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可以分割吗_币圈新闻_鼎鸿网

虚拟货币可以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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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FT课题组 苏宇、李怀胜、陈吉栋、李敏、冯洁语、赵精武

苏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副教授,课题组成员

李怀胜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陈吉栋 同济大学副教授

李敏 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

冯洁语 南京大学副教授

赵精武 北京航天航空大学副教授

非同质通证(Non-FungibleToken,又译“非同质代币”,简写为NFT)的兴起是区块链领域一个引人注目的创新。近两年来,全球范围内NFT热潮迅速升温,成为区块链行业乃至整个数字经济发展的一大热点。作为未来区块链领域引人注目的重要应用,NFT蕴含着广泛的战略机遇,同时也潜在巨大的社会经济风险。应当全面、深入、客观地看待NFT的潜在利弊,对NFT的风险治理作精当、高效、恰如其分的制度安排,在风险的前提下开展NFT业务试点,基于风险可控及敏捷治理的原则逐步推进NFT市场与行业的发展。

一、NFT的发展现状:机遇与风险

广义上的NFT分别起源于以太坊和基于比特币的染色币;狭义上的NFT则是由以太坊智能合约的系列标准发展而来,后者对整个区块链的影响更为深远,因此本报告所指的NFT通常默认为基于以太坊智能合约的NFT。自2017年以来,NFT市场发展迅猛。从交易市值来看,2018年至2020年全球NFT的交易的市值呈现倍增式发展,NFT全球交易市值连续飞速增长:2018年,NFT全球交易市值不过为4096万美元,2019年交易市值达到了1.4亿美元,2020年达到3.38亿美元,2021年则已高达139.819亿美元。其中收藏品和艺术品类NFT占比三分之二左右,初次交易的数量和二次交易的比例相当。一系列数据表明,NFT市场正在迅速发展,并且还正在随“元宇宙”的开发不断扩张。整体上,NFT市场和业务的迅速发展可谓机遇与风险并存,为各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富有吸引力的新选项,也使区块链治理面临新挑战。

(一)NFT带来的机遇

1.区块链经济的又一显著增长点

NFT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开启了区块链经济的又一增长空间,并且已经在全球范围内初见规模。与价值空心、内容单调的同质数字代币炒作相比,NFT有更丰富的变化发展可能性,并且有一定的使用价值,由国际奥委会官方授权发行的冰墩墩NFT广受欢迎就是一个例证。NFT的市场体量最终有可能达到千亿美元级别乃至更大规模,发展潜力显著。

2.区块链电子票证的基础

NFT的技术特点适合于承载区块链电子票证,相比传统电子票证,可以做到更强的可追溯、防伪造、防篡改功能,并且可以通过各种智能合约灵活交易、租赁、使用及编程开发新功能,形成功能强大、应用广泛的区块链电子票证系列,深入解决各种证明、票据、单据、凭证、门票等的鉴真、溯源及利用问题。

3.区块链战略的新向度

NFT与各种相关智能合约的结合,可以促生大量的金融创新及价值流动,形成新的金融工具。无疑,许多所谓的“金融创新”可能具有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NFT必然构成一个各方争夺的重要阵地。及早争取NFT的主导权和话语权,有利于开发区块链战略的新向度,在未来国际金融斗争与协作中占据主动。

4.数字创作的新空间

NFT主流商业模式包含三方面参与者:NFT创作者、NFT交易平台、NFT购买者。有些平台仅帮助创作者将其作品制作成NFT,自己收取铸币税,并在NFT转售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一般为5%-10%);相应的创作者在首次售出时取得购买者付出的价款,之后在每次转售中取得一定的抽成(一般为3%-5%)。有些平台出于降低内容控制风险或提高作品质量的考虑,会采取邀请艺术家入驻的模式,并仅允许受邀的艺术家代表平台官方或以个人名义进行创作,此时平台和艺术家另有利益分配机制,激励艺术家进行数字创作。

5.元宇宙的底层价值架构

元宇宙(Metaverse)的理念类似于“数字孪生”,这一概念最早出现于1992年,是科幻小说作家设想的一个由计算生成的、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世界。其后,元宇宙的设想逐渐吸收了区块链、5G、VR、AR等技术,内涵日益丰富。在这个虚拟数字世界中,NFT正在成为构建元宇宙内部交易系统的关键中介,其中的商品体系及虚拟交易系统一般需要借助NFT的技术构建以确保商品防篡改、防伪造、数量稀有及交易记录可追溯等特性。

总之,NFT不仅可以应用于数字文化艺术市场,更可以被广泛应用于制作几乎任何具有唯一标记及限定数量的可追溯电子凭证,在物流服务、教育管理、电子政务、智慧司法等众多领域均有应用潜力,理论上还可以承载精细的数据开发利用收益分配机制,助力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在未来的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中,NFT的底层技术比既有的应用更重要、更关键。标记功能与智能合约的结合,可以借助区块链完成相当复杂的操作,缔造丰富而灵活的权益结构及控制体系。

(二)NTF的风险

NFT的发展潜力与风险紧密相伴。NFT所涉风险较为复杂,包括技术安全风险、交易合规风险、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金融活动违规风险等。

1.技术安全风险

(1)区块链的安全风险。以太坊及比特币现金等公链本身的安全性就不是绝对可靠,所有公链的共识算法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必须依托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和硬分叉的保留手段支持其安全性基础;中小型公链更是容易受算力攻击。区块链的安全性尚属其次,发行NFT的智能合约的安全性是一个更为直接面临考验的问题。在以太坊中,一度有89%的智能合约代码存在安全漏洞或隐患,对各种基于智能合约的应用而言是一个巨大的风险因素。尽管在DAO事件以后以太坊出现了针对智能合约的形式验证机制,但对于越来越多的ERC标准及日益复杂的大型智能合约而言,高度模式化的形式验证机制并不能完全保证相关智能合约不存在安全性漏洞。

(2)私钥的安全风险。由于NFT的私钥由收藏者自己掌握,一旦发生隐私泄漏或盗窃,容易导致藏品被盗。随着NFT的价值不断膨胀,私钥所负载的价值越来越可观,保存私钥的电子钱包或其他载体就越容易受攻击。近期一位著名艺人市面价值300余万元的NFT被盗,就反映了此种风险的客观存在。

(3)交易安全风险。首先,由于平台本身或者智能合约的代码中存在漏洞,黑客可通过攻击漏洞实现对钱包内资产的转移。甚至在许多案例中,受害人由于点击了某个钓鱼链接就遭遇了黑客攻击从而损失大量NFT资产。其次,平台运营者如果出现“内鬼”将系统漏洞等信息泄露,或者平台建立本身是为了从事违法犯罪的活动,也有可能危害平台内用户的数字资产。再次,交易平台本身是为了交易便利和效率而背离区块链“去中心化”特性的产物,一旦发生重大特殊情况,境外交易平台随时有可能配合西方国家的制裁措施冻结资产。此外,NFT元数据的安全性也存在一定风险。若网页、分布式存储协议无法访问,或者存放元数据的中心化服务器停止运营、停止访问或者数据删除或丢失,将使整条链上的NFT陷入危机。

2.交易合规风险

NFT交易往往涉及同质化代币(一般认为属于虚拟货币),很可能触发交易平台及相关业务的合法性问题。2021年,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下称《进一步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相关业务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这是NFT所涉的最关键风险。

NFT交易需要交易平台,而平台本身也存在一系列合规风险。例如,平台提供NFT数字藏品的发行、交易、拍卖等服务,应取得相应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资质、拍卖资质、网络文化经营资质或艺术品经营活动备案等,否则可能触发非法经营风险。

3.网络信息安全风险

区块链可以被用来在全球范围内传输各种各样的数据,且所有节点可以同步存储这些数据。我国在区块链领域实施的第一个部门规章《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就是针对区块链信息服务所带来的违法网络信息传播风险而设。NFT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主要在于交易附加信息。这些信息与交易记录本身同样不可篡改和删除,这将引发政府极力防范的违法犯罪信息传播风险,冲击整个NFT的合法性空间。

4.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NFT项目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主要有三:一是侵犯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未经授权,发行他人拥有知识产权的图片、音视频等权利内容的NFT艺术品;二是侵犯改编权、汇编权,如未经授权,对他人拥有知识产权的图片、音视频等权利内容进行改编、汇编,并发行NFT艺术品;三是侵犯其他合法权益:如未经授权,发行含有商标或者他人肖像、声音等元素的NFT艺术品。2021年6月,Roblox因涉嫌侵犯音乐版权而被国家音乐出版协会(NMPA)起诉,赔偿金额高达2亿美元。2022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国内“NFT第一案”,该案原告合法享有某动漫形象著作权财产性权利,而被告作为元宇宙平台,任由用户在上面发布未经授权该动漫形象NFT作品,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侵权NFT作品,同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两个案例都是此种风险的典型体现。

5.金融活动违规风险

NFT的金融活动违规风险有可能成为这一领域影响最巨大的风险,包括洗钱风险、非法集资风险及其他非法金融活动风险。

(1)洗钱风险。NFT常以虚拟货币(或数字代币)购买,由于虚拟货币具有去中介化、去国界化、非当面性、匿名性以及交易快捷、全球流动性大等特征,且以NFT为载体的数字艺术品容易产生高溢价,因此显然存在利用NFT进行洗钱的风险。尤其是以太坊2.0的公链设计增加了比较自由的资产质押功能,在灵活的质押合约加持下,NFT容易变为洗钱工具。传统金融机构反洗钱的工作中的打击关键之一是判断交易价格是否合理,然而,NFT的固有特点使得监管者很难通过其交易价格的规律找到涉嫌洗钱的线索。不过,NFT固有特点带来的优势同时也决定了NFT制作者和购买者信息以及交易过程均可被记录在区块链上,如监管机构能够利用这一技术优势,就能追踪和限定犯罪嫌疑人的范围。

(2)非法集资风险。NFT的基础是token,与普通数字代币在技术上本属同源,现实中仍然存在假借NFT进行虚拟货币炒作的可能。如果NFT的发行影响到金融秩序,监管部门有可能将其认定为“虚拟货币”或“虚拟货币衍生品”,相关的集资项目也很有可能被认为是非法集资项目。与NFT相关的非法集资乃至集资诈骗风险也延伸到“元宇宙”中。2022年2月1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防范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下称《风险提示》)。《风险提示》中提醒各投资者应注重防范以下四种以“元宇宙”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有关手法:编造虚假元宇宙投资项目;打着元宇宙区块链游戏旗号诈骗;恶意炒作元宇宙房地产圈钱;变相从事元宇宙虚拟币非法牟利,此种非法集资风险亦必须为NFT所警惕。

(3)其他非法金融活动风险。NFT原为不可分割、具有唯一性的token,但其后又出现了“可分割NFT”,使NFT同样在理论上有可能被分割和用于支付场景,导致NFT也一定程度上可能对金融、外汇及税务体系造成类似于普通数字代币(同质化通证)的冲击。不仅如此,NFT也可能和普通数字代币一样,通过智能合约用作区块链赌博的赌资,此方面的违法犯罪风险已较为常见,不可不防。尽管NFT存在上述风险,日益完善的区块链技术及市场实践也为NFT的风险控制提供了必要支持,NFT的风险整体上仍然是充分可控的。探索NFT的稳健发展之道仍然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前沿议题,事关全球区块链经济战略主动权的争夺和数字经济的底层架构完善问题,不宜简单一禁了之,避免将来在全球数字经济浪潮中面对重要阵地的争夺陷于被动局面。平衡NFT的潜在社会经济价值与风险治理需求需要相当有开拓性和前瞻性的制度方案,这就需要深入了解NFT的技术原理与法律性质、NFT风险治理的法律与政策框架,提出精准的发展与治理方案。

二、NFT的技术原理与法律性质

(一)NFT的技术原理

自广义的NFT观之,其主要技术路线大抵可以归结为两种:一是通过染色方案形成通证,主要是利用比特币交易的附加功能以记录比特币以外的数字资产;二是按照一系列的以太坊征求意见提案(EthereumRequestforComment,以下均从行业习惯简写为ERC)所规定的“标准”,利用以太坊智能合约生成通证。此处以ERC方案为代表,展开对以太坊NFT技术原理的简洁说明。

ERC方案是目前NFT的主流方案。ERC系列标准为以太坊智能合约规定了不同的接口,不同的接口及其组合决定了一种通证可以实现的功能,由此生成千姿百态的通证很大程度上激发了数字经济的想象力。与NFT有关的ERC主要包括ERC-721、ERC-998、ERC-1155等。其中,ERC-721真正奠定了“NFT”的概念及地位。在ERC-721以前,ERC-20定义了基于以太坊发行的通证(代币)的标准接口,基于ERC-20发行的通证就是同质化通证,所有同一个智能合约发行的通证可以被视作类似于民法上“种类物”的对象(但不能简单认定为“物”)。ERC-721在ERC-20的基础上增加了每个通证的独立编号(tokenId)及ownerOF等接口,理论上可使每一个通证均为独一无二、不可分割的对象,这也一度形成了社会公众对非同质代币的初印象。不过,ERC-998与ERC-1155的出现改变了这一局面。ERC-998提出了“可组合NFT”,可组合NFT中既可以包含NFT又可以包含同质化通证,此时可组合NFT就是“父通证”,被其包含的通证则是“子通证”,如此父通证可以被视为可分割的通证,但问题是只有拥有父通证才能交易所有的子通证,还不能算是彻底的可分割。影响更大的ERC-1155则更为彻底地实现了NFT的可分割化,可以在智能合约中界定各种自创通证的数量,并且还可以对不同种类和数量的通证创建“通证包”,进行打包交易。

除以上ERC标准外,涉及非同质代币的主要ERC标准还包括ERC-725和ERC-735(身份存储与认证)、ERC-809(实现NFT的可租赁)、ERC-1190(实现复杂的权益结构)、ERC-1948(允许NFT附带可变的存储信息)等。以ERC-1190为例,基于ERC-1190发行的NFT在被创制时包含了两种“证件”:“创制证”及“所有证”。通证的初始所有人可以将所有证单独出售,拥有所有证者则可以将NFT形式的数字资产出售或出租,此时创制证的拥有者将自动获得一定份额的收益;创制证的拥有者也可以出售创制证,一次性获得收益,产生类似于“卖断”的效果。随着ERC标准的不断发展,更丰富的权益结构将有可能继续得到设计和实现。

NFT的技术原理为NFT的安全性奠定了基础。随着智能合约形式验证机制及系列ERC标准的实践与打磨,智能合约本身的安全已日趋成熟,只要能有效限制智能合约的设计复杂性,按照常规的标准模式设计合约并指定专业人员进行检查,避免应用尚未经过市场验证的崭新合约标准,则合约本身的安全性是有保障的。面对区块链被攻击的风险,交易平台需要基于技术完备、可信任的节点发展联盟链,利用IPFS和各种网络安全技术防范网络攻击,并设计交易回滚功能为交易安全提供最终的保障。一旦攻击者成功突防,交易平台在启动交易安全应急预案、暂停交易和恢复节点的同时,可以使交易状态回滚到攻击前,或采取事先声明并获得交易者普遍同意的硬分叉措施,避免纠纷和损失。

(二)NFT的法律性质

NFT更主要的风险是法律风险。将NFT纳入法治轨道,必须首先明确其法律性质。NFT的性质不应按照现有的某一应用方式或参照对象认定,而应被认定为一种加密技术凭证,最大限度地容纳不同类型的NFT应用,防止一刀切地判断NFT的性质和价值。

1.NFT不是货币

数字通证又可以被译为“数字代币”,盖因同质通证受比特币的启发甚多,且大部分以货币为蓝本设计。然而,大量NFT的技术架构并不是一种货币取向的架构,也不以货币为其设计模板,而是以限定数量直至具有唯一性的物品为模板。这使得它的价值在大部分情况下缺乏足够的细分尺度和连续性,并不具有货币的价值尺度性质。不仅如此,在当前法律与政策框架内,NFT作为货币处理也有巨大的合法性问题,有必要在法律性质上与虚拟货币进行切割。它不由主权国家作为货币发行,也从未作为虚拟货币而被任何国家正式认定货币属性,显然在法律上不能作为货币看待。

2.NFT不是民法上的物

尽管NFT中存在非常类似于物的应用(如“球星卡”),但我们仍不能简单认为其属于“物”。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显然,NFT并非不动产,与既有的动产实例也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并没有法律规定其中的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在更深层的意义上,NFT也很难适应物权的相关法律制度。例如,NFT的质押与受偿操作完全取决于智能合约的设定,几乎不适用民法典第18章第1节有关动产质权的所有规定。同样地,NFT也与民法上的物上请求权体系格格不入。NFT的权能组合完全依赖于智能合约的设定,可以几乎任意架设比例性的权能结构,不受民法教义学及民法典规则的限制。不仅如此,NFT还可以作为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的载体,尤其是用作电子身份证、行程卡一类的电子凭证,很难全然适用物权法律制度的保护框架。

3.NFT不宜简单认定为虚拟财产

这一定性存在两个根本性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合法性基础。《进一步通知》明确对包括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在内的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其范围不仅包含“虚拟货币”,更将“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概念亦囊括其中,尽管此处的用语仅为“资产”而非“财产”,也使类似定性的NFT面临较大合法性风险。如果在定性上不与虚拟货币及其他公链加密资产彻底切割,NFT恐怕亦难逃数字代币之覆辙。第二个问题是应用场景。即便可以实现“虚拟财产”与“加密资产”的彻底区分,也不利于NFT在我国的应用场景扩展。NFT不仅可以应用于数字文化艺术市场,更可以被广泛应用于制作几乎任何具有唯一标记及限定数量的可追溯电子凭证,在电子政务及智慧司法等领域均有应用潜力,不一定必然是“资产”或“财产”。简单认定为虚拟财产的定性,不仅可能堵塞NFT的应用途径,还不利于将NFT与已被认定为虚拟货币的数字代币进行有效切割。

4.NFT应当被定性为加密数字凭证

如果对NFT采取上述定性均不可行或困难重重,应当考虑还原其技术本质,将其定性为一种加密数字凭证,将作为技术载体的加密数字凭证及其附加的价值设定进行切割。每一个加密数字凭证可以被连接于何种数字文化产品、金融产品、电子文档或甚至法律文书,可以由法律规范作出明确限制。以NFT的技术特点,完全可以用于支持带有唯一性标识或数量有限标识的电子凭证实现可追溯、可验证的流转,在2021年10月中央网信办、中央宣传部、国务院办公厅等18个单位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申报区块链创新应用试点的通知》中提及的“区块链+税费服务”“区块链+版权”“区块链+贸易金融”“区块链+股权市场”等多方面有巨大的应用潜力。惟有采取加密数字凭证一类的独立定性,才能实现载体本身与指向内容在合法性层面的切割,首先确保技术内核的合法性,再对其应用进行分类监管,逐步探索可行的业务空间和市场边界。

整体上,NFT合法性边界是未来其面临的最主要问题。将NFT明确定性为加密数字凭证,保留多元变化、分化发展和合法性切割的可能性,或许是当前监管态势下的最佳定性方案。

三、NFT治理的法律与政策框架

(一)NFT治理的法律框架

当前我国尚未建立专门针对NFT的法律制度。与NFT治理最密切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区块链监管法制、反洗钱法制及知识产权保护法制。

1.区块链监管法制框架

(1)引导区块链发展的法律框架

这一框架主要由三方面的法律规范构成:一是科学技术促进方面的立法,既包括各地的科学技术促进或进步条例、奖励办法,也包括各地的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及民营科技企业管理规定等。这方面的立法促使政府为区块链技术的发展及应用提供经济激励及制度上的便利条件。二是各地的信息化条例、政府数据共享开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政府数据或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等政府管理与利用数据、信息方面的法律规范,其中有发展和利用NFT技术的空间,如《南京市政务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第13条规定:“市政务数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用户认证体系,通过数字认证、生物识别、区块链技术等方式,为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提供多源实名认证。”三是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等包含建设数据或信息平台的法律规范,其中亦可发现发展区块链和应用NFT的规范依托。如2017年制定的《贵阳市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12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管委会应当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先进理念和技术,建立和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体系、服务方式和监管模式,改进和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管理能力。”如果NFT市场有可被纳入此类引导性、扶持性法律规范的相关项目或业务,可望获得较多合法性支持。

(2)预防区块链风险的法律框架

此框架主要包含三方面的规定:一是法律有关预防网络风险的规定。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密码法等均为此方面的重要规范。《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引人注目的“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及“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同样是指向预防网络风险之目标。不仅如此,地方性立法的角色亦不容忽视,例如部分地区在信息技术领域的监管性立法,包括各地的信息技术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及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等,随时可被运用于区块链治理工作。二是法律有关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规定,主要见诸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国家安全法,根据此方面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即长期肩负“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法定责任,数字代币目前受到的严厉监管即与央行的此种责任密切相关。三是宪法及刑法中有关预防与惩治犯罪的法律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制裁犯罪是我国宪法第28条明确规定的政府责任。刑法、反恐怖主义法、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立法中也有大量关于预防和惩治犯罪的法律规范。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在侦破区块链相关犯罪方面屡有作为,经人民法院判决的相关犯罪包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盗窃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2.金融监管法制

金融监管法制尚未出现与NFT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在未来,反洗钱法对于NFT治理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但鉴于反洗钱法的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后目前尚未公布修改的情况,尚难以展开针对性的分析。理论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履职范围涵盖借助NFT进行的洗钱操作,反洗钱法中设置的一系列反洗钱义务无疑也将严密限制基于NFT的洗钱活动。

3.著作权法制

NFT形式的各种文化产品上链前都需要遵守著作权法制的规定。目前著作权法中若干规定尽管尚未虑及NFT的有关内容,但对于未来数字藏品等NFT的业务开展有不可忽视的潜在影响。例如,著作权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这里“其他权利”尚未明确是否包括铸造为NFT并发行的权利。又如,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出版、演出和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如果是使用此类作品铸造NFT并发行,是否参照适用本条规定亦尚不清晰。未来著作权相关法制必然会面对和处理这些问题,进而对NFT的基础性权益结构产生深远影响。

4.互联网信息服务法制

我国对于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建立了专门的法律制度。《电信条例》第7条第2款明确规定:“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9条第2款又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这两种许可证都及于互联网增值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7条第1款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二)NFT治理的政策导向

NFT的治理除了法律规范依据以外,政策依据亦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说直接决定着NFT市场乃至区块链经济的走向。整体上,NFT风险治理的政策导向包括区块链发展与治理政策、虚拟货币风险治理政策及NFT风险治理的专门政策三个方面。

1.区块链发展与治理政策

我国区块链发展与治理政策可以被概括为以下取向:分布式存证方面的积极认可;数字代币方面的严厉打击;智能合约方面的谨慎观望;区块链平台服务方面的有力支持。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对区块链政策作了高屋建瓴的整体定调。《“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及国务院印发的各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等政策对区块链的发展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各地也出台了一系列推动区块链发展与风险治理的政策文件。整体上,国家在区块链政策方面并没有对地方的政策空间施加明确限制,关键是不违反强行法规定,不触碰虚拟货币政策的“雷区”。只要NFT市场与业务能与虚拟货币及违法金融活动进行有效切割,政策上仍有积极的进取空间。

2.虚拟货币风险治理政策

NFT与公链虚拟货币不同,但因二者本属同源且关系密切,NFT风险治理必须考虑虚拟货币方面的治理政策。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一基本定性持续至今。自2013年以来,我国对数字代币的监管越来越严厉。2017年9月4日,央行等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下称《七部委公告》),对ICO(代币首次发行)和虚拟货币交易场所进行清理整顿,境内虚拟货币交易规模大幅下降。2018年的《风险提示》明确提及某些假借“区块链”名义的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将防范的范围扩展到所有以区块链名义进行的集资活动。2021年《进一步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发布的《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彻底消除了虚拟货币几乎所有相关业务的合法性空间,只要被认定为“虚拟货币”,甚至只要涉及“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都已经受到政策层面的明确否定。两个通知联合发文的部门之多、规格之高,已经确凿无疑地表明中央在这一问题上的鲜明立场。NFT的发展必须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彻底与虚拟货币进行切割、与虚拟货币所可能引起的经济金融风险切割,优先致力于为国计民生带来实惠的项目和业务,争取逐步赢得政策层面的支持。

3.NFT风险治理的专门政策

2022年4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发布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下称《倡议》)要求:一是不在NFT底层商品中包含证券、保险、信贷、贵金属等金融资产,变相发行交易金融产品;二是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三是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四是不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五是对发行、售卖、购买主体进行实名认证,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发行交易记录,积极配合反洗钱工作;六是不直接或间接投资NFT,不为投资NFT提供融资支持。上述六条要求明确界定了NFT业务的合法性边界。尽管《倡议》本质上不具备法律效力,甚至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也是对NFT市场的明确警示,遵守六条要求有助于避免招致后续更严厉的规制措施。

四、NFT的分化应用与分类监管思路

基于NFT的技术原理和发展现状,NFT实际上可以被视为一个具有丰富应用场景和广泛影响力的区块链应用集合。现行法律与政策框架已为NFT市场勾勒了整体上的合法性边界,但鉴于NFT种类丰富、应用众多,对于具有不同社会经济价值及风险程度的NFT,监管的方式和力度也应当有所区别。根据NFT应用的不同类型实施分类监管,不仅符合NFT的发展规律,也能为NFT立法与政策制定的地方实践探索打开思路。

(一)NFT应用的分化场景

按照NFT所依托的应用场景,NFT可以划分为虚拟空间资产、独立使用物品、指定兑换物品、特殊标记票证等,可考虑按照这一分类方式分步推进NFT的市场发展和风险治理。

1.虚拟空间资产

虚拟空间资产主要依托于“元宇宙”等平台,国外此类平台均需要使用虚拟货币交易NFT。部分虚拟空间如Sandbox和Decentraland都有“土地”出售,还可以在二级市场上进行交易,此类资产可以借助以太坊钱包购买。虚拟空间资产没有任何实体价值,但很有可能在未来“元宇宙”的秩序中占据重要地位,并有可能被附加一定的文化表达与信息交流功能。

2.独立使用物品

独立物品类型的NFT开启了NFT的浪潮,从“加密猫”开始就一直是NFT的主流应用。此类NFT已经成为并且可能继续成为今后一段时间内NFT市场的主流项目。此类项目的代表性名称是“数字藏品”,主要是各类数字艺术品(包括图像、视频、音频、游戏道具等),可能包含有一定的使用价值,但其价值更多地并不是在藏品本身,市面上的价格基本上反映的更多是对其独特性的宣示价值。

3.指定兑换物品

指定兑换物品类型的NFT所联结的实体有明确的使用价值,本质上可以用于溯源管理、物流服务等领域。不过,现有的此类NFT项目呈现明显的泡沫化倾向。例如,2019年限量发售的带NFT标记的袜子UNISOCKS,价格一度冲高至1双16万美元,显然包含了较多的泡沫成分。目前此类NFT并非市场主流,由于实物被伪造的可能性始终存在,短期内难以吸引较大的投资,NFT为相应实体物品的赋能尚为有限。

4.特殊标记票证

特殊标记票证类型的NFT目前尚未得到充分发展,但却是未来社会效益较大、发展空间较为广阔的领域。目前,此方面的一些NFT项目已在探索实践中,例如日本和韩国的一些学校正在探索向学生颁发NFT形式的毕业证书,致力于实现毕业证书的更强防伪造及可追溯功能。著名演出票务集团LiveNation也在探索使用NFT门票,此种门票可以有效解决防伪、收益分配、“黄牛票”等问题。理论上,所有实体世界的凭证、票据、证明、证书等均可以通过NFT发行,并通过智能合约实现其功能和流向的精准控制。

(二)NFT的分类监管路径

基于NFT的不同类型、社会经济价值与风险基础,监管政策需要进行有效的分类设计。基于我国现有金融监管政策及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可以考虑优先发展特殊标记票证及指定兑换物品类型的NFT,对虚拟空间资产和独立使用物品类型的NFT采取相对谨慎的监管立场。

1.虚拟空间资产

虚拟空间资产类型的NFT发展潜力较大,经济价值可观,但社会效益不明显,容易形成过度炒作、资金脱实向虚的局面。《风险提示》已经表明“元宇宙”的合法性仍处于有待进一步观察的状态。“元宇宙”一旦彻底成型,其吸收资金的能力极为强大,不利于国家货币政策与金融宏观调控的精准发力。不仅如此,我国尚不是元宇宙的“主场”,发展元宇宙内的NFT项目风险较大,如果发生战争等特殊情况,相关交易渠道等甚至有可能被境外势力直接冻结。不仅如此,在国际局势日益复杂多变的情况下,“元宇宙”的信息流和内容面的演化难以预测,盲目参与国外的“元宇宙”项目也容易引发政治风险,不易争取中央政策的充分认可。因此,此方面的市场探索建议暂时设置一定限制,至多可以考虑在以国内联盟链为基础开展附带监管沙箱的试点。

2.独立使用物品

独立使用物品类型的NFT主要是各式各样的数字藏品和游戏道具,此类NFT的初次发行风险有限,关键是二级市场的风险治理问题,炒作、洗钱、非法集资等问题基本上均以二级市场的存在乃至活跃为前提。当前我国的NFT市场又被称为数字藏品市场,主流的NFT发售或交易平台主要包括阿里拍卖、蚂蚁链粉丝粒、幻核和NFT中国等,其更多还是停留在一级市场阶段。目前国内的监管政策虽无公开的、正式的明文规定,但二级市场的合法性空间仍不充分。直接在公链上买卖NFT虽未受禁止,但建立面向公链NFT的交易平台尚难保证技术上的安全和合法性空间的充裕,尤其是平台若要接受虚拟货币的支付则更不可能被允许。针对独立使用物品类型的NFT,可以优先考虑先通过数据交易平台提供二级市场的咨询服务,并利用特殊区域政策红利,通过国内的联盟链试点NFT二级交易市场,逐步对接公链的运行环境;在风控机制成熟的情况下,再提出完全开放NFT二级市场并建立一系列风控机制的政策建议,争取中央政策乃至正式立法的支持。

3.指定兑换物品

指定兑换物品类的NFT合法性空间较大,其本质上相当于一种可流转的权益证明,现实世界中早已有类似的商业模式(如提单交易)可供借鉴。NFT与智能合约的结合可以在交易模式和权益安排上有更多的创新和变化,既可能实现比较灵活的交易乃至融资,也有可能带来一定程度的金融风险,另外也有可能假借指定兑换物品的外观发行其他类型的NFT。对此,此类NFT业务的监管政策主要应当致力于检查和评估相关智能合约的风险等级,限制炒作及高风险金融操作空间(例如禁止一定限额以上的预售业务、限制转让差价和频率、禁止借款购入或建立头寸等),并对可能引发高风险活动的此类NFT及时排查、示警,适时形成有效的技术标准,努力促进交易模式的成型和完善。

4.特殊标记票证

特殊标记票证类的NFT应当成为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此类NFT可以再进一步分为金融类票证和非金融类票证。对于具有金融功能的票证,由于NFT可以根据智能合约进行复杂的操作,理论上应当满足审慎监管的要求,成熟一种发行一种,特别是防止通过NFT进行不受控制的杠杆操作。对于非金融类票证,只要满足数据安全和技术安全的前提,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应当鼓励发行,并提供智能化适老服务,做好NFT版本与非NFT版本的衔接。非金融类票证是NFT最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普惠积极作用的部分,最有可能获得决策层的认可,如果在此方面能够率先探索出若干成熟的应用范例,则整个NFT在中国的发展前景将更加光明。

总体上,在NFT可能引起复杂金融风险的情况下,应当先放弃华丽的质押融资、期货交易、复合权益结构设计等金融运作空间,选择较为谨慎的分类试点探索方案:先探索特殊标记票证和指定兑换物品类型的NFT,争取在若干NFT项目上做出明确的、带有普惠性质的社会效益,同时验证NFT平台和业务的安全性,待相关技术更为成熟、风险更为清晰、国家与社会对此有更高接受度以后,再稳步扩展合法性空间和允许开展的业务范围。

五、NFT交易的合规要点

NFT发展市场业务需要做好合规体系建设,全方位防范NFT的技术、法律和政策风险,前述法律规范与政策文件则为合规制度提供了依据。鉴于数字藏品形态的NFT是当前NFT市场的主要热点,本报告以数字藏品为例说明当前NFT业务合规机制的主要内容。

(一)NFT平台资质合规

1.接入链类型

由于带数字代币的公链尚难解决合法性基础问题,国内平台接入链以联盟链为主。头部互联网公司,如阿里、腾讯、京东、网易等,均使用已完成备案且自家参与建设的联盟链,其它NFT平台一般与第三方联盟链合作,少数平台采用海外公链。即便接入公链,也不能使用虚拟货币或同质化代币交易NFT。

2.区块链备案

NFT的铸造、发行、交易均依赖于区块链技术。按照《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备案手续,通过国家网信办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在NFT交易平台的模式中,平台为发行方提供数字藏品铸造服务,发行方使用该等服务将拟发行的作品、创作者信息等进行上链,形成具有唯一标识的数字藏品,在形式上平台也符合提供区块链信息服务的特点,因此需要取得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目前运营中的国内NFT平台接入链并未完全备案,可能存在违规风险。公链因为性质限制无法备案;少量联盟链也暂未备案,可能面临违规风险。数据交易平台在开展NFT业务时,应审核NFT相关区块链及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3.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1)互联网信息服务(ICP许可或者ICP备案)。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若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则仅需要申请备案。

当前,NFT平台以自营模式或者发行方入驻的方式,向平台用户展示各类数字藏品信息,业务涉及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且平台通过收取技术服务费、GAS费用、版税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获利,属于典型的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因此需要申请ICP许可证。如果平台是公益性质的NFT网站,不因此直接或者间接取得任何收入的,则仅需要进行非经营性网站备案。而少数平台是通过微信小程序的方式经营数字藏品业务,没有自建网站或者开发App。根据浙江省通信管理局此前发布的《关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相关问题的公告》,企业依托微信、支付宝等互联网平台的小程序、公众号或依托智能终端设备的应用程序等形式经营业务,且无其他独立运营平台的,不涉及增值电信业务,无须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故若平台仅以微信小程序、公众号方式开展数字藏品业务的,可向当地通管局进一步核实是否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

(2)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对于发行方入驻模式的数字藏品平台,或者平台开放二级市场供用户在本平台交易NFT的,平台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电商平台的角色,只不过交易对象限于NFT,相对较为纯粹。按照《电信业务分类目录》,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属于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需要申请包含“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范围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

4.其他资质

(1)艺术品经营活动备案。若NFT对数字化的艺术品进行铸造、发行或交易,则涉及利用信息网络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按照《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需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备案。

(2)拍卖经营资质。若NFT平台以竞价拍卖的形式发售,还可能涉及取得拍卖许可,或与取得拍卖许可的拍卖机构合作,进行拍卖活动。

(二)NFT发行合规

1.发行方式合规

NFT发行与ICO从字面上看均涉及通证的发行,但与ICO有所区别:①ICO发行的是同质化的代币,即虚拟货币,我国不认可虚拟货币;而NFT发行的是非同质化的数字资产,其基本模板为“物”而非“货币”,理论上一般不存在发行虚拟货币的风险,若使用ERC-1155等可分割代币标准NFT“一物多发”的形式掩盖ICO的实质,则另当别论。②通过ICO进行融资,投资者购买的一般是代表企业产品、服务或分红等的权益或凭证,不像传统企业IPO受证券监管机构审批监管,通过ICO进行融资很难用现金流、资产实力和盈利模式评估,存在非法证券、非法集资等金融风险;而NFT的发行一般以单个NFT对应的数字或实物资产来评估价值,往往不需要众筹,二者基本逻辑不同。但是在“一物多发”的特殊模式下,NFT发行方仍应当关注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根据《倡议》并结合之前空气币发币相关案例,发行方应严格控制发行量,建议发行量不要超过1000份;严格控制流转:尽可能寻求有意义的实物价值映射;避免金融证券化,避开金融性的债权赋能,并且禁止集资发行。

2.交易方式合规

NFT不能以虚拟货币或同质化代币交易。《进一步通知》已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坚决依法取缔。《倡议》要求不得以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作为NFT发行交易的计价和结算工具。因此在NFT要服务实体的基调下,使用人民币(包括数字人民币)交易大概率会成为必要规定。

3.交易平台辅助义务合规

NFT起源之时,交易双方可以直接看智能合约的程序设计确定权利义务,甘愿自负其责;但随着NFT交易的不断铺展,大量不懂相关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员也卷入交易中,这就有可能引发法律纠纷。数字藏品的交付几乎在交易的同时瞬间完成,NFT自带的智能合约也自动执行,如果其中出现失误,后续挽回的成本非常高。因此发行方应确定发行的权利(权益)范围,交易平台也应当认识到NFT交易自定义的特性,通过平台交易规则,交易页面展示规则等方式,帮助交易双方对交易内容达成一致见解,避免因对交易标的理解不一致、对平台规则误解而产生交易纠纷。

4.特殊发行模式的法律风险

(1)盲盒及隐藏款发行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无理由退货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盲盒发行NFT目前较为流行,用户付款前是不知道盲盒中具体的藏品内容的,因此具有一定的“射幸合同”性质,发行方需要注意盲盒定价尽量与藏品的自身价值相匹配,不可过分偏离。此外,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已发布了《上海市盲盒经营活动合规指引》,可以参考采取相应的合规措施,重点是概率公开、价格和价值的匹配、不得开展涉金融类营销、介入二级市场做市、炒作、过度营销等。特别是如果盲盒中设置了隐藏款(即常规系列之外、出现概率更低的藏品款式),更加应该注意公示概率以及控制价格的问题,避免出现涉赌风险。

(2)赋能发行。“赋能”是数字藏品NFT领域的一个约定俗成的流行概念,指的是将发行的数字藏品NFT附加各种类型的增值权益,赋能后的藏品对持有人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发行方也需要注意其中的特殊法律问题,包括:①优先抢购其他藏品权益。指的是一旦购买了赋能的NFT藏品,有权对其他指定范围的藏品获得优先抢购的机会,一般是平台赋能(对平台上全部藏品或指定藏品有抢购机会)或者发行方赋能(对发行方指定的藏品享有抢购机会)。这种情况下,发行方要注意对“赋能”的范围、条件、时间等有明确的说明,特别是在NFT发行前就进行赋能的,应当尽量界定清楚赋能范围,避免使用“发行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违法方式进行兜底。②商业化收益分享权益。指的是一旦NFT被用于其他商业化场景获得了盈利,则NFT持有人可以分得相应的部分收益。这种情况也是买家在购买前非常看重的一个决策因素,发行方应注意避免夸大宣传,对于尚未开展的商业化行动或者日后不一定能够做到的商业运营效果尽量不要提前承诺,否则可能构成欺诈。此外,应当在商业化运营过程中注意留存相应的交易数据,以便在兑现赋能时,能够向有疑问的买家给出解释依据。此种赋能方式带有较强金融功能,金融监管风险突出,目前阶段暂不建议开展此类业务。③DAO投票权等带有人身属性的权益。这种赋能主要是绑定在一些虚拟地块、DAO组织令牌、创始人头像等NFT藏品上,通常该类藏品具有人身属性,并且价值较高,关系到藏家参与社区治理的权限和社区的日后运行,发行方应注意设计出较为详尽的投票规则,在这之前可以告知藏家具体权益以日后公布的规则为准。

(3)版权绑定发行。一般情况下,NFT和版权是互相剥离的,大多数NFT售卖条款中都约定了买家只拿到数字藏品所有权,版权本身仍然在发行方手中。但这种情况对买家的约束过高,因此逐步地出现了将版权和NFT绑定一并发行给用户的情况,这种情况对于买家而言有巨大的诱惑力,相当于是将除人身权益之外的全部作品版权一并转让给了买家,突破了单纯的收藏意义上的授权,买家可以借此充分行使后续的衍生品开发、转授权等权益。发行方应注意将绑定的具体权项在发行时界定清楚,如果是系列作品,尽量将发行计划提前告知,避免买到版权的用户由于后续陆续发行大量近似版权导致权益贬值。另外,应当格外注意作品本身的原创性或者取得了必要且充分的第三方授权,避免一旦买家将版权投入大规模商用,结果权利本身出现瑕疵,届时必然买家会追究发行人的赔偿责任。

(4)发行后的追加授权。部分发行方在NFT售出后,结合买家的反馈或者自身的一些新想法,可能会追加一些版权授权,比较典型的是cryptofunk发行方在发行了上千套主题系列藏品后,通过铸造“NFT公开信”的方式告知买家,其可以“随意更改我的作品,最好贴在小便池上”,部分买家看到公告后也确实开始进行二次创作,这种是相当于追加了买家修改权、改编权和发行权,单纯从法律角度看,这个公告肯定是有法律效力的,但授权内容和范围却比较模糊,如果日后买家将修改后的版本用于各种场景中的应用或者商业运作,又或者用于侵权、违法的渠道,都可能给发行方带来风险,建议这种追授发行还是在法律层面界定清楚的前提下发布公告或者规则。

(5)版税奖励池。这种模式通常是为了激励用户购买或对已购买用户回馈而设计,版权方或者平台拿出一部分版税或者平台佣金作为奖励池,向购买藏品的用户进行分配。这种模式要注意的是避免传销风险,避免将全部版税归集到一个池子里,避免将版税分配跟用户拉新挂钩。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平台尽量不要使用平台的技术服务佣金进行奖励,一旦藏品涉及到炒作等问题,平台可能会被牵连。如果一定要参与,尽量将佣金转换为版税,或者有强力的炒作管控措施作为配套。

(三)NFT交易合规

1.一级市场交易合规

(1)NFT交易标的

对于数字藏品形态的NFT而言,NFT数字作品交易标的是作为数字商品的作品本身,典型领域为数字收藏品、游戏、IoT中的身份认证,其中后两者侧重于保护权利人,数字收藏品为交易的主要标的。NFT交易合规可分为形式上的程序合规和实质上的内容合规:形式要层面,NFT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NFT,必须是依法发行的NFT;非依法发行的NFT,不得买卖,并且发行及交易须遵循各平台的平台规则。实质要件层面,标的物应当合法合规。目前NFT没有被划入违禁品一类,所以NFT作为一种权利的凭证是可以交易的。但是买卖NFT时需要注意其内容,如果内容含有不当言论,或尺度介于艺术和色情之间,则可能予以禁止。在国内对标的物自身内容的审查要尽可能严格。

(2)NFT交易平台的义务

①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现阶段的NFT应用主要是在数字收藏品、游戏IP等领域,因此须重点审查知识产权权利归属。NFT交易平台对权利归属的审查要尽可能严格,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卖方发行的文创类NFT权利并不归属于卖方,或者卖方对NFT上的内容并不享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平台应尽可能与权利人或者知识产权人沟通。无法确定真正的权利人和知识产权人的,应禁止该NFT买卖。为防止卖方侵权,平台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则和基于通知-删除规则的投诉机制,同时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采取必要措施。为防止买方侵权,作为卖方,应当在签订网络购物合同时,明确提示买方权利的范围,以及违约/侵权的责任;作为平台服务方,建议确定有效的方式来提示交易双方明确交易的NFT所包含的权利,以减少纠纷。

②交易安全保障义务。随着NFT价值得到更多关注,各类安全事件也频繁发生。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据电子商务法第30条、第31条等法律法规采取技术措施及其他必要措施,保证交易安全。

③经营者身份核验并配合监管的义务。参考电子商务法中有关电商平台的一般规定,NFT交易平台应当对平台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进行身份核验,在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平台应当根据消费者请求提供经营者的有效联系方式。平台对平台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负有一定的监管义务,并应当配合监管部门履行税收等市场监管职责。

④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和个人信息保护的义务。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平台相应的数据安全能力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总体性的规定。NFT自营或交易平台依托于平台内区块链技术,可以一定程度上防范数据被篡改和任意破坏的风险,但平台仍应当重视数据安全保障义务,遵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数据分类分级保护要求,一旦发现数据安全风险,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个人信息保护法系统规范了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以及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NFT平台内不可避免需要核验平台内交易主体的身份,并且设置反洗钱机制等。而这些平台职能均会涉及不同主体的个人信息,且大多属于身份信息、财产状况等敏感个人信息,因而NFT平台需要重点关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有关敏感个人信息的内容,包括收集时的单独同意规则,以及处理敏感个人信息所需的影响评估和必要性说明等义务。

⑤用户信息内容管理义务。《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8条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如NFT交易平台内允许用户自行发布NFT产品,或是用户可以就NFT产品进行交流、评价,甚至可以在平台所开放的社区内进行进一步的互动、讨论时,平台须对平台内的信息内容生态承担必要的管理和注意义务,避免平台内出现违法信息和不良信息,坚持主流价值导向。

⑥反洗钱义务。所以铸造或者拍卖NFT的平台场所需要注意,在一方面要做好KYC工作,对于客户的实名认证要严格把控;另一方面也要完成好反洗钱策略设计,具体操作参照中国各银行反洗钱相关策略;此外也可以购买一些反洗钱的外包技术;并且由于NFT业务其底层是区块链技术,所以需要及时向网信或网安部门做好报备工作,报备NFT上线产品。在报备过程中也要自愿接受反洗钱考察,并且如果有需要,可以定时发报告给监管机构。

⑦名称的选择。虽然NFT目前未被明确纳入“虚拟货币”的范围,但考虑到实践中NFT行业与虚拟货币行业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且NFT的全称Non-FungibleToken亦明确包含“Token”一词,如未来NFT市场出现影响正常经济金融秩序的情况,以NFT之名行虚拟货币之实,监管部门亦可能将其认定为“虚拟货币”,进而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进行打击。因此,应从技术、发行数量、功能与场景等多个角度避免NFT具备货币属性,且禁止使用NFT支付以购买商品或服务,名称中不要包含“币”、“代币”等表述。⑧其他注意事项。NFT发行因为都是通过互联网(链上)发行方式,所以很容易构成“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三个非法集资特征要件,NFT属于非法集资新司法解释中的虚拟币概念,发行NFT是否构成非法集资,主要看是否同时符合这两点:第一,同时满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尤其注意“利诱性”;第二,任一满足“数额100万以上、吸收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给存款人造成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特殊情况下25万元以上)、诈骗数额10万元以上”四个起刑标准。平台需要提醒权利人在铸造或者发行NFT时,严格注意避免承诺或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或者宣扬NFT未来巨大的预期回报等。

(3)特殊NFT商业模式下的合规要点

①众筹模式。众筹模式下,所有权人基于可拆分的NFT初始所有权发行代币,以众筹方式售卖NFT的部分所有权。当NFT正式生成并交易后,再按代币持有比例进行利润分成。众筹模式易引发NFT的炒作行为,《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规定“不得将任何权益拆分为均等份额公开发行”,从而抑制投资炒作风险。基于金融监管风险,目前建议暂时禁止众筹模式。

②合作社模式。合作社模式指由个人开发者合作形成有机团体,共同开发、购买和出售NFT,并根据DeFi协议进行投资分成。合作社模式下,NFT交易主体之间的往来频繁,用户实际上可以通过NFT交易完成资金流转,具备实现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能性。平台须仔细核对NFT相关智能合约的收益分配设计,发现属于非法集资或其他违法金融活动的,禁止发行。

③抵押品模式。与传统艺术品类似,NFT具备动态变化的价值,可以将其作为抵押物以形成双向借贷市场。在抵押品模式下,NFT的定价是难题。在NFT不能简单作为代币处理且评估成本较高的情况下,协议价格应为主要定价方式。抵押品模式下,主要风险点在于资金池的管理。必须避免P2P金融监管风险,目前不建议做资金池业务。

④租赁模式。租赁模式指通过存入与NFT市场价值相等或超额的代币或抵押品来租赁NFT,并且需要为其支付一定金额的租金。该模式比较适用于游戏NFT,用户期望通过租赁的NFT获得更高的游戏收益。此种模式必须注重避免使用数字代币,如果存入人民币,则也需要遵守相关金融监管规则。

2.二次交易的规制

二手交易平台属于网络交易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受到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制。目前NFT二次交易尚未放开,如果未来充分开放二次交易,则二手交易平台同样需要遵守前述保障交易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等基础性义务。

二次交易的平台方还需要注意《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此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二手交易平台对于NFT产品的售卖,必须先完善上述方面的合规体系,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六、依托数据交易平台的NFT监管沙箱设计

通过上述合规体系,平台能够有选择、有步骤地开展NFT业务,避免法律和政策风险。然而,NFT的各种风险毕竟难以完全预见,在某些项目的技术、法律和政策风险没有较大把握时,可以通过监管沙箱进行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式推出。“沙箱”(亦可称“沙盒”)概念来源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领域,在其专业语境下,“沙箱”指一个严格受控的环境,程序在其中运行时的状态、所使用或访问的资源都受到严格的记录和控制。沙箱根据指令对全系统进行模拟,对一个程序的访问资源、执行环境按照规则赋予一定的访问权限,程序只能在建立的沙箱里面进行相关操作,既可以限制恶意程序的危害,也不会影响到其他程序和操作系统的正常运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将“沙箱”概念引入金融科技监管进程中,为金融创新行为首先搭建起一个可以类比计算机“沙箱”的相对隔离的真实环境,再引导其在此种环境下展开试运行,沙盒中的金融创新行为不会触发从事该行为的正常监管后果,最终根据测试结果来判定是否将之推向市场。自FCA于2015年11月正式提出“监管沙箱(RegulatorySandbox)”以来,监管沙箱在全球范围内飞速发展,得到欧盟诸多国家以及印度、澳大利亚、新加坡等国的应用,已经成为金融科技监管领域内可接受度较高的解决方案。总的来看,作为金融科技柔性监管的有效尝试,监管沙箱允许监管部门针对金融创新服务、产品或商业模式相对自由发展,并“定制”监管方法,在风险可控之前提下实现激励金融创新的效果。

NFT与虚拟货币的天然关联性及其金融化、证券化倾向,极易导致非法金融活动。对相关创新产品或服务实行监管沙箱,既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结构化的试验环境和有序发展的创新平台,也可以促进对NFT属性及其权利框架进行再认识和标准化,帮助监管部门形成更具前瞻性和开放性的监管方法。

(一)英国监管沙箱的基本设计

依照FCA的设计,监管沙箱的全生命周期内共有7个具体步骤,详见下图:


图1 英国监管沙箱运行流程图

进入监管沙箱需要在FCA网站进行线上申请。在收到申请后,FCA将按照资格标准对申请进行评估。FCA将资格标准具体划分为五项子标准,并给出了评估的积极指标和负面指标,详见下表:


表1 英国监管沙箱资格评估标准

FCA为评估申请设置了2至3周左右的期限,在申请经过评估认为符合资格标准后,FCA的高级决策小组将会进行第二次审查,最终形成接受申请与否的决定。在申请被接受后,FCA将与该企业开展合作:FCA会委派一名专员担任主要联系人,利用4周左右的时间建立最佳的监管沙箱方案,确定测试参数、结果措施、报告要求和保障措施等内容。

对于准备开始进入沙箱的企业,FCA则提供了5种沙箱工具供企业选择,企业能够享受到简化授权流程、明确监管要求、灵活豁免、专业指导等帮扶措施,大体上呈现出有限度地放松监管的趋向。这5种沙箱工具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形详见下表:

表2 英国监管沙箱的“沙箱工具”

监管沙箱内的测试期最长不会超过6个月,在测试期内,测试项目会受到FCA的持续监测和风险防控:第一,企业需要每周向项目专员进行书面汇报,内容涉及企业情况、主要进展、具体测试指标等;第二,FCA将审查企业的技术与网络适应能力,确保企业应对技术或网络灾难事件时具备恢复能力;第三,FCA会对授权进行附加限制,例如可能会限制企业在测试期间可以服务的用户数量或类型;第四,如有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或影响金融稳定的风险出现,FCA有权随时终止测试。测试完成后,FCA要求企业利用四周时间制作并提交一份最终报告,FCA将对报告给出书面反馈,企业相应地有三种选择:测试结果理想的企业被授予牌照,下一步可投入市场进行推广;有进一步测试需求的企业可以选择继续参与下一轮测试;部分企业可能更改商业模式或放弃部分业务,从而改变牌照类型或从事不需牌照的业务。

(二)中国版监管沙箱的实践现状

中国早在2019年就已经启动了监管沙箱的试点工作,同样首先落地于金融科技创新领域。从申报机构来看,现有的项目单位集中在以银行为最主要参与者的金融机构或者科技公司,支付机构、征信机构等其他金融单位亦有参与试点;从应用领域来看,信贷、运营管理及支付等领域是金融科技创新监管中的重点,其中一些项目能够和区块链等前沿技术紧密结合进行创新。2021年9月,北京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作组和深圳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作组分别发布公告称,辖区内已有“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创新应用”完成测试,这意味着首批创新应用实现了“出箱”,首次实现了金融科技创新探索的“闭环”,是强化金融科技监管,探索金融科技创新管理机制的重要里程碑。和英国及FCA的实践相比,中国版监管沙箱存在以下特点:第一,在主体上以持牌金融机构为主,其它机构需要加强同持牌金融机构的合作以进入沙箱;第二,在项目属性上强调科技创新属性,大部分项目均是在人工智能、区块链、物联网等前沿技术领域取得突破的前提下,再有机结合具体的金融业务场景需求,但更多的项目仍然停留在技术手段、业务流程等方面的应用试点,业务方面的创新还不多;第三,在项目功能上重视服务实体经济,这体现的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基本定位;第四,进入监管沙箱的项目整体上保持较为稳健的创新步伐,技术上较为激进、实践性不强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创新项目不会进入到监管沙箱。

监管沙箱与区块链产业关系密切。在英国前五批监管沙箱实践中,区块链相关企业占比在22%-50%之间(分布式账本技术成为申请监管沙箱的最热门技术);我国第一个地方政府主导的监管沙盒实践也与区块链治理实践有关。但遗憾的是,由于NFT在实践中方兴未艾,加之NFT的金融属性没有得到监管机构的认可,目前各地均未对NFT“入箱”开展尝试,但伴随着NFT日益受到社会热切关注,未来有机会在可控的物理和政策环境下推动NFT入箱。

(三)依托数据交易平台的NFT监管沙箱

1.NFT进入监管沙箱的必要性

设计监管沙箱的初衷一方面是为了鼓励创新,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市场主体致力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并且受制于自身情形仅依据有限的信息而行动,他们既不掌握囊括竞争对手行为在内的体系化信息,也无法考虑(或忽视)自身行为后果对整个金融市场稳健运行的影响,NFT作为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不稳定因素,将其纳入监管试验的轨道,将进一步保障未来技术能够产出理想成果,风险投资不至于变成投资风险。对于尚处于“襁褓”阶段而言的NFT市场而言将起到有效引导引导、扶持和规范的作用。

2.NFT监管沙箱运行的基本流程

2020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金融科技创新安全通用规范》和《金融科技创新风险监控规范》共3项金融行业标准,从不同角度对金融科技创新及其测试进行标准化。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总体上分为三个模块:测试声明——测试运行——测试结束,具体流程详见下表:

表3 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流程

此外,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试行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制度的通告》也有较有参考价值,其规定企业就前沿技术或新功能新模式申请进入沙盒监管,需要经过申请、评估、测试、报告、退出等五个阶段,详见下表:

表4 汽车安全沙盒监管工作流程

结合《测试规范》和《通告》,依托数据交易平台的NFT监管沙箱的整体运行流程可以初步设计如下:

图2 NFT监管沙箱的运行流程

3.NFT监管沙箱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

各国家和地区监管机构普遍将消费者权益保护视为监管沙箱评价的一个重要因素。主要包括:其一,要求测试机构需提前告知消费者项目持续时间、面临风险等相关的基本信息;其二,要求消费者必须是完全自愿的情况下参与测试,部分国家和地区还要求测试机构要取得消费者的书面同意书;其三,要求测试机构与客户建立高效的双向消息交流机制,既可以让测试机构及时地向消费者发布测试和突发情况,又可以让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有效投诉;其四,要求测试机构有适当的风险补偿措施和退出机制,一旦遭遇风险消费者不会承担太多损失。对于NFT产品来说,由于产品价值和交易平台建设都处于良莠不齐的阶段,消费者很容易陷入不理性的消费情绪中,其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都有可能遭受损害;交易虚拟性强,消费者更难以依法维权,也不能完全寄希望于经营者主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NFT监管沙箱应当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升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来,在沙箱阶段即切实强化前述四方面的制度建设。

结论

NFT是未来全球范围内数字经济制高点之一,不仅构筑未来虚拟世界的底层价值基础,更可以在广泛的社会经济领域发挥正面作用。尽管NFT可能引致各种各样的风险,但只要采取了必要的技术与管理措施,稳步开展试点探索,可以实现风险可控条件下的市场培育。应当在合法范围内探索NFT市场和业务的发展空间,充分挖掘NFT在社会民生方面的用途,积极谨慎应对NFT带来的各种风险,以主动作为的姿态迎接全球范围内数字经济前沿发展的挑战,对于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抢占未来发展制高点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探索发展NFT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稳健、渐进的方针,坚持分业务类型、分应用场景的渐进探索路径,坚持社会民生价值优先,坚持分类监管、合规先行,做好合规制度体系建设,运用好监管沙盒等有助于保护试点稳妥推进的制度手段,防止NFT市场和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不健康、不规范的苗头和趋势,有力防控NFT相关的社会经济风险,严厉打击假借NFT名义的违法犯罪活动,确保NFT的探索发展始终在法治轨道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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