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 拆分模式
网络传销犯罪研究系列(七)
资金盘和杀猪盘平台均存在内部控制交易行情行为,为什么有的不定诈骗定传销
车冲: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控制”交易行情的情形,主要发生在“资金盘”和“杀猪盘”中。虽然资金盘和杀猪盘中均存在“控制”交易行情的情形,但是对于该两类“控制”交易行情的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则往往存在不同。
在资金盘中,主要是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在杀猪盘中,主要是定诈骗罪(特殊情形下定非法经营罪)。
同样是“控制”交易行情,两者为何定性不同?
事实上,两者产生不同的原因在于两者的模式及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同所导致的。
一、资金盘平台内部控制交易行情的模式及法律分析
1.模式分析
资金盘中控制交易行情,主要存在于传销型资金盘的“单边上涨”中。涉案人员通过在传销组织内部发行“虚拟货币”、“积分”的方式来收取参与者所缴纳的“入门费”。为了不断的吸引新加入者,传销型资金盘经营者除了设置内部交易平台促进虚拟货币/积分的流通之外,还会设置“单边上涨”、“拆分”、“复投”、“三进三出/五进五出”、“限制卖出”等规则。
在“单边上涨”的行情设置中的“控制”交易行情,主要可以分为两类:
第一、一类是只能以高于“虚拟货币”/“积分”市场价的方式出售;
第二、一类是后台设置上涨参数,使得“虚拟货币”/“积分”价格随着时间推移日渐拉升。
在第一类中,如果买入“虚拟货币/积分”的价格是1.5元(初始价格设置为1元),那么在出售的时候只能以比1.5元高的价格来出售,在系统设置上无法“挂”更低的单价进行出售。
在第二类中,设置上涨参数主要通过对四个参数的调整来实现,包括最小上行幅度、最大上行幅度、最小下行幅度、最大下行幅度。在具体操作中,只要最小上行幅度的数值大于最小下行幅度的数值、最大上行幅度的数值大约最大下行幅度的数值,就会使得交易所内部的“虚拟货币/积分”的行情不断上涨。
具体可见本律师办理案件中的相关技术人员笔录:
无论是第一类还是第二类的设置方式,在传销型资金盘中,在“虚拟货币/积分”价格上涨到一个固定的目标价格后,传销资金盘经营者会通过系统进行“拆分”,使得交易平台内的“虚拟货币/积分”的价格回归到初始价格,营造新加入者的成本与既有加入者之间的成本相同的假象。在“拆分”的同时,既有参与者账户中的“虚拟货币/积分”的数量会成倍增加,这种操作方式类似于股票市场中的“除权”,但是又有所不同。股票市场中“除权”后的所有股票在二级市场的出售上没有任何限制,可以随时全部出售,而在传销型资金盘中,“拆分”所“虚增”的“虚拟货币/积分”的数量往往会被各种规则“锁仓”或者限制卖出,即使允许一部分可以出售,也会强制要求留下部分比例的“虚拟货币/积分”用于“复投”。
在传销型资金盘模式中,“虚拟货币/积分”的作用是充当收取“入门费”的作用,同时也是“计酬”的工具。新加入者只有通过购买“虚拟货币/积分”的方式才能获得加入传销资金盘的“资格”,而既有加入者的获利途径来源于出售“虚拟货币/积分”,这样就形成了“虚拟货币/积分”的变现只能依靠不断加入且按照一定规则组成层级的参与者所投资的款项来实现并作为唯一渠道。
在传销资金盘中,存在按照新进资金数量来确定“虚拟货币/积分”单边上涨幅度的控制机制,例如,有的以每新进资金500万元交易平台即自动上调“虚拟货币/积分”单价0.1元的行情设置。
在传销资金盘中,也存在按照新进资金数量来确定“虚拟货币/积分”“拆分”次数和时间的控制机制,例如,有的以每新进资金500万元交易平台即自动对既有账户内“虚拟货币/积分”进行“拆分”的单价设置。
2.法律分析
无论哪一种模式,包括传销型资金盘中的既有参与者账户内的“静态收益”还是“动态收益”都是来源于传销资金盘中新加入者所缴纳的“入门费”,也就是新加入者所购买的“虚拟货币/积分”所对应的款项。
在“单边上涨”等规则之下,交易行情处于“被控制”状态,但是经营者并不会直接因为该种“控制”而直接获取他人财物。参与交易平台交易的各参与者并不会直接因为交易行情被控制而直接失去对财物的占有。相反,正是该种交易行情“被控制”的操作规则,使得传销型资金盘中的既有参与者能够通过高价售卖低价购买的“虚拟货币/积分”来获利。而经营者也因为该种规则的设置能够吸引更多的参与者缴纳“入门费”,并从参与者缴纳的“入门费”中非法获利,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无论是传销型资金盘的经营者还是既有参与者的获利与所投入的资金和所发展的下线数量(成为下线的前提就是需要交纳“入门费”)有关,这样就形成了虚构商品或提供服务为名,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组成层级的传销资金盘模式,而这种模式是完全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应该按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由于“控制”交易行情的行为与传销型经营者和既有参与者的非法获利之间无直接关联,即新加入者并不会因为该“控制”行为而直接遭受财产损失,经营者并不会因为该“控制”行为直接获利,因此,经营者和既有参与者之间以及新加入者之间并不存在诈骗罪中所要求的典型的“因果关系”,这也是传销型资金盘中“控制”交易行情的行为不应被认定涉嫌诈骗罪的关键原因。
二、杀猪盘平台内部控制交易行情的模式及法律分析
1.模式分析
在杀猪盘平台中,主要是博彩类和期货类诈骗平台中存在“控制”交易行情的情形。
在博彩类诈骗平台中,博彩平台经营者会通过修改开奖结果、更改赔率、设置发牌等方法将博彩中完全依靠“概率”和“运气”来决定输赢的方式转变为确定的参与者“必然”会输,博彩平台庄家必然会赢的状态。
在期货诈骗平台中,期货平台经营者会通过延时、滑点、插针等方式来实现交易行情的控制。该类平台在特定条件下存在定非法经营罪的情形,关于该部分内容可以参见本律师撰写的《非法经营犯罪研究系列(一)与经营非法期货平台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罪而非诈骗罪有关的争议焦点及辩护思路》
当然也存在以上述两种名义吸引他人注册充值,但直接采取关闭平台的方式逃避返还投资者款项责任的模式。
2.法律分析
在以上两种平台中,平台经营者“控制”行情的主要目的在于直接侵吞占有投资者的款项,在这种模式下经营者实施了隐瞒“控制”行情的事实或者虚构交易行情不受控制的假象的行为,同时投资者因为该种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行为“自愿”的交付了财物,而经营者直接因为“控制”行情的行为获取了他人交付的财物,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这就使得投资者的损失和经营者之间因为“控制”行情的行为形成了直接的“因果关系”,属于典型的诈骗罪中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应该按照诈骗罪定罪处罚。
综合以上内容,“控制”交易行情的情形在资金盘和杀猪盘平台中均会出现,但是资金盘中的“控制”行情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能按照相应的犯罪进行刑事处罚。这意味着,在刑事案件中,“控制”交易行情的行为的出现不必然意味着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更不能仅仅因为“控制”交易行情的行为直接得出涉案人员行为属于诈骗罪。
之所以强调此点,原因在于本律师在办理相关案件时就遇到过办案人员仅仅依靠“单边上涨”的控制规则即认定涉案人员具有诈骗行为的实务案例,由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罪名和诈骗罪之间的量刑差异明显,如果定性出现偏差就会导致对涉案人员量刑过重,这是家属和涉案人员所不能承受的。
本文是车冲律师结合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等资金盘、杀猪盘案件的实务经验总结所得,希望对该类涉案人员的刑事辩护工作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