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应该怎么监管呢
5月伊始,FIL就开始多地被查,综合执法局、警方等等。最早的预兆就在郭律师的朋友圈。关注郭律师,币圈不迷路。
继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后,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等陆续出台相关政策,采取实行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差别电价政策,设立整治虚拟货币“挖矿”举报电话等手段,监测矿池、检测IP、监控异常用电情形,严格排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此外,广东省、浙江省、上海市发布通知,要求各单位制定工作方案,细化责任分工,根据规定对虚拟货币“挖矿”设备责令停止使用并依法予以没收,对情节严重的情况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各省法院在审理虚拟货币“挖矿”纠纷时,通常以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不符合节能减排、虚拟货币具有多重风险为由,认定虚拟货币“挖矿”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而无效,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部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涉及矿机买卖,法院的裁判态度不同:有的法院认为矿机本身并不属于非法物品,与矿机相关的买卖合同仍是有效的,有的法院概括地认为买卖矿机与“挖矿”活动都属于无效,有的法院认为买卖矿机与“挖矿”具有高度关联性,因此仍认定为无效。
作者简介: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成员、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深圳市信息服务业区块链协会法律专委会执行主任、盈科全国刑委会秘书、山西省法学会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命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