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海洋投资集团(浙江海洋投资集团是国企吗)
为规范和加强浙江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于近日联合印发《浙江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对海洋(湾区)经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海洋(湾区)资金”)的分配使用基本原则、分配因素等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内容,随小布一起了解~
海洋(湾区)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海洋(湾区)经济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下达,纳入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该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其中,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资金预算,并按规定于11月30日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转移支付,省人代会后三十日内正式下达。实施期限原则上为3年。
分配使用的基本原则
坚持因素与绩效相结合
省级分配综合考虑因素分配和绩效管理,各地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海洋强省、大湾区建设相关重点工作要求统筹使用,向资金使用绩效好的地方倾斜。
坚持项目与平台相结合
突出“资金跟着项目走”,重点支持带动性、引领性、支撑性强的海洋(湾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建设,着力提升海洋强省、大湾区建设相关重大平台能级。
坚持开发与保护相结合
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努力推动海洋经济、湾区经济绿色低碳发展。
按照3个因素进行分配
海洋经济因素
重点支持沿海市、县(市、区),即温州市本级、洞头区、乐清市、瑞安市、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龙港市,海宁市、平湖市、海盐县,绍兴市柯桥区、上虞区,舟山市本级、岱山县、嵊泗县,台州市本级、温岭市、临海市、玉环市、三门县,按照海洋生产总值、海岛面积、人均可用财力等子因素进行分配,并综合考虑海岛县财力状况。
大湾区因素
重点支持环杭州湾经济区内的设区市本级(海洋经济因素支持范围以外),即杭州市本级、湖州市本级、嘉兴市本级、绍兴市本级等,按照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等子因素进行分配。
绩效评价因素
按照“全省域推进海洋强省建设”要求,根据上年度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海洋强省建设、大湾区建设相关重点工作督查激励结果,以及海洋经济重大项目招引培育和推进建设情况,省级新区、海洋经济特色产业区块推进建设情况等子因素进行分配,统筹兼顾支持海洋经济因素、大湾区因素明确范围以外的市县。
此外,《管理办法》提出,海洋(湾区)资金由各市、县(市、区)统筹安排,其中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根据省确定的分配额度,由市级统筹安排支持相关县(市、区)项目建设。海洋(湾区)资金主要用于省级及以上海洋经济、大湾区相关重大规划(方案)、中长期重大项目库、年度重大项目实施计划内的项目和其他相关重点项目。具体包括:
现代海洋产业项目;海洋科教创新、科技研发、教育文化、人才引进项目;海洋生态保护、防灾减灾、智慧海洋工程建设相关项目;沿海港航基础设施项目,江海联运、海河联运、海铁联运等多式联运项目;海岛及沿海地区基础设施项目;生态海岸带等大湾区标志性工程项目以及符合大湾区建设行动计划要求的项目;政府投资的重大海洋(湾区)项目运营管理;大湾区建设的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平台的前期研究和规划编制;其他与海洋(湾区)经济发展相关的重点工作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等。
各地要建立资金使用管理机制,统筹安排海洋(湾区)资金,提出区域性的绩效目标,原则上要安排不低于分配额度30%的资金用于支持海洋产业发展。海洋(湾区)资金不得用于安排单位运转经费和发放津贴补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挤占挪用。
各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海洋(湾区)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骗取套取、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