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财务制度研究报告
(1)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案例:时某等15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权威案例)——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2017年12月,时某谋划成立亚泰坊传销组织,委托深圳华某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赵某等在互联网上搭建亚泰坊传销平台。2018年上半年,时某等人通过召开会议、路演、微信群等方式公开宣传平台奖励制度,在宣传过程中假借国家“一带一路”政策,虚构海外投资项目,在无任何实际经营活动的情况下,谎称境外金融公司授权平台发行亚泰坊币,可信度高、收益高。投资者如要投资亚泰坊币,需要通过上线会员推荐并缴纳会费,才能成为亚泰坊平台的会员。会员按照推荐发展的顺序形成上下层级关系,可发展无限层级,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的投资提成作为主要收益方式
手段概括:成立一个组织——搭建一个数字货币平台——通过各种方式宣传平台,吸引人成为平台会员——按照推荐发展的顺序形成上下层及关系,可发展无限层级。
同时,行为人安排组织成员在数字资产交易平台上线其自设的数字货币进行公开交易,利用收取的会费控制该数字货币在平台上的交易价格,制造投资该货币可以赚钱的假象从而继续吸引人加入。
(2)诈骗罪
案例:张某等诈骗案 (2020)浙07刑终648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2018年6月份以来,梁某等人为股东的西安多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了具有操纵数字货币价格功能的A k o e x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2018年10月份,梁某将A k o e x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提供给杨某等人共同运营,并收取研发费及技术维护费。杨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招募被告人张某等人组成业务团队,招募王某组成操盘手团队,招募梁某2组成讲师团队等,诱骗被害人购买PCE等数字货币,并操纵数字货币价格走势,导致被害人黄某1、黄某2等数百人亏损,骗取被害人的钱款共计人民币6548万余元。
手段概括:【虚拟货币式“杀猪盘”】开发一个具有操控数字货币价格功能的数字货币交易平台——把平台提供给别人或者自己用——通过招募操盘手团队、讲师团队,诱骗被害人购买数字货币——背后操控数字货币价格走势——骗取被害人钱款。
(3)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夏某、富某、宣某等集资诈骗 (2020)浙刑终9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凌某、楼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9)浙0111刑初1060号——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2016年5月底6月初,被告人夏某与他人共谋以服务器设在境外的能量锎平台为依托,进行非法集资牟利。夏某与平台方商定在境内推广能量锎“投资”平台。而后,夏某伙同富某、宣某等人,明知能量锎平台并无实际经营项目,仍以其实际控制的浙江冠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名义,在浙江、上海等地多次组织召开能量锎“投资”平台推广会,通过宣传投资能量锎只涨不跌、稳赚不赔,吸引社会公众。为营造能量锎只涨不跌的假象,夏某等人伙同平台操控锎币单价持续上涨。同时,夏某等人以“打模拟”(即预测对赌游戏)、“精灵挖矿”赚取锎币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投资者”加大出资。
手段概括:与虚拟货币投资平台/建立一个平台合作,以该平台为依托——以投资该平台可以获得虚拟货币涨价等高回报为诱饵,通过各种线上线下方式吸引公众投资该平台,从而吸收公众存款。
(4)是否涉及非法经营罪
案例:罗某、裴某非法经营案(2020)湘0502刑初75号——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法院
案件事实:2018年8月份被告人罗某与裴某商议合作开澳洲交易所(以下简称澳交所),由裴某负责技术、开发、运营服务等,罗某提供资金并发动VPAY的用户人群上澳交所交易。10月22日左右,澳交所发行一个稳定代币VRT币并打通了和VPAY平台的通道。由裴某在澳交所上出售,出售价格为1元/1个,并收取1%的手续费。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裴某违反国家规定,经营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发行代币吸收资金,进行非法网络平台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构成非法经营罪要求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实施非法经营行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了四类非法经营行为,由于虚拟货币并非专营专卖物品,也非证券、期货,如果要将提供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只能适用该罪第四项的兜底规定: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如此一来,重点就在于提供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国家规定。非法经营罪中的国家规定仅限于狭义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只有违反了这两类规定,才有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能。
如上所述,无论是《通知》、《代币公告》还是《虚拟货币公告》,均不属于狭义上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因此,提供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目前尚无法律和行政法规层级的规定加以规制,因此无法构成非法经营罪。
不过从2020年10月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来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售代币票券和数字代币,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如果该草案通过,提供虚拟货币交易的行为就有了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法律依据。
第二部分,虚拟货币中有关非法经营罪得裁判案例
案例(1):夏某某、王某3非法经营案(2020)沪0112刑初1153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 2017年3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夏某某受老板饶某某(另案处理)纠集、雇佣,在深圳成立深圳市众合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并伙同他人,在未经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无任何证券、期货等从业资质的情况下,利用微信、QQ揽觅客户,并由夏某某负责的讲师团队与马某(另案处理)等人的业务团队相互配合,利用虚构的“专业导师"身份,夸大股票、期货等投资收益,诱导客户投资上述产品,以赚取中间费用。经查,其涉及非法经营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为同种币种)6,719,569.41元。
2019年3月至11月间,饶某某伙同汤卓君(另案处理)等人,在英国注册成立“Brokers"、“BKMarket"、“Bapip"3家公司,租借MetaTrader4(以下简称“MT4")香港服务器,搭建虚假金融产品交易平台。同期,饶某某组织被告人夏某某、马某等人分批出境至马来西亚,再与他人结伙,继续采取上述方式招揽境内客户,诱骗大量被害人在MT4交易软件上进行股指期货等产品的虚假交易,并将入金资金汇入饶某某指定的个人银行账户,从而直接骗取被害人钱款。现查实,被害人王某1等十余人被骗金额共计417.8万余元。夏某某在此期间系负责讲师团队人员之一。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等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股票、股指期货、虚拟货币交易等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2):罗某某、裴某某非法经营案(2020)湘0502刑初75号——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2016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投资成立珠海市炎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8年1月,罗某某以邱深友(已判决)的名义注册了珠海圆点科技有限公司。两公司成立后,罗某某要邱深友带领技术团队开发出VPAYAPP软件。VPAY是一种虚拟资产平台,使用VPAYAPP进行交易,要成为VPAY用户要通过推荐码推荐然后下载软件进行注册。被告人罗某某在VPAY平台持有账号,其下级层数为129层,所有下级人数为1626196人;在TFC平台除顶点用户外,其下级层数共计71层,所有下级人数共计96621人。
2018年8、9月份,被告人罗某某与被告人裴某某两人商议合作开澳洲交易所(以下简称澳交所),由裴某某负责技术、开发、运营服务等,罗某某提供资金并发动VPAY的用户人群上澳交所交易。王某、杨某、邵某某为公司员工,他们为裴某某售卖VRT币收取的总金额为69505182.79元,尚未转账给裴某某的金额为11504788.68元,转交给裴某某的金额为5800万元,在收到的5800万元中,裴某某将约25735778.05元用于购买比特币和USDT币转给罗某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裴某某、赖凤娇、林春明违反国家规定,经营代币融资交易平台、发行代币吸收资金,进行非法网络平台的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3):郝楠非法经营案
案件事实:2016年,郝楠发现虚拟币涨跌很刺激,梦想一夜暴富的他投身到虚拟币的炒作中,而后又开始利用国家之间虚拟币的价差进行“搬砖”获利。2018年,郝楠在一种新型虚拟币的炒作过程中发生巨幅亏损。为了挽回损失,郝楠通过在韩国做代购生意的高杨不断得进行人民币兑换成韩元活动。郝楠发现,利用虚拟币买卖外汇有利可图,决定把生意做大。高杨便成了郝楠瞄准的第一个生意伙伴。高杨每天的兑换量很大,他还认识很多同样从事韩国代购生意的人。此外,郝楠又拉来几个亲朋好友一起入伙。他们用人民币向币商(手上拥有大量虚拟币的人)收购大量虚拟币泰达币(USDT),通过币币交易,转化成以太坊(ETH)或者比特币(BTC),因为这两种虚拟币可以跨国流通。随后,再将以太坊(ETH)或者比特币(BTC)搬运至韩国的虚拟币交易平台卖出,获得韩元。最后,他们根据国内平台虚拟币对人民币的价格和韩国平台虚拟币对韩元的价格,以及币币之间的交易价格,计算出一个人民币兑韩元的价格,再加上手续费,兑换给需要韩元的客户,从而牟利。与国内法定机构换汇相比,通过郝楠团伙换汇没有限额,较为便捷,再加上换汇价格也相对适中。郝楠等人,向境内个人收取人民币资金后,以泰达币、以太币等虚拟币为媒介,通过虚拟币交易平台在境外兑换为韩元,再以现钞或银行账户转账的方式将韩元资金交付给上述境内个人,并赚取手续费,前后共将1.26亿元人民币兑换韩元给付给客户。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任何组织、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外汇买卖、结售汇业务,必须获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许可并在指定的场所进行。本案中,郝楠等人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进行外汇买卖结算等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4):曾某非法经营案——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案件事实:被告人曾某明知自己所持有的“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不能在中国销售,仍然于2018年2月向被害人余某、洪某、洪某某等人介绍“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并承诺该种数字货币只涨不跌。洪某某决定购买5001枚数字货币,并通过其账号向曾某转账了3万元,曾某向洪某某承诺购买的“世联资产”数字货币需要100天返还,每天返还1%。后余某、洪某、洪某某等人又陆续介绍或帮亲戚从被告人曾某处购买虚拟数字货币,总金额约66.4万元。另查明,被告人曾某于2018年4月向欧某销售2000个“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价值2.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明知自己持有的“世联资产”虚拟数字货币不能在中国销售,仍向他人销售,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作者简介:北京陈律师,法学硕士,高级合伙人律师,历任特种部队指挥员,检察官,侦查员,纪检干部,企业高管,阅历丰富,学养深厚,擅长疑难重大案件,多种法律关系交叉繁杂案件处理,重信守诺,值得托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