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的分类有几种
李幼埙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付荷爽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近年来,“元宇宙”这一概念开始走进大众视野。作为与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空间,元宇宙空间中发生的活动能与现实世界产生真实的联系。虚拟货币是具有货币性质的数据代码组合,能够满足元宇宙数字空间的需要,其与现实货币之间的价值交换则成为了“跨空间”联系的逻辑基础。但是,现有虚拟货币存在着币值不稳定、监管难度大等风险,无法直接适用于元宇宙空间。现有虚拟货币的种类中,“数字人民币”及“稳定币”在元宇宙中有进行适用的可能性,进行交易的平台可以分为中心化与去中心化两类,适用不同的规制手段。此外,元宇宙是一个无国界的虚拟空间,对其中的虚拟货币进行的监管带有国际法性质,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较为适合承担对其进行监管的国际法责任,可通过“直接控制”与“间接控制”两种方式将其纳入监管轨道。
一、元宇宙中虚拟货币概述
(一)元宇宙的概念
作为一种新兴的概念,元宇宙应当如何被定义,目前还是难下定论。以现有的思维与技术来定义,元宇宙是以包含人工智能技术、电子游戏技术、交互技术、区块链技术、物联网技术在内的多种网络及运算技术为支撑,利用科技手段创造出的与现实世界相平行的虚拟世界。2021年,Facebook创始人马克·扎克伯格宣布将母公司更名为“Meta”,引起业界的广泛讨论,“元宇宙”这一名词也迅速进入大众视野。而元宇宙这个概念早在1992年,在科幻小说《雪崩》中,作者尼尔·斯蒂芬森便已提出了,在小说中,作者创造了与现实世界相链接的虚拟三维空间,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形成自己的虚拟化身,从而突破地理的限制,在虚拟空间中进行互动。在2021年马克·扎克伯格更名之前,人们对元宇宙的认知主要局限于游戏方面,例如电影《头号玩家》,用“绿洲”的概念展示了元宇宙世界,这样的游戏世界与现实世界息息相关,使用vr和交互技术,使在游戏元宇宙的玩家也能够清晰感知到疼痛感。但对元宇宙的认知已经不断加强、拓宽,元宇宙的概念已经超越了原有的游戏世界,成为一片更加广阔的平行世界、架构于区块链之上的虚拟社会,其间发生的行为和社交关系与现实社会有联系亦有区别,其中所涉及到的虚拟身份、数字资产、虚拟货币等特殊问题都不是完全靠现实世界的立法能够完全覆盖的。
这样定义的元宇宙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征:
1.身份虚拟性与独立性
在元宇宙中,现实生活中的人拥有另一个或者多个虚拟身份,并且这样的身份不同于当前网络平台上的一个注册账号,而是更加独立,可以有自己的形象和性格,可以形成自己的社交关系,并在元宇宙中切实虚构出的一个设计身份,可以与其他虚拟身份形成元宇宙中的“恋爱”“婚姻”“交易”等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这个虚拟身份是独立于实体身份而存在。这个身份与我们通常意义上的“账号”不是一个概念,要远远比账号更广泛、更立体、更复杂,甚至不能单纯地视为现实身份在虚拟世界中的映射,而是有可能成为一个带有极大的独立性的虚拟身份,从性别、形象、履历、技能等等都可以由用户自己定义,并且有可能不断调整、自我成长,进而由这个身份在元宇宙中构建虚拟的“社交关系”,这个身份会随着元宇宙生活的推进而不断丰满、增值。
2.财产与货币的虚拟性
用户在元宇宙中可以创造性地使用元宇宙中提供的工具创作各种数字作品、搭建各种场景、举办各种活动、编制新游戏、繁衍虚拟后代、饲养宠物等,这些过程中都需要相应的原始虚拟货币积累,并可能创作出有价值的数字资产。
(二)虚拟货币的概念
货币是一种作为交换媒介流通的物品。随着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发展与网络平台的蓬勃生长,虚拟货币应运而生,当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存在时,其作用即为交换媒介,符合货币的相关定义,其法律规制也与货币相类似,有关法规在虚拟货币领域的施行,意味着监管者将虚拟货币作为了一种“货币”处理。根据美国金融犯罪执法局(FmCEN)所发布的指南,如果业务涉及创建、获取、分发、交换、接受或传输虚拟货币,那么它就可能受《银行保密法实施条例》(BSA)管辖的资金服务业者,就需要按照金融犯罪执法局的要求注册、报告和保存记录。此外,许多国家己经要求虚拟货币行业遵循反洗钱法规的有关规定。
虚拟货币是使用数字化手段拟造、具有货币性特质的数据代码组合。它是形式上的数字化货币,并借助复杂的区块链技术实现去中心化的结构设计,将在长时期内保持一定的价值。在元宇宙中,这种虚拟货币不仅仅会以虚拟金币、货币等形式出现,但究其本身的法律性质,其表现形式只是点子代码的包装,实际上均为账号内存在具有流通价值的货币。
虚拟货币的法律性质主要包括以下三点。第一,虚拟货币具有价值,它不仅在产生过程中凝结了人类无差别的劳动(通过矿工“挖矿”生成),而且可以通过金钱以对价的方式进行转让、交易,产生金钱上可计算的经济收益,同时,代表持有者在现实生活中实际享有的对应财产,因此虚拟货币具备财产的经济性或价值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第二,虚拟货币具有稀缺性,其总量有限,供应受到限制,且无法随意取得;第三,虚拟货币具有可支配性或排他性,其持有者可以对比特币进行占有、使用并获得收益,虚拟货币作为财产具有明确的边界、内容并可以被转让、分离。
目前元宇宙中的虚拟货币大多还是以传统意义中仅能在元宇宙内部流通的形式,但其发展态势不容小觑。如前文中谈到的“绿洲”,玩家们不仅可以用现实中的货币转为元宇宙中的虚拟货币来购买虚拟装备,在游戏中获得的金币也可以转为现实中的货币购买游戏相关设备,如VR眼镜、外套等。由此也衍生出众多的职业玩家,通过获得在游戏中“死亡”玩家遗落等金币来获得现实收益。当元宇宙这一概念衍生至完全平行的世界,而不仅局限于游戏时,虚拟货币也不再局限于我们目前接触的比特币、游戏金币的概念,而通过多样的形式、统一的衡量尺度、元宇宙内认可的虚拟金融机构等协助下在元宇宙和真实世界内顺畅流通。
尽管虚拟货币呈现出种类多样、价值巨大的发展态势,业界仍认为由于虚拟货币没有国家信用背书,只能在具有“共识机制”的群体中发挥价值。但当这种“共识机制”的群体数量不断上升,影响力逐渐扩大,甚至拥有超越普通国家的信用能力,又何尝不可能成为正常流通的货币呢?
(三)元宇宙中的虚拟货币交易
1.发行模式
目前,虚拟货币的发行可分为两种:私人发行和央行发行。私人发行的虚拟货币主要有比特币、以太币等去中心化虚拟货币,其发行的主要方式为ICO,即首次公开募币。私人项目的发起者发布项目白皮书,投资者便可用自己所持有的法定货币或者其他虚拟货币,来购买该私人项目平台的虚拟货币。投资者可以用自己所购买的平台虚拟货币登录专门交易场所,从而实现私人项目虚拟货币的流通。从流程看,整个过程均不经过国家部门的审批与监管,完全由市场进行调控、自由发展,极易造成混乱,产生非法集资犯罪、虚假ICO项目骗局等现象。首先,投资者对于私人项目的了解仅限于最初发布的白皮书,但对于白皮书的内容没有相关的标准予以规制,也缺乏专业机构对其进行调查和审批;其次,此种项目对于投资者的要求不高,投资者不需要拥有项目审查能力,仅需要购买私人平台虚拟货币即可,此时私人发行者只需进行炒作便能够吸引大量的投资者进行购买,造成明面是ICO但实际是传销的局面;此外,私人发行虚拟货币的交易平台没有相应的审批备案,这就会导致用户的交易行为不能得到良好的保障,一旦发生盗号问题,用户的资产难以追回。这都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带来了极大的不利。因此,2017年起我国就发布公告,全面禁止了代币发行融资。
央行发行虚拟货币目前仅限于数字人民币。数字人民币与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不同,它不是新的货币种类,不能用于进行买卖,只是处于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受央行管控。可以说,数字人民币只是人民币的虚拟形态,与现实货币拥有相同的功能,甚至比现实货币更能够得到有效监管。
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离不开货币的币值稳定。就虚拟货币而言,私人发行模式中,虚拟货币不仅仅会作为一般等价物使用,还会作为交易对象本身而交易,更类似于股票,可以通过低买高卖获利,存在被炒作的风险,其价值相对不稳定;而央行发行的虚拟货币基本等同于现实货币,没有价值,不会作为交易对象出现,这极大的保障了币值的稳定性。因此,从发行模式上来说,使用央行发行模式创造一种价值稳定性高、安全保障性强且能够获得全网共识的数字货币更能够满足元宇宙的交易需要。
2.交易方式
虽然虚拟货币的主要初始功能是支付,但在国内监管环境和市场认可度影响下,支付工具绝非虚拟货币的主要运用。这是由于虚拟货币价格波动较大且无规律可言,并且每发生一笔交易,系统中的所有节点都需要进行全量的计算和存储,也会产生变相的效率低下。
元宇宙作为与现实世界平行的虚拟世界,虚拟货币就不仅仅要满足在元宇宙进行的交易中的使用,还要满足元宇宙与现实世界之间的兑换,这就需要一个专门的交易平台去完成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之间的转换。这种转换要同时满足充值需要和满足提现功能,也就是说,人们不仅仅能够将自己现实中的货币充值进元宇宙,满足自己在元宇宙中的消费需求,也可以将在元宇宙中通过某种方式换取的虚拟货币转换为现实货币。不仅如此,平台的存在也能够帮助更好的对虚拟货币使用进行监管。人们通过自己的虚拟形象在元宇宙中进行活动,这使得人们的各种行为具有极强的匿名性,因此,在元宇宙的框架下,监管和追踪虚拟货币交易较为困难。但是交易平台的出现便极大缓解了这一问题。用户进行虚拟货币交易需要依赖交易平台进行,那么对交易平台进行有效规制,就能够将用户所有交易纳入可视范围内,极大的保证了交易安全;此外,虚拟货币在元宇宙中的交易打破空间限制,那么对于元宇宙中相关交易行为就难以进行相应的司法管辖,但平台是建立在现实中的,那就意味着平台必须在某个国家或地区进行注册,因此它不具有打破空间地域的特性,在其中进行的交易行为适用什么样的法律也有了确定性,能够更好的保障交易安全。
但元宇宙中的交易需要支付相应的Gas费。Gas费最初源于以太坊,是在区块链上的每一次信息处理所需要向各节点支付的费用,类似于“平台技术服务费”,由于区块链上的交易也是信息处理(记账)的过程,因此也涉及到每一笔交易支付对应的费用。这些交易费用一旦累计,数字也不容小觑。因此元宇宙需要搭建一个不付费或者少付费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
二、元宇宙中虚拟货币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一)中国针对虚拟货币的态度
近年来我国针对加密货币陆续出台多个规范性文件。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其中提到:“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2021年5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联合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指出:(一)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及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相关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并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犯罪活动。从中可以看出,目前在我国,出于预防非法集资、防止偷税漏税等考虑,虚拟货币尚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也不能与法定货币之间进行兑换。我国对平台的监管方向为禁止平台开展加密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比如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
虚拟货币基于(Peer to Peer Lending,P2P)模式,在没有国界的网络虚拟空间进行流通,不可能被主权国家所完全封锁。在元宇宙的框架下,虚拟货币或许将成为其主要流通货币。作为虚拟世界,元宇宙打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因此跨国界交易是不可避免的,使用同种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或将成为最为便利的手段,虚拟货币在元宇宙中将会起到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在此情况下,将会产生新的虚拟货币交易方式。
(二)元宇宙中虚拟货币交易行为的性质
虚拟货币可以通过三种方式获得:一是在线交易与法定货币交换;二是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三是“挖矿”。首先,虚拟货币作为交换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时,双方建立互易关系。此种“对价”非金钱意义上的对价,而是一种彼此交换且互相认可的财产。其次,虚拟货币与法币的交换关系属买卖关系而非货币意义上的兑换关系。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认为,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关系可以类推外币与本币之兑换关系。虽然目前虚拟货币作为一种无体物或者金融商品,其与法币的交换实质上是买卖关系,买卖之标的物为虚拟货币。但当虚拟货币在元宇宙中达到较为广泛的使用时,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的关系可以类推外币与本币之兑换关系,虚拟货币和法定货币之间具有较为稳定的汇率,两者之间可以建立起货币意义上的兑换关系。此时,虚拟货币交易时的法律规制可以参考外币与本币之兑换关系,元宇宙的虚拟货币可以比拟为外币。
在虚拟货币总体处于领先的发展格局下,虚拟货币能够满足人们对持有和交易资产的隐私保护及资产安全的诉求,从而使虚拟货币逐步为全世界众多知名投资机构重仓持有的资产,其交易规模不断扩大,市场机制的作用也不断增强。
(三)元宇宙中虚拟货币交易中的法律问题
未来虚拟货币的对于我国传统金融市场的冲击会是根本性和颠覆性的。它完全与传统货币分离开来,使得我国政府无法再借助法律手段去调控这种新兴事物。由此造成的一系列风险,必须得到足够的重视。具体说来,虚拟货币存在的法律风险可被归纳为以下几点:
1.交易系统安全问题
虚拟货币的交易依托于互联网、区块链等技术,系统漏洞、黑客侵入、病毒袭击等风险难以完全避免,交易过程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目前的交易中心,作为一个网络交易平台,它并不具备严密的安全保障机制,也不具备存款保险制度,交易所会在短时间内经手大量交易,黑客如果得手,就相当于直接从银行获得大量财产,与盗取个人用户的银行卡相比,能够获得更为可观的收益。而且一旦账户被盗,用户将承担最终的损失,用户本身的财产安全难以得到保护。
2.价值认定困难
虚拟货币在目前的流通中,其价值仍多是仅具有象征意义而缺少实际标价,其价格完全凭借市场自发调节,不存在客观参考标准。这势必会导致法律上的一种不稳定状态,若违法使用虚拟货币导致犯罪,从法律上认定它的罪与非罪界限十分困难的,也难以通过法律手段对其有效规制。同时,司法机关无法对单笔虚拟货币的价值加以客观鉴定,一旦出现货币被盗行为,也很难实现犯罪金额的准确衡量。
3.司法取证困难
虚拟货币的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匿名性。它在方便用户的同时也存在较高风险。由于交易双方是匿名的,加剧了司法机关的取证困难程度,况且现行刑事与民事诉讼法针对网络电子证据的收集和真实性证明也存在着法律条款过于简单粗糙的缺陷。一旦发生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如何在交易过程完全匿名的情形下找到犯罪对象,以及如何证明存在违法犯罪事实,都需要利用互联网科技来加以证明,传统的证据法体系已不能够制约高科技犯罪,因此尽快完善电子证据的证明标准也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4.资金转移高效帮助洗钱犯罪
洗钱,即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犯罪者将违法收入通过购买境外资产等合法手段洗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来源,从而逃避国内法律监管。由于虚拟货币的交易具有高度匿名性的特征,这给某些洗钱犯罪带来了巨大便利,利用虚拟货币进行洗钱,不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可以逃脱被监管范围,况且匿名性给了犯罪者更多机会去实施犯罪活动和逃脱被追究责任。现阶段,利用虚拟货币进行犯罪的种类有洗钱、谋杀、从事人口贩卖和儿童色情产业等。虚拟货币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便利了犯罪行为,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这也造成了多国政府开始禁止比特币交易。其次,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普遍存在于违法犯罪网站中。据某些资料显示,在暗网,用户最常使用比特币进行毒品与武器交易。“丝绸之路是最先以比特币进行交易的国际非法麻醉剂制品互联网交易平台。据报道该平台承担了近一半的早期比特币交易量,且以比特币作为唯一接受的付款方式,为非法麻醉制剂交易提供帮助,在平台交易后再通过比特币交易所兑换成法定货币或者再从事犯罪”。各国针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措施也参差不齐,跨地区进行犯罪追踪需要消耗巨大的时间成本,这也给打击虚拟货币犯罪增加了难度。
三、元宇宙中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制
面对元宇宙中虚拟货币蓬勃发展的可能性,不能一味只否定它的存在,只有承认虚拟货币合法性,方可回应司法实践需求。目前,虚拟货币尽管被严厉监管中,但仍会存在因虚拟货币的持有、交易发生矛盾和纠纷。提前最好法律规制准备,才能够突破法律跟不上数字发展具有滞后性的问题,从而更好保护虚拟货币持有者的权利,也才能更好维护虚拟货币金融市场的秩序。金融监管多针对已经比较成形的金融行业设定监管规则,对金融创新如果同步实施过度管制,有可能阻碍新型金融产品的诞生与成长。
中国目前尚不禁止个人持有虚拟货币及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金融监管机构明确禁止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向公众提供兑换服务,同时禁止使用虚拟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商品及服务。虚拟货币的法律属性尚未明确规定,涉及虚拟货币的买卖、计价、支付和兑换等问题及相关诉讼,给司法机构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及判决带来诸多困惑。
元宇宙中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规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明确通用虚拟货币类型
1.数字人民币
从私人发行与央行发行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在元宇宙框架下,具备更大的治理优势的是央行发行类型的虚拟货币。以数字人民币为例,2021年7月16日,央行发布了《中国数字人民币的研发进展白皮书》,其中提到,数字人民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以数字形态存在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现钞的数字形式。数字人民币的定位是法定货币,比起比特币等私有性虚拟货币,具备更大的稳定性优势。数字人民币与纸钞、硬币等价,能够使用的场景与现实人民币基本保持一致,币值稳定且有国家强大的经济实力做背书,这为在元宇宙中实现更大范围的市场交易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除此之外,人民币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特别提款权的组成货币之一,其他接受人民币的国家也能够接受数字人民币,具备跨国使用的可能。因此,就我国而言,数字人民币可直接用于元宇宙货币体系。
针对数字人民币的规则构建,需要完善数字人民币的基本法律规范。目前,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19条已明确规定人民币包括实物形式和数字形式;第22条的规定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制作和发售数字代币,以防范虚拟货币风险。但不足之处在于,修订草案对“伪造”和“变造”数字人民币的概念和行为加以明确阐释,以及对使用数字人民币所引发纠纷的民事、刑事管辖权配置和有关程序等均未予以规定。鉴此,有必要进一步对人民银行法进行完善和修订,基于数字人民币的技术特征,对“伪造”和“变造”数字人民币加以明确规定,并尽快规定数字人民币相关的法律程序。另外,需要加强数字人民币规则创新与现有法律规范的有效衔接。一方面,完善结算最终性规则并与破产法进行有效协调。另一方面,数字人民币相关法律规则应与现有金融行业规范形成有效衔接。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还远未达到人民币国际化的法制建设要求,数字人民币的发行及其跨境流通除了需从支付、清算和结算系统等规则考虑外,还应加强与人民币国际化相配套的法律制度进行系统性构建,并形成新旧制度持续稳定的规制体系。2.稳定币
从目前虚拟货币的发展来看,私人发行的虚拟货币想要进行流通,最大的阻碍是其不稳定性。和数字人民币不同,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相对于法定货币币值来说存在很大的波动,因此它不具备货币的价值尺度这一属性。但是稳定币可以解决这种问题。2019年,扎克伯格的子公司Libra network发布了加密货币项目白皮书,正式提出稳定币计划,并为其起名为Libra,其中提到,此种加密数字货币的获取可以不依赖于银行或者政府,并且是锚定了多国法定货币的“一篮子货币”。作为“一篮子货币”,稳定币通过抵押品(如黄金等)作为后盾,或者用相应的算法机制来保障币值的相对稳定,可以与多国的法定货币保持稳定的兑换比例,几乎完美的契合了元宇宙适用货币的需要。但稳定币发行若掌握在中心化的私营机构中,完全依赖于私营机构的运行设备,运营机制、内部审查不透明,一旦监管不到位,不仅会影响货币的可兑换行,还极易产生洗钱、数据泄露等风险;除此之外,中心化私营机构容易产生垄断,可能存在滥用市场、操纵市场的风险。
(二)明确交易平台法律监管
1.对交易平台进行监管的必要性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运作的各个环节,都存在对应的风险,这样的平台上有经纪商、有托管方、有交易商等,这些角色综合起来,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平台。对于这样的平台,如果没有科学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就可能使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对应金融秩序的稳定性也会因此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很容易被黑客攻击,继而出现大额虚拟货币被盗的情况。这样的问题长期发展下去,就可能对于金融系统造成冲击。
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为实际监督管理提供了抓手。对于虚拟货币而言,无论是虚拟货币的发行,还是虚拟货币的交易,都不依赖于第三方机构,用户可以以匿名的方式来进行点对点的交易,监管机构难以进行虚拟货币交易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在此过程中,如果用户没有同意,监管机构也无法依靠公权力,来进行交易的撤销,来进行交易的回拨。此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进行法律监督和管理,可以更好的解决虚拟货币发展面临的一些问题。如果虚拟货币设置为实名制,就可以破除匿名性的监管难题。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在一个国家或者地区注册,受到一个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实名认证的诉求,可以更好的解决司法管辖。
2.明确交易平台性质
元宇宙的虚拟货币交易分为两种,一种是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一种是虚拟货币在元宇宙中的使用,两种交易需要不同性质的平台完成。
(1)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需要中心化交易平台
以元宇宙中适用数字人民币为例,数字人民币是由央行负责发行,除人民银行作为发行中心外,其他商业银行和指定金融机构对于数字人民币建设也进行了参与,因此数字人民币的兑换基本上严格控制于银行此类指定的中心化运营平台中。而比特币等私人发行类的虚拟货币,其发行方为私人公司,但使用者进行认购的交易平台可纳入国家管控,由国家统一管理,形成中心化交易平台。虚拟货币的兑换使用中心化交易平台的优势是,平台均由国家统一监管,这使得兑换场景、过程、数额均透明可控,处于可追溯的状态,有效的保障了使用者的权益。不仅如此,由于使用者在元宇宙中是以虚拟身份存在,匿名性非常高的特点给洗钱等行为提供了极大的运作空间。统一管理的中心化交易平台在使用者开设账户时进行实名化限制,以便给予监管,有效的防止此类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中心化交易平台若由国家统一运营,使用者的个人隐私也能够得到良好的保护。
从元宇宙的发展中,我们不难看出,元宇宙的建立与运营依托于硬软件技术,其须遵守的规则不仅仅是社会规则,也包括技术规则。传统意义上的规则制定者一般为国家,但元宇宙中的规则制定却避免不了互联网科技巨头的参与。因此,元宇宙中的金融规则也避免不了的会被相应的提供技术的资本所渗透,从而对现实金融体系产生一定的影响;同时,数据技术的掌控者对元宇宙参与者也会有极大的控制力。在此种状况下,中心化交易平台不仅仅承担现实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兑换的功能,也要承担限制互联网科技平台数据权力、保障跨空间金融体系相对稳定、保障参与者的数据主体权利的职责。因此,在元宇宙中,虚拟货币的中心化交易平台与元宇宙建设运营平台要相对独立,同时要对虚拟货币金融体系制订相应的规则进行监管,保证跨空间的金融安全。
(2)虚拟货币在元宇宙中的使用需要去中心化交易平台
元宇宙中对虚拟货币的使用集中于货币与服务之间的交换,每个提供服务的商家都是一个交易平台,具有经营性,需要自由的交易市场,此种情况下,交易平台适用去中心化更能够保障交易的灵活性和高效性。但对于此种交易平台要设定严格的准入机制,以便进行市场监管。首先,交易平台要具备较强的安全技术条件。元宇宙是数字虚拟世界,其中一切都建立在数据之上,网络攻击、物理设备损坏都会对交易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交易平台的安全性需要有一定的保障。其次,要建立业务审批制度。元宇宙的虚拟性使得一些受限于物理世界的事情有了实现的可能,业务范围比起现实空间更为广泛,这也使得一些诈骗行为有了可乘之机。因此,平台在元宇宙中开展的业务要进行相应的报批,报批制度应采用禁止性规范形式,以保障元宇宙业务的灵活性。
3.明确虚拟货币的监管组织
虚拟货币的监管组织可以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简称IMF)担当,它成立于1945年12月27日,总部位于华盛顿特区,是世界两大金融机构之一。其职责是监察各国之间的货币汇率和贸易情况,为各国提供技术支持和资金协助,以确保全球金融体系的正常运作。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之所以非常适合承担元宇宙中虚拟货币的国际法监管责任,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设计初衷,就是通过稳定外汇市场来稳定全球经济体系,因此对虚拟货币的“汇率”监管是其职责所在;另一方面,按照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1条的规定,监管虚拟货币完全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目标。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以在这两个层面上协调全球各方一起应对虚拟货币带来的威胁,而这是其他任何机构都无法做到的。
如果元宇宙中使用的货币明确为类似于数字人民币的虚拟法定货币,可以直接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等同于现实货币的监管方式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而对于其他虚拟货币来说,将其纳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机制的方式有两种。第一种方式是,对现有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的条款做扩大解释,允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间接控制虚拟货币。具体来说,就是扩大《协定》第4条第5款的含义,使其包含虚拟货币,并将虚拟货币标记为“单独的货币”。这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就可以要求其成员国用虚拟货币来支付部分认购配额,其成员国就需要独立地购买虚拟货币并将其捐赠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般基金,以此来获取一部分本国货币,或是与交换的虚拟货币价值相等的特别提款权。简而言之,扩大《协定》第4条第5款的含义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了一条通过其成员国间接积累虚拟货币的途径。这种方法只需要做很少的更改,并且可以在基本保持组织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将虚拟货币纳入其监管范围。
第二种方式是,允许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虚拟货币进行更直接的控制,给予虚拟货币“准会员”身份。《协定》第2条第2款规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身份对所有国家开放。因此,可以给予元宇宙中虚拟货币以准会员的身份,这样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官方承认虚拟货币会增加其合法性,元宇宙中的数字用户也可以从中受益,自由使用、流通虚拟货币;另一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拥有了虚拟货币储备,就可以在不要求其成员国采取行动的情况下处理投机性攻击。
结论
元宇宙尚未正式成型的当下,对于其涉及的法律问题大多是基于现实社会的考量,但元宇宙终将去往何处,影响力将达到怎样都仍是未知数。元宇宙成形后,虚拟货币的交易将会成为现实世界与虚拟世界的重要连接,法律往往会滞后于科技的发展,但若能及时赶上科技的步伐,对虚拟货币的法律规制系统化、平台化,也许能在达成元宇宙终极目标的过程中,实现元宇宙互联网技术和法律监管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