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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中第一条规定,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据此,本院认为,上述规定明确现阶段“虚拟货币”在我国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中央银行发行或认可的数字货币,相关权益不受法律保护。许小梅主张其已经通过支付摸金派π币完成了对案涉瓷砖的付款义务,但未能提交摸金派π币的备案材料或支付合法性的相关证据,故对于许小梅主张其已经通过支付摸金派π币完成了案涉货款的给付,违反现有法律及相关金融监管规定。李仁闯请求许小梅以人民币给付货款的主张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南京中院(2020)苏01民终110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