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虚拟货币被抓怎么判刑
来源:综合广信法院
转自:江西法院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盗窃现实中的财物
是妥妥的违法犯罪行为
盗窃看不见摸不着的
“虚拟货币”
算违法吗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
什么是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
根据《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规定,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
案情回顾
“我的电子钱包不时会有以太币入账,每当有收益转进我的手机钱包,都会在几秒之内马上被人转走,我自己手动转账都不能抢过他,这种情况持续了一两个月……”被害人缪某某激动地说到,并用手机点开相关页面,页面显示出转走以太币的数量及当时可兑换美元的价值。
2018年3、4月份,被告人李某某利用掌握的“植入木马”及归集零散ETH(以下简称“以太币”)等相关技术,在为客户缪某某维护服务器时,在缪某某的数据库中植入木马程序,被告人李某某先后520余次从被害人缪某某手机应用“imToken”的电子钱包中转走以太币共计383.6722个。后李某某将该383.6722个以太币通过自己创建的电子钱包流转兑换成109458个USDT(以下简称“泰达币”)。
经北京派盾信安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后出具《缪某某被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虚拟货币追踪报告:被告人李某某转入收款钱包的383.6722个以太币,在当时的价值约为43万元人民币。
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民警通过技术手段将被告人李某某兑换后的约109458个泰达币全部退还给被害人缪某某。
法院审理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
判处被告人李某某
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大数据信息新时代
手机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
我们在享受网络便利的同时
更要警惕网络的虚拟性、非接触性
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