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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多省对虚拟货币“挖矿”用电实行差别电价,每度电加价0.5元至2元不等。因此,有些矿工乐观地认为,这些规定(或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意味着只要多交电费就可以继续挖,即使被查到了,也只是补缴电费或罚款。
但从我们链通矿机案件小组办理的案件来看,监管部门对“挖矿”活动的执法力度不仅没有放松,反而是加大了打击程度。从事虚拟货币挖矿,一旦被查,扣押设备,甚至罚没设备的案例,也越来越多。大部分矿工对此不太理解,认为罚款比较容易接受,但扣押和罚没机器造成的损失太大了。
有的地方认为,国家对虚拟货币挖矿的政策是明确的,扣押罚没矿机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矿工认为,没收挖矿设备缺少法律依据,矿机属于个人合法购买的资产,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观点一:支持没收虚拟货币挖矿设备
199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第七十一条,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008年8月29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设备、材料和产品,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2021年12月30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的决定》,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淘汰类“一、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十八)其他”中增加第7项——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鉴于《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经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禁止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而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也将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列入淘汰类,那么没收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观点二:不支持直接没收虚拟货币挖矿设备
《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属于上位法,虽然法律效力较高,但出台时间较早,那时候还没有“虚拟货币”的概念,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应当结合行业的政策,以便法律得以正确实施。
2021年9月24日,国家发改委等十一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简称《924通知》)规定,要区分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和存量项目,严禁投资建设增量项目,加快有序退出存量项目。在整治过程中,既实现加快退出,又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实行差别电价,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执行“淘汰类”企业电价,加价标准为每千瓦时0.30元,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加价标准。及时更新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名单,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差别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到位,对虚拟货币“挖矿”企业及时足额收取加价电费。
《924通知》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共同发布实施的,而且全面阐述了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重要意义、总体要求、全面梳理排查整治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措施和方法。对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规定得更有针对性,更细致,更具体,更具指导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1、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主要是为了防止盲目无序发展带来的风险隐患,也有利于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助力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因此,盲目无序发展才是整治的重点。
2、虚拟货币挖矿增量停止,存量有序退出,具体举措包括: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供电行为,实行差别电价,不允许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的一切财税支持,停止对虚拟货币“挖矿”项目提供金融服务,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限期淘汰。一言以蔽之,就是通过综合手段,减少虚拟货币挖矿的优惠和财税支持,提高虚拟货币挖矿的成本,压缩挖矿的生存空间,“迫使”挖矿活动限期、有序地退出。
我们的观点:约谈、罚款、扣押和没收,建议分情况适用,分类处理
综上所述,基于对虚拟货币挖矿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理解,我们认为虚拟货币挖矿查处过程中,分类处理,可能更符合政策的本意:
1、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2021年12月30日之前的存量挖矿,直接扣押或没收矿机,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建议制定具体的清退时间表和路线图,给予企业有序清退的时间和空间。对于及时停止挖矿,将设备(主机或显卡)等及时转型为其他行业使用的,应作为公民或企业的个人财产予以保护,也有利于节约资源,也更为环保。
2、对2021年12月30日以后的存量挖矿,要结合当地是否已经出台虚拟货币挖矿整治的清退时间表或具体要求,是否已经约谈相关企业:
(1)没有出台具体的清退时间表、路线图或细则,或者没有约谈相关企业的,建议给予企业有序清退的时间和空间并要求项目负责人签署承诺书,以“有序清退和警告为主,扣押和罚款为辅”。
(2)对已经出台了具体的清退时间表、路线图或细则,或已经约谈了相关企业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但企业拒不改正或继续打擦边球的,或者东躲西藏、搞游击,甚至已被行政处罚但屡教不改的,建议以“扣押、没收为主,罚款和警告为辅”。
3、整治过程中,建议厘清资产,区别对待正在运营的挖矿设备和辅助性设备,正在运营的挖矿设备一般包括:机箱、主板、显卡等,辅助性设备(日常的办公和维修设备)主要包括:备用的显卡与主板、换气扇、电脑、网线等。扣押和没收的设备应仅限于正在运营的挖矿设备,对于已经拆卸的、未处于运营状态的设备,因为有运营方作为废品处置的可能性,一般不宜作为淘汰类设备予以扣押或没收。对于辅助性设备(网线、运营的笔记本电脑、换气扇、电灯、显示器、梯子和办公设备等),与虚拟货币挖矿的关联性不大,建议及时返还给运营方或负责人。
4、建议建立虚拟货币挖矿“黑名单”,对存在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的相关企业及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黑名单;对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拟货币“挖矿”或为其提供方便与保护的,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