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信融资担保公司诈骗(上海公信融资担保公司诈骗案件)
虚假诉讼=诈骗?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如何区分?
诈骗罪和虚假诉讼罪,形式上都有骗的行为,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动机上都有非法获得他人财产财物的故意。只不过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等手段去直接骗受害者,并且要求犯罪分子获得了较大数额公私财物。而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人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一种妨害司法秩序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两者皆可有之的行为。相比于诈骗罪,虚假诉讼的行为的对象是司法机关,进而通过获得具有强制力的裁判文书损害第三人利益,虚假诉讼行为人的手法更加高明,且一般来说虚假诉讼罪的涉案金额更大,例如浙江省温州市在2012年至2013年9月期间,检察机关查处的虚假诉讼就有125件,其中涉案总金额为23388.1万元,平均每件虚假诉讼案件的标的额为282万元。由此看来,虚假诉讼对受害者的财产和司法公信的力损害都更大,当然,虚假诉讼犯罪成本较诈骗更高。
第一,从犯罪主体来区分,虚假诉讼罪的犯罪主体即包括一般主体还包括单位,但诈骗罪的犯罪主体只有一般主体;
第二,从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上来讲,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是虚假诉讼行为人是采用虚构民事法律事实、提供虚假证据等捏造事实的方式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法官审判后做出了错误的裁决的行为;诈骗罪的客观要件的没有具体的规定,从大多数情况来讲就是行为人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得对方陷入错误意识,然后对方不受到外力强迫作用下处分了自己的财产,从而受到损失;
第三,诈骗罪有一般情况和特殊情况,一般情况即被骗对象和受害者是同一个人,还有就是特殊的“三角诈骗”情况,三角诈骗罪其主体有三个:行为人、被骗人与受害者,这种情况被骗人与受害者不是同一人。比如,行为人得知某未成年人童星收入颇丰,行为人采取诈骗方式欺骗该童星财产管理人,该童星财产管理人处分了该童星的财产,此案中被骗者是未成年儿童财产的管理人,受害者是该童星。但是虚假诉讼中,行为人虽然看似欺骗了法院,法官也处理了受害人的财产,但实际上,受害者并不是主动交割财产的,而是被迫的,他们是基于裁判文书的强制力而不情愿不自主的交割了自己的财产。
第四,诈骗罪的犯罪构造通常表现为行为人采取编造事实、掩饰真相的做法使被害人陷入错误的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自愿处分财产,最终使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而虚假诉讼罪罪行表现则是虚构事实捏造证据进行起诉。诈骗罪保护的简单客体是公民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而虚假诉讼罪侵犯的客体是选择客体。
第五,诈骗罪以行为取得受害人的财物为既遂,如未能取得被害人的财物认定为未遂或者中止。在虚假诉讼罪中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立虚假诉讼罪,诈骗罪的主体不可能是单位,仅仅限于自然人。虚假诉讼罪主观方面的特征应该表现为直接故意,如果是间接故意或者过失都不是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陈营,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擅长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并在多起疑难案件的辩护中取得撤销案件、不起诉、法定刑以下量刑的良好辩护效果。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丰富的办案经验,认真、负责的执业态度广受委托人信赖和好评。 曾办理过的部分有社会影响力的刑事案件:
* 黑龙江省电力系统李某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河北省田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海南省林某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 吉林省孙某涉嫌“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 北京市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 上海市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案
* 山东省王某某涉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案
* 内蒙古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死案
* 江苏省罗某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案
* 新疆方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
* 河南省张某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案
* 安徽省王某某涉嫌诈骗罪案
* 山东省某交通局张某(处级)受贿罪判处缓刑案
* 宁夏周某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案
* 北京市王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不予起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