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搬砖套利软件
众所周知,在不同的虚拟币交易平台中,相同的虚拟币价格也是存在一定差异,于是我们肯定就会想到:在两个平台某一虚拟币价格存在差异时,如在A虚拟币交易平台低价购入某一虚拟币,再到B虚拟币交易平台挂单卖出,就可以获得平台之间的差价。我们一般也会认为该行为就是一种正常的套利行为,不会涉及违法。今天,我们团队就跟朋友们分享下,虚拟币搬砖套利,怎么就会被认定为违法犯罪呢?
这种套利行为,币圈朋友肯定都不会陌生,也就是俗称的“搬砖”。正常来说,搬砖套利很正常,但在实践中,由于不同平台的设置规则不同,比如有些交易平台就是专用于洗钱的,则“搬砖”可能也会涉及到违法犯罪。下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初至7月6日,被告人杨某某和妻子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币宝”APP系非正规投资平台,在“币宝”APP出售虚拟货币泰达币(USDT)存在帮助上游犯罪分子实施信息网络犯罪可能的情况下,仍在火币网上注册两个账号,并投入资金多次在火币网购买泰达币,提币至“币宝”APP出售,赚取“佣金”获利。经查,两被告人在火币网购入泰达币后提币至“币宝”APP出售总计xxx个泰达币,金额共计人民币44121054.09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5万元以上。
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使用本人及借用多个亲朋好友支付宝账户用于收取在“币宝”APP出售泰达币所得,其中包含多笔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所得赃款转入被告人支付宝账号。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赃人民币75000元。
最终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自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
在上述案件中,判决书并未具体写明“币宝”APP具体是怎么不正规,但我们通过检索其他案例发现,在类似搬砖被认定犯罪中,相关平台一般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比如平台系专用于洗钱、平台不需要实名注册、双方事先私下确定交易价格指定在某平台交易等等。当搬砖套利中,出现以上某些情形时,公安机关就可能认定双方明知该平台不正规,向其购买虚拟数字货币的资金为犯罪所得,从而可能被认定搬砖套利构成犯罪。
综上,在虚拟币不同交易平台之间搬砖套利,仍需注意相关交易风险,谨慎交易。大家对此事又有什么看法了,欢迎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