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 做空
近日,比特币的价格持续下跌,已经逼近2万美元大关。虽然虚拟货币集体下跌,但仍然无法阻挡很多“币圈”玩家的热情。赚钱不一定要上涨,下跌的话可以做合约,做空虚拟货币赚钱,不管上涨下跌,总有人会有亏、有人赚。本文结合目前的司法实践,谈一下买卖USDT的一些裁判规则。
为什么是USDT?
关于区块链、虚拟货币的相关知识,本文不再赘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到网上搜索。目前市面上主流的虚拟货币基本上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像比特币(BTC)、LUNA(2.0)、以太币(ETH)、狗狗币(DOGE)等等。
以上的这些虚拟货币,价格无时无刻都在变动,它们的浮动没有上下限,前段日子,一种名为“露娜币”的虚拟货币(现在名叫“LUNC”),从4月份最高的119美元一直跌到最近的“0.0000XXX”美元,是的,小数点后面N个0。
虚拟货币里面,有一种特殊的虚拟货币名叫泰达币(USDT),该虚拟货币与美元挂钩,USDT与美元总是1比1的关系,你拥有1个USDT,就可以换取1美元,USDT原则上不会涨跌。
拥有USDT可以做什么呢?很多的虚拟货币交易所中,支持使用USDT来买卖其他的虚拟货币。如果你将所有的虚拟货币交易所看作是赌场的话,那么,USDT就是这些赌场都认可的筹码,你想入场参与赌博项目,先购买筹码就可以了。
由于USDT的特性,导致很多人在现实的交易中,直接使用USDT作为合同履行的标的物,例如甲卖给乙一台电脑,乙只需要向甲交付1000个USDT即可。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纠纷的话,我们的法院会如何裁判,这就是我们研究的问题。
买卖USDT的法律效力
根据2021年9月1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几点需要我们注意:
1、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2、虚拟货币的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3、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4、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
前面的第2点,虚拟货币兑换(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这些都是非法的金融活动。根据规定可知,买卖虚拟货币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这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购买USDT,不支持返还款项
一方向另一方购买USDT,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产生纠纷,法院会如何处理?有些法院支持返还,有些却不支持,笔者先提供两个不支持返还的案例。
案例一:(2022)浙0212民初579号,原告汤某起诉被告蒋某,要求返还货款3万余元,原告认为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后经法院查实,原告给的这3万元是向被告购买USDT,法院认为,购买USDT的合法性尚未明确,其投资交易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范围,最后驳回原告起诉。
案例二:(2021)辽07民终3831号,原告向被告购买USDT充值了5万元,被告收到钱后,并没有向原告交付USDT,原告遂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支配该账户,而且该账户因为涉及“帮信”之类的犯罪而被冻结,本案有犯罪嫌疑,原告应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一个判决驳回的案件,笔者认为法院判决并不合理,这样做会影响社会安定,很容易导致出现“黑吃黑”的情形,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第二个案件倒没有什么问题,是否考虑帮助当事人将案件移送给公安机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购买USDT,支持返还款项
有些法院不支持返还,有些却支持。笔者再提供两个支持返还的案例。
案例一:(2021)苏0381民初25号,原告在某平台向被告购买了1.7万元的USDT,第一次交易成功,一天后,原告误将2.5万元的款项转至被告的账户,后协商无果,原告起诉,法院判决被告返还2.5万元。
案例二:(2021)浙1121民初3237号,原告在某平台中购买USDT,向被告的银行卡转账2万元,购买后,原告一直没有收到相应的USDT,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万元,法院认定双方买卖的标的物是虚拟货币,双方的合同关系因违反金融安全而无效,被告因此而获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最后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这两个判决返还财产的案例更为合理,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有趣的案件,直接判决返还USDT
在检索案例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一个比较有趣的案例,法院直接判决被告返还USDT。一审案号:(2019)粤0391民初5456号,二审案号:(2020)粤03民终26385号
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举荐原告上线两款虚拟货币,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相当于25万余个USDT的比特币(约合人民币价值174万元),该费用属于服务费,被告收到后并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遂将其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该合同无效,被告应返还25万余个USDT,如果不能返还,则折价补偿174万元人民币。被告不服,提起上诉。
在二审的时候,当事人双方确认USDT是虚拟货币,返还不存在障碍。法院认为,按照一审的判决,如果将这29万余个USDT折价成174万元,那么,实质上就是变相支持了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和交易,因此,二审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29万余个USDT。
写在最后
国家一直在打击虚拟货币的相关活动,轻则冻结银行账户,严重的话可能会涉及犯罪,帮信罪差点就成为第一大罪。要炒币的话,很多时候要先购买USDT,第一步就充满了风险,后续再购买其他虚拟货币的话,很容易就被套进去,笔者认为炒币不是投资,而是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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