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虚拟货币资质如何办理
作者:樊晓娟 印磊 黄海逸
自虚拟资产蓬勃发展以来,香港地区对虚拟资产的监管一直报之以开放、包容的态度。2022年10月31日,香港特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财库局”)正式发布《有关香港虚拟资产发展的政策宣言》,向世界展示出其欲成为国际虚拟资产中心的宏伟愿景。
数年来,香港在虚拟资产业务方面的愈发明晰,也因此给予了很多虚拟资产营运者们跨入此行的机会与渠道,而大量的运营实践又给香港带来了新的监管经验。正是基于如此良性循环互动之下,香港地区对于虚拟资产运营活动已经有了一个相对全面而又深刻的认识,并已初步形成了相对完整的监管体系。
一、虚拟资产的内涵
一般而言,提及虚拟财产,很多人的最初印象可能是网络游戏、电子游戏抑或其他一系列非实物的信息类产品。近年来,加密货币、NFT等等被大众所广泛认知和接受,甚至表现出投资热情。
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于2019年11月6日所发布《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下称“《立场书》”)中对于虚拟资产的定义指的是,以数码形式来表达价值的资产,其形式可以是数码代币(如加密货币、功能型代币,或以证券或资产作为支持的代币)、任何其他虚拟商品、加密资产或其他本质相同的资产,不论该等资产是否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所界定的“证券”或“期货合约”。[1]
在《2022年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草案》(下称“草案”)中对虚拟资产的定义为,以计算单位或经济价值的储存形式表示、可透过电子方式转移、储存或买卖的加密保护数码形式表现价值。此外,证监会、财库局均可以通过宪报刊登的公告去额外定义虚拟资产。
由此可见,目前香港地区监管机构对虚拟资产的界定较为宽泛。无论该虚拟资产是否带有可能的融资属性,还是说虚拟货币、电子数据等,目前均被列为虚拟资产这一概念之中。
二、虚拟资产运营活动的监管范围
虽然香港对于虚拟资产的定义十分广泛,但不是所有的虚拟资产均会受到监管政策约束。如在《立场书》中第Ⅰ部分第四条之规定:“证监会无权向仅买卖非证券型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发牌或对其作出监管”。因为此类虚拟资产并不具备《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或“期货合约”的特性。还比如《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指出,如代币发行所涉及的数码代币符合“证券”的定义,就该类数码代币提供交易服务或提供意见,或者管理或推广投资数码代币的基金,均可能够成“受规管活动”[2]。
易言之,香港对虚拟资产监管的核心是: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或机构,不论是否位处香港,只要其业务活动是以香港公众为对象,便须获证监会发牌或向证监会注册。[3]例如,当NFT仅作为一个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收藏品时,并不会受到证券监管规制,而一旦其迈入“融资”这一范围之内,便可能就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规定的“证券”或“集体投资计划”范畴,那么该等NFT的运营或被列入《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之“受规管活动”而需要向证监会申请相应的牌照。
三、香港虚拟资产运营者持牌条件
证监会于2018年11月1日发布《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下称“框架声明”),框架声明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持牌要求进行了一个框架性的说明。
(一) 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
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指的是,管理完全投资于不构成"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虚拟资产的基金并在香港分销该等基金的公司,其一般须领有第1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的牌照。证监会亦会管理这些基金的分销活动并施以相应发牌条件。
根据2018年11月,证监会发布的《致中介人的通函 分销虚拟资产基金》,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的持牌条件归纳如下:
1. 基本条件
如中介人分销虚拟资产基金,不论有关基金是否获证监会认可,中介人都须确保向客户作出的建议或招揽在所有情况下对客户来说都是合理的。[4] 同时,需要符合《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网上分销及投资咨询平台指引》等相关规定。
2. 对证监会认可以外的虚拟资产基金的额外条件
中介人如分销非证监会认可的虚拟资产基金,且该基金已述明投资目标是投资虚拟资产或有意将10%以上的总资产价值投资于虚拟资产,便应遵守以下额外规定:
① 销售限制及集中风险评估。中介人只能向专业投资者客户进行销售。
② 对非证监会认可的虚拟资产基金须进行尽职审查。
③ 向客户提供有关虚拟资产基金的资料,包括虚拟资产的演变及发展、价格波动性、交易所或交易平台上可能出现的价格操纵、缺乏流通性、提示交易所、平台等有无监管机制、执行交易时的对手方风险提示、损失虚拟资产的风险以及科技网络上的风险。
(二) 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
虚拟资产组合管理公司指的是管理“证券”及/或“期货合约”的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其需持有第9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9号牌。
实践中,如2020年4月左右,意博资本亚洲有限公司获得香港证监会允许,可用其第9类牌照管理他人资产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2022年1月,狮昂环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获得香港证监会允许,可用其第9类牌照管理他人资产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2022年4月左右,MaiCapital Limited及理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分别获得香港证监会允许,可用其第9类牌照管理他人资产投资于虚拟资产的投资组合。
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的持牌条件及除外情形如下:[5]
1. 基本条件
① 投资者类别及披露。持牌法团的服务对象仅针对专业投资者,为确保有意投资的人士可以作出有根据的决定,持牌法团亦清楚地向他们及获委任分销其虚拟资产基金的分销商披露所有相关风险。
② 资产保障。持牌法团应选择最合适的保管安排。例如,资产是否应由持牌法团自行保管(即自行保管资产)或存放于某第三方保管人或交易所。
③ 投资组合的估值。目前,没有适用于虚拟资产,特别是透过首次代币发行而产生的虚拟资产的普遍接纳估值原则。因此,持牌法团应以小心谨慎的态度,在顾及相关情况及符合其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投资者最佳利益的前提下,就估值原则、方法、模式及政策作出合理适当的选择,同时应就其选择向投资者妥善地作出披露。
④ 风险管理。持牌法团应就投资组合所投资的每个产品或市场,以及投资组合对每个交易对手的风险承担设定适当的限制。例如,他们应考虑就投资组合对非流动虚拟资产及新推出的代币发行的投资设定上限。他们还应定期进行压力测试,以确定市场状况的异常和重大变化对这些投资组合所产生的影响。
⑤ 审计。持牌法团应确保指定一名独立的会计师对其管理的基金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⑥ 流动资金。根据《证券及期货(财政资源)规则》,法团如持有第 9 类受规管活动牌照及持有“客户资产”[6],便须维持不少于 300 万元的规定流动资金(或其可变动规定流动资金,以较高者为准)。另一方面,法团如果并无持有任何“客户资产”,则须维持不少于 100,000 元的规定流动资金。
2. 除外情形
如果产生下述情况,则上述持牌条件的约束则不再适用。
① 持牌法团只管理投资于虚拟资产基金(即基金中的基金)的投资组合;
② 持牌法团管理多个投资组合,而该等投资组合的投资目标是主要投资于证券及/或期货合约,但由于在一项或多于一项的投资组合所持的虚拟资产价格上涨,以致对虚拟资产的投资超出 10%最低额豁免规定。若持牌法团采取措施让比例低于10%,则证监会不会对其予以监管并要求其拥有相应牌照。
(三)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根据2018年的《框架声明》及2019年的《立场书》中要求,提供证券型代币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平台营运者如在香港营办中央网上交易平台,并在其平台上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交易,须要领有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
从目前实践中来看,在香港地区目前已有两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成功获得了交易牌照,分别为OSL(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OSL DS)及Hashkey Group。两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获得牌照均为1号牌照及7号牌照。这将给后续想要申请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了一个良好的范例。
此外,《立场书》也明确要求了,平台营运者应就每项将会在香港买卖的虚拟资产的法律及监管状况取得以法律意见或备忘录的形式出具的法律建议书,并向证监会呈交这份法律意见或备忘录。依据《立场书》之附录《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条款及条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发牌条件简述如下:
1. 基本条件
① 持牌人只可向专业投资者[7]提供服务。注意这里的专业投资者(professional investor)可分为信托法团以及个人,对于信托法团专业投资者要求拥有名下总资产不低于港币四千万元,而对于个人专业投资者要求名下总资产不得低于港币八百万元。
②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引入或提供新增或附带服务或活动或对现有服务或活动做出重大改变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③ 持牌人必须就任何在其交易平台增添任何产品的计划或建议,取得证监会的事先书面批准。
④ 持牌人必须就其业务活动以证监会规定的格式每月向证监会提供报告。有关报告必须在每个历月结束后两个星期内及另外应证监会的要求呈交给证监会。
⑤ 持牌人必须委聘一家证监会可接受的独立专业公司,以对持牌人的活动及营运进行年度检视,及编制一份确认其已遵从发牌条件和所有相关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报告。
2. 针对虚拟资产平台营运者的特别条件
① 稳妥保管资产。任何寻求领取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所采纳的营运架构及所采用的科技,都应确保与证券业的传统金融机构一样,向客户提供同等的保障。
② 认识你的客户。平台营运者应遵守适用于持牌法团的规定,了解你的客户,并应采取一切合理的步骤,确定每一位客户的真实和完整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和投资目标。如果客户不具备相关知识,平台营运者只能在对客户进行培训并查询客户个人状态以确保其服务适合客户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客户提供服务。
③ 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平台营运者应设立和实施充分及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政策、程序和监控措施(统称为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系统),以便充分管理有关风险。
④ 预防市场操纵及违规活动。平台营运者应为适当监察其平台上的活动而订立和实施书面政策及监控措施,以识别、预防及汇报任何市场操纵或违规交易活动。有关政策及监控措施应涵盖多个范畴,其中包括在发现操纵或违规活动后立即采取步骤以限制或暂停买卖(例如暂时冻结账户)。
⑤ 会计及审计。要求平台营运者应以适当的技能、小心审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就其财务报表拣选及委任会计师,并应顾及他们为虚拟资产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方面的经验和往绩纪录,以及他们为平台营运者进行审计的能力。
⑥ 利益冲突。平台营运者应避免并应促致及确保其有联系实体避免在与客户或替客户进行的交易中有任何重大利益,或因有某项关系导致出现实际或潜在的利益衝突。
⑦ 供买卖的虚拟资产。设置相关规则、规章、准则、应用程序等;进行尽职调查。
⑧ 风险管理。平台营运者及其有联系实体将需设立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使他们能够识别、衡量、监察及管理因其业务及营运所引致的所有风险。
四、结语
NFT、Web3.0、Metaverse等新型概念在全球备受各方资本的瞩目青睐,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香港在数字经济的浪潮之中不断开拓摸索,愈发明晰的监管政策对于欲投入虚拟资产运营的投资者而言是一个巨大的契机。君子藏器于身,待时而动。我们有理由相信,未来虚拟资产的宝藏之海就蕴藏其中。
[注]
[1]《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https://www.sfc.hk/-/media/TC/files/ER/PDF/20191106-Position-Paper-and-Appendix-1-to-Position-Paper-Chi.pdf
[2]《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第1部所指明的“受规管活动”
[3]《有关首次代币发行的声明》:https://www.sfc.hk/TC/News-and-announcements/Policy-statements-and-announcements/Statement-on-initial-coin-offerings
[4]《致中介人的通函 分销虚拟资产基金》:https://apps.sfc.hk/edistributionWeb/api/circular/openFile?lang=TC&refNo=18EC77
[5]《适用于管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持牌法团的监管标准》:https://www.sfc.hk/-/media/TC/files/ER/PDF/App-1---Reg-standards-for-VA-portfolio-mgrs_chi.pdf?rev=56e8284c4fec4befb6f9a97b50a1dc2a&hash=746811AD250581DC673F758DF23F0EFA
[6] 如《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 1 第 1 部所界定。
[7]《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及《证券及期货(专业投资者)规则》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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