强群众风险防范意识

从办案实践来看,互联网经济犯罪中的受害人普遍缺乏理财投资的基本常识,抱有一时暴富的侥幸心理而上当受骗,因此公安机关可通过网络媒介、电视广告、发放传单等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方式引导社会群众对金融知识的学习,或者从实践中的真实案列引导投资人谨慎、理性投资,正确识别金融风险,金融机构也要多加开展金融风险、金融法律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社会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群众风险防范能力,从源头上增强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从根源上制止此类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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