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销虚拟货币构成犯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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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被害人王某某通过“火币”账户购买风险收益均为三倍数字货币,因为后续收益较好,准备追加投资。但是此类产品存在一定的限制,即每个“火币”账户最多买进40多万人民币,而一张手机卡和身份证信息只能注册一个“火币”账户。
王某某为了获得更多投资回报,于是与项某达成口头协议,借用其身份信息办理了7张手机卡,并用该7张手机卡及项某身份信息注册了7个“火币”账户。
注册完这些信息之后,双方约定这些账户全部由王某某来控制,项某对这些账户的使用权、风险承担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后续如果盈利了,王某某会给项某盈利的4%作为回报。充值完之后,王某某将这7张手机卡放入四部手机内,并由其朋友黄某放在家中保管。
随着“火币”内的数字货币一路暴涨,案发时市值近1500万人民币。
“项某说要来我家吃饭,可能是在我做饭的时候,他趁我不注意把这7张手机卡卸下来。”黄某回忆道。
2021年4月12日18时许,项某以去黄某家中做客为由,将放在4部手机内的7张手机卡全部盗走。盗走之后,项某通过手机号码的认证方式,将账户密码全部更改,之后便将7个账户内的货币全部转出或抛售。
直到第二天晚上10点黄某才发现,于是立马告诉了被害人王某某。后面二人和项某确认是其把手机卡拿走了,且项某拒不归还,只想把王某某的本金还回去。
盗取账户后,项某将上述7个“火币”账户中的USDT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共约1300万元,并将赃款用于赌博、购买豪车等挥霍,转给其亲友240余万元,其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261万余元。
项某,男,1985年11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
2021年4月19日,被害人王某某到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报案。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项某非但不配合调查,反而辩称关于王某某系借钱给其投资虚拟货币,其有权处分7个账户中虚拟货币,认为其不构成犯罪,拒不认罪。
2022年6月17日,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项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追缴项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300万元,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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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 静
审核:王 怡
文字:张欣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