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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虚拟货币取款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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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2日,结合省公安厅、市公安局整体工作重点,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召开“夏季风暴”打击“两卡”专项行动大收网部署会,对辖区涉诈银行卡、电话卡违法犯罪开启“夏季风暴”专项打击凌厉攻势。

截至4月19日

盘龙警方共抓获

“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247人

其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5人

行政强制措施202人

抓获涉电信诈骗犯罪逃犯3人

打掉团伙4个

真实案例

01

帮信团伙落网记

4月12日,龙泉派出所接辖区群众报警称:有人冒充银行客服以消除征信为由进行电信诈骗,报警人被骗25000余元。

接报后,盘龙警方迅速开展研判工作。经工作,4月15日,民警先后抓获14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捣毁一个为境外电信诈骗团伙提供转账洗钱的窝点。

目前,该团伙成员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昆明警方抓获247人!

02

警民合作抓获3人

4月18日,盘龙分局反诈中心民警接招商银行拓东支行上报的异常取款线索,反诈中心立即组织警力前往核查。

当日12时30分许,在工作人员的积极配合下,于该银行网点内抓获涉嫌跑分取现的3名犯罪嫌疑人,当场缴获并止付到案件涉案赃款267151.96元 ,反诈中心及时对延伸涉案账号进行了止付、冻结。

3名犯罪嫌疑人对组织参与跑分并进行取现转存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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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1.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2.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3.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警方正告

参与电信网络犯罪

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主动投案自首才是唯一出路

昆明警方将以高压态势

持续开展打击行动

非法出租、出售、购买

银行卡、电话卡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切不可参与!

希望广大群众和“春城好网民”

积极提供“两卡”“跑分取现”犯罪线索

第一时间进行举报

严厉打击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

需要您的参与

转自:昆明警方发布

来源: 掌上春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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