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 停工留薪(社保停工留薪期怎么算)_币圈行情_鼎鸿网

社保 停工留薪(社保停工留薪期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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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员工上班时间不到一个月,就发生了工伤,而且在上班时间没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员工的工资也没有发过,又没有前12个月的工资计算平均数值,而且这家单位社保还没给员工去缴纳,本来应该在1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也没有及时签订,如果出现这种极端的情形,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该怎么计算呢?是不是令我们的HR伙伴们很纠结、很烦恼?

今天和大家分享一个2022年2月份刚刚审理结束的案例,案例中的公司信息、员工信息均为虚构信息,非真实信息。我们先来看一看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后上诉的请求。

A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依法改判上诉人少承担被上诉人小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236元,少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5244元,合计16480元。3.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被上诉人小甲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00元,合计40500元。4.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根据A公司的上诉请求,总体而言,就是员工小甲发生工伤后,A公司不想承担任何费用,鉴于法院的诉讼请求,仅仅是表述“少承担”,实际上巴不得不承担才好呢!

事实与理由:

1.被上诉人工作不满一个月,故上诉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应该是双方约定工资1620元,而非以用人单位平均月缴费工资3368元。

2.因被上诉人上班未满一个月就出事【即工伤】,尚未与上诉人签订劳动合同,上诉人一直试图到医院或被上诉人家里签订劳动合同,被上诉人为了掩盖其假住院的行为,均以伤情不重、不用探视、家人身体不好,怕家人担心,没让家人知道出交通事故等理由拒绝上诉人的人到医院或者他家探视。2019年10月11日后被上诉人处于失联状态,上诉人尝试联系被上诉人父亲亦无果。

2019年11月25日,上诉人员工叶某发短信通知其到公司来,被上诉人一直没来,被上诉人蓄意导致上诉人与其无法签订劳动合同,以致劳动仲裁部门只能按照当年用人单位月缴费工资3368元作为计算基数。因为无劳动合同,上诉人无法为被上诉人到劳动部门办理社保申报手续,导致本应由劳动保险部门承担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00元,上诉人也不承担。

小甲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正确,上诉人无新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按法定的保险项目和标准认定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小甲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本案中,A公司未为小甲参加工伤保险,小甲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法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小甲要求A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A公司主张按每月1620元计算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因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双方关于工资的约定为1620元,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对相关考勤、工资发放等有保存的义务,其未能提交,应当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发生工伤时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不足1个月的以用人单位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公正合法,计算准确,故对A公司请求以1620元每月计算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A公司负担。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A公司上诉认为其与小甲约定每月工资为1620元,其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现A公司未能提供双方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有关双方约定工资数额的直接证据。从工资发放情况来看,小甲自2019年9月5日至A公司上班,至同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A公司陈述小甲实际出勤12天,其发放工资1874元亦超出了1620元。A公司还陈述类似小甲工作岗位的员工平均下来每月基础工资加加班工资是三、四千元。

综合本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不能认定双方约定工资每月1620元,一审法院按照2019年9月A公司职工平均月缴费工资3368元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A公司还认为小甲存在恶意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但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已向小甲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一审法院未予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对A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但,一审法院应在判项中对小甲的相关请求予以明确,本院对此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省略。二、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小甲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57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7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3500元和停工留薪期工资10104元,扣除其已经支付的2000元,以上各项合计72180元。三、驳回小甲其他请求。

通过本期案例,我们知道这种极端情形下,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该如何计算了吧?

不过这种情形就是属于试用期里面“社保”真空期的情形,因为员工刚刚上班不到1个月,公司还没来得及去给员工缴纳社保,即便A公司是一家比较合规的企业,即试用期给员工缴纳社保、缴纳公积金,但实际上也存在“真空期”,也给我们HR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风险。

希望本文中A公司的教训,可以给HR们一个真实的教训,在实际工作中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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