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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cro(BTB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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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密数字货币';非法采矿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作者:李负责人,上海(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dogecoin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爆市场吸引了无数抱着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积极参与。Bi'安、火币、OKEx扩张迅速,拥有大量的交易参与者,除了通过买卖。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来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开采过程中,存在一系列行为,其中一些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在我看来,要想甄别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首先要搞清楚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这两个概念。

第一部分是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掘的概念和性质

1。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通俗地说,虚拟货币或数字货币被广泛用来指比特币、莱特币、USDT、dogecoin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是比较广的,一般指不受监管的、数字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游戏币,或者替代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的网络专用货币,包括加密数字货币。作者在文中讨论的各种行为或情节,指的是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加密技术来确保交易安全并控制交易单元创建的交易介质或商品。它来自于一个开放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者或管理者。原始数字货币是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获得的,因为算法解的总量是可以控制的,所以数字货币的总量是固定的,交易过程是网络中所有节点都认可的,这就导致了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不同于物理货币或正式货币的数字化。《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将其性质定义为虚拟商品,非货币当局发行。,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该也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起初,货币不容易大量获得,后来它变成了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有价值的物品本身被选中,并被赋予交换的权利。其他商品或服务可以在某个时间点按照特定的价值比例循环通用交换。政府(包括其他有信誉的实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并基于政府做出承诺';美国的信誉和金银储备。给予法定货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商品或服务的交换。法定货币(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论和金银储备的基础上,代表一定可交换价值的社会接受。社会之所以接受,因为在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会对法币的这些份额作出相应的信用承诺,法币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地区只使用一种法定货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按照MPQV公式计算。避免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持。它是通过区块链技术和计算机算法的保密性和流通性获得的虚拟对象。。区块链是一种智能的对等网络,使用分布式数据库来识别、传播和记录信息。2009年,比特币的第一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以生成虚拟令牌的计算机算法。设置了标志的程序认为程序所要求的解的程度或运算结果已经完成,并根据运算结果赋予该标志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一道数学难题的解。充其量可能对应的是解决方案的研发和矿机的采购价格和能耗价格,而前者不能代表有价值的东西,后者只代表消费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矿

获取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是操作。,需要使用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的操作过程。矿机通过CPU芯片或显卡参与数学计算,进行挖掘过程。如果结果可以计算出来,就给它一个数字货币值1或一个分数。以比特币为例。挖掘就是找一个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最终的哈希值满足难度要求。

采矿过程中涉及的参与者和设备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商、矿池管理者、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理解为参与采矿的每个人或组织,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采矿收入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计算贡献,分配收益结果。块确认和广播是基于一个矿工的相互承认';区块链节点以矿机为代表的工作量证书,计费并通知其他节点。矿工';收入储存在带密钥的电子钱包里,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掘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把矿机委托给一个矿池管理人,矿工交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人统一运维;后者是矿工自己管理自己的矿机。

笔者认为,之前没有关于纯挖矿行为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之后,对于用虚拟货币非法挖矿,应该会有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涉及刑事犯罪的非法采矿现状

首先,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采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搜索。,有132个文档。笔者研究案件文书后发现:

1。按照审判程序。一审判决占81.81%;二审裁定占16.67%;1.52%的案件被审监驳回。

2。根据定罪。(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如下:盗窃主要是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是在他人体内植入木马插件';美国计算机,并使用可控的计算机系统,以促进采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罪,不仅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密切相关。少数盗窃等案件主要与出售矿机有关,或取得采矿收益后,因不法侵害而引发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罪,少量案件为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占50%;控制、入侵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等与计算机系统相关的犯罪。18.18%;其他犯罪(抢劫、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盗窃等。)占31.82%。几乎所有案件都维持原判。

其次,笔者还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Tencent.com通报[3]Xi未央区检察院';安提前介入一起网络黑客盗取虚拟货币案,抓获该案3名犯罪嫌疑人。三名嫌疑人都是专业网络技术人员。,组织了一次';黑客联盟';非法侵犯他人';美国电脑系统,并在电脑上转移虚拟货币,涉及金额总计6亿元人民币。[XY002][XY001]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报道[4]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猫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总价值近3亿元人民币。

2021年5月8日,法场报道[5]称,武汉洪山警方宣布,摧毁了一家专门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科技公司。常升科技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了一个名为联合众信的虚拟货币平台。在与USDT充值后,声称要兑换联合众信特有的货币ZBCT。,可以在平台购买矿机产生收益,但是矿机操作的图片都是网络图片,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和具体收益比例。。常升科技公司三年开发了150多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上商城的app和小程序,几乎都是网络金融诈骗和传销定制的[6]。公布的案例和网络报道显示近年来,与数字货币挖矿活动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具有金额高、行为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范围广等特点。第三部分是对非法采矿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一、中国';对非法采矿的态度

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发布的人';中国银行等五部委2013年12月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第51次会议的要求,,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宏观层面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加密数字货币因其不可控的去中心化而受到大量犯罪活动的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改委发《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在发布之前,虚拟货币的开采和交易活动已经被围攻多次。。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第二,国际上,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都出台了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标准政策。比如在投资者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都有要求。印度准备直接禁止人们交易和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是逐渐向管制靠拢。

三。非法采矿的违法性分析。

没有法律禁止单纯的个人购买或租用矿机进行数字货币挖矿。这是一种基于个人需求获取虚拟物品的行为,需要禁止的应该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掘。上述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如下:

1。技术非法扣押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人购买矿机、管理计算机,或者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向计算机系统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入侵、控制、破坏计算机系统,或者窃取他人已获取的加密。数字货币涉嫌盗窃。

2。窃取电力资源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加装微机控制器等手段窃取电能用于矿用。,在一些地区已经成为一个经常发生的案件。窃电不仅以秘密手段直接非法使用和侵害公共资源及他人合法权益,还可能因线路漏电引发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阶梯用电电价。,应该严厉打击。

3。造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或者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1)甲主张可以出售(含售后托管)或者租赁矿机进行采矿,甲向社会公众主张。矿机有很强的计算能力(计算能力或配置是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成本的主要标准之一),据说每个月可以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的收益回报。如果回报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A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A声称其矿机具有一定的标准计算能力,但实际上并没有达到这样的计算效率,甚至矿机实际上并不存在。a接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租赁费用,涉嫌诈骗、合同诈骗或集资诈骗。

(3)A通过三个或三个以上代理商渠道推广矿机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商先购买或租赁一定数量的矿机,并可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租赁矿机,以获得浮动收益。换句话说代理商通过购买或租赁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会员资格,再通过拉人获得另一种利润分配';s负责人,形成三级以上的组织结构。a某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第四,想得更远

1。a没有矿机或者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在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委托,或者在租赁时显示有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验货。但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并在市场上买入加密。数字货币声称开采所得给了投资者,赚取了利差。是否涉嫌犯罪?作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欺诈,其本质是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投资者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在支付购买价款或租赁费之前就能带来预期收益。

2。A自行发行加密数字货币,并自行定价,声称从A处租赁的矿机可以开采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给投资者使用,只是根据投资者投资的金额,定期向投资者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收入的金额,甚至无限调整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之间的兑换价格,是否涉嫌犯罪?作者认为,一';的行为仍然是欺诈,加密数字货币可能只在一个控制网络节点做闭环操作,通过一系列包装,利用投资者';回报预期,用不值钱的数字产品代替法币(投资者现在也可能被要求购买法币中的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然后投资主流加密的数字货币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者';的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者租用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并不是看好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是在加密数字货币和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交换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投资者用自己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中转换成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交易获得法定货币资产。与犯罪所得有关的非法收入通过采矿得到清洗。。根据上游犯罪的故意和参与程度,A'的行为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包庇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有很大一部分人期望参与到挖矿活动中来获取高额回报。在不法分子的诱惑和欺骗下,或者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都有可能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涉及的罪名多种多样,行为手段也越来越复杂、隐蔽、利益相关。要加强监管,防止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为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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