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融资乱(集团公司融资)
(李宏恩 李燕 孙涛)
近期海航、东旭、中科建、华夏幸福、恒大等系列企业集团重大信用危机的爆发,反映了多头融资、过度授信的危害性,同时也暴露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企业真实债务水平评估上的缺陷。怎样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的预先识别和前瞻防控风险,抑制银行之间因信息割裂导致的授信不审慎,成为压缩企业多头融资、降低企业杠杆率、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授信管理过程中的显著问题
信用风险管理要实施全过程的风险监控,及早发现风险,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可能给银行带来的损失。银行对企业过度授信成为我国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是:
(一)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情形。在企业授信前,单个金融机构缺乏对企业整体融资需求满足情况的信息,不能准确判断企业是否已经过度融资,导致向没有实际资金需求的企业发放大量贷款,放款后资金往往被挪用或转贷,增加了社会融资成本、降低了资金效率、形成大量套利资金。在企业贷款发放后,当企业经营出现风险,是否抽贷、何时抽贷、抽贷能否实现利益最大化成为单一金融机构博弈的焦点,一家原本可能挺过风险期的企业可能因为另一家金融机构抽贷自保造成企业破产倒闭。
(二)企业盲目扩张。在经济上行期,通过加杠杆获取超额收益,企业主往往形成一种心理暗示,认为自己无所不能,可以通过短平快的方式迅速做大做强,进而“大而不倒”;到了经济下行期,才发现自己盲目扩张、乱铺摊子最后形成的都是些风险资产,侵蚀了自己原本靠勤劳拼搏攒下的企业财富,甚至给社会造成巨大的金融风暴。
(三)银行考核机制不合理。银行考核指标过于注重资产规模发展速度,忽视了信贷投放的质量,甚至不惜采取盲目垒大户方式扩展企业规模,并掩盖行业、企业的真实状况,对企业进行过度授信。另一方面,实施压缩授信会影响业务的发展,导致企业存款减少,客户迁移和结算量下降等问题,正是受这些短期因素的困扰,导致银行对企业过度授信、多头授信的现象实难把控。
(四)传统清收手段缺少力度。由于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强有力的手段,银行对欠债不还钱者,大多数情况下仅靠道义劝说。此外,银行在风险资产清收过程中壁垒重重,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从中作祟,导致银行资产清收的成本过高,而企业违约的成本相对较低。对于部分已暴露风险隐患的客户,由于贷款尚未到期,商业银行缺乏有力的处理手段,往往只能采取发布风险预警、冻结客户未使用授信额度、关注客户经营情况、逐步压缩退出等手段,等到客户实质性发生违约行为才能采取诉讼等法律手段保全资产。
(五)授信管理的理念需要进一步提升。部分经营机构对加强贷款管理的认识仍然不足,思想上存在“重贷轻管”的现象。贷款发放后,伴随各种收益兑现,思想上放松对贷款的进一步管理,后续仅仅做些形式上的贷款检查报告和资产分类等工作,对客户的后续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资金使用和回笼状态缺乏深入了解,直至客户出现还款困难和其他违约行为时才引起警觉和重视。
(六)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落实难。2018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重重困难。一是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的省市分行在参与属地大型企业联合授信委员会的权限需要总行认定,缺少自主权。二是银行业协会只有处罚的建议权,对违反联合授信委员会内部约定的金融机构缺乏有效的处罚权。三是部分牵头银行存在道德风险,为企业增加联合授信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自家银行授信资金能够有效退出。
二、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的重要性
由监管机构建立一套联合授信机制,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控能力,有效遏制多头授信、过度融资,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对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一)补上监管制度短板
近年来,我国企业多头融资、过度融资问题日益突出,债务危机中不仅涉及金融债务巨大,而且涉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数量少则十几家、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往往涉及几个或十几个省市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多头授信、过度授信、不适当分配授信削弱了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加剧了企业的高杠杆,降低了银行风险管控能力,放大了银行体系的脆弱性,扩大了金融体系的不稳定性。当前,为防范单一银行对单一企业的授信集中度风险,已建立了相应的监管制度,但对于约束多家银行对单一企业过度融资还缺乏相应的监管体制机制安排。
建立一套联合授信机制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准确掌握企业实际融资状况,科学评估其整体风险水平,预先识别和前瞻防控风险;有助于强化银行间信息共享,抑制银行之间因信息割裂导致的授信不审慎,压缩企业多头融资的制度空间,有效防范企业超出其偿债能力的融资。另外,联合授信机制通过约束少数大型企业过度融资,释放银行低效运作的存量信贷资产,将其配置到小微企业、创新企业、“三农”等领域,还有助于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经济整体运行效率。
(二)联合授信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 对金融机构行为进行规范。联合授信机制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决定性作用,主要通过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等法律合约及联席会议决议等内部约定加以规范。
2. 控制企业的融资需求总额。联合授信委员会根据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测算企业可承受的最高债务水平,就相关结果与企业协商一致后,共同确认企业联合授信额度。企业在额度内享有自主融资的权利。企业也可根据经营需求,向联合授信委员会申请复评额度。在确定联合授信额度的基础上,联合授信委员会将建立企业融资台账,对已确认的企业实际融资及对集团外企业担保,在融资台账中等额扣减企业剩余融资额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融资前,应查询剩余融资额度,在剩余融资额度内向该企业提供融资。
3. 通过预警最大限度保全银行资产。应建立明确联合授信预警机制,具体规定了预警状态触发、管理和退出的条件。对处于预警状态企业的新增融资,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更审慎的信贷审批标准、风险管控措施和风险缓释手段。
三、多头授信和过度授信防范措施
(一)保证联合授信管理机制的落实。一是按照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落实联合风险防控、联合风险预警处置、联合惩戒及监督管理等具体事项;二是银行间联合授信委员会对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等进行实时监督,增强银行对风向的预判能力;三是监管机构向银行业协会充分转授权,形成对违约机构的威慑力;四是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总行需增加分支机构参与联合授信委员会的授权。
(二)优化授信考核机制。充分调动金融机构信用风险控制的积极性是优化考核激励的关键,需要在优化外部监管考核和内部管理激励两个方面同时发力。
外部监管考核既要注重发展规模的指标,更要注重发展质量的考核,切实做好相关指标的监测。此外,内部管理激励要给员工“算好账”,注重提升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从业人员积极性,要通过优化资源配置、绩效考核倾斜、利润损失补偿等方式予以奖励。同时还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内控合规管理,严防道德风险。
(三)建立科学有效的授信管理理念。构建较为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规范授信流程,并建立银行自身实际的授信政策,不碰红线、守住底线,避免发展的盲目性。重视贷后管理,完善信贷资金预警机制,着力避免授信资金挪用到第三方形成的不可控风险。
(四)强化信用环境培育。培养公民的信用意识,在全社会加强诚实守信的道德教育。培育企业的信用意识,使企业认识到良好的信用是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增强政府及其经济管理、司法部门的信用意识,使他们认识到社会信用是建立规范经济秩序的保证。
(作者李宏恩系焦作中旅银行总行副行长;李燕系焦作中旅银行郑州分行行长;执笔人孙涛系本网特邀评论员 焦作中旅银行副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