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c虚拟货币
Overview 概述
根据香港证监会发布的数字货币监管法规及指导意见,如果需要打造数字货币交易平台,则机构需要香港证券 1 号牌和 7 号牌。
根据香港证券法的定义,7 号牌的主要作用是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操作、匹配客户买卖盘的电子交易平台。
如果希望在香港开设数字货币交易所,除了需要具备 1 号牌和 7 号牌外,还需要向监管当局申请进入沙盒测试,并只能面向合格投资人。
大陆企业可以通过收购香港 7 号牌和 1 号牌来开展数字货币交易所业务。根据我们的统计,目前香港持有 7 号牌的机构有 136 个,1 号牌近 3 万个。
Report 报告
1.香港数字货币监管法规
香港证监会自2018年底至今,在数字货币及证券型代币发行领域发布了三个重磅指导文件:
- 《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运营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
- 《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概念性框架》
- 《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
对于数字货币、证券型代币发行相关业务进行了较为明晰的规定,但总体而言,仍处于早期探索阶段。虽然还不成熟,但是已经是数字货币监管发展中重要的一步。
在证券型代币发行(简称 STO ,Security Token Offering)方面,香港证监会 SFC 于 2019 年 3 月 28 日在官网发布的《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下简称“《声明》”),对从事 STO 相关业务的公司或个人发布了适用的法例及监管规定。根据《声明》:“在香港,证券型代币可能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证券’,并因而受到香港证券法例的规管。任何人如要推广及分销证券型代币(不论是在香港或以香港投资者为对象),除非获得适用的豁免,否则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就第 1 类受规管活动(证券交易)获发牌或注册。否则属刑事罪行。”并规定,推广及分销证券型代币的中介人须确保遵从:
- 必须注册或申领第 1 类牌照,并且,证券型代币应只发售予专业投资者;
- 分销证券型代币的中介人应进行妥善的尽职审查,并以清晰及易于理解的方式向客户提供有关 STO 的资料,且要确保向客户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准确及不具误导性;
- 中介人在从事与 STO 有关的任何活动前,应先与 SFC 讨论其计划。
但是该份《声明》对于证券型代币交易所相关资质,并未做清晰说明。
我们希望通过研究数字货币交易所牌照资质的相关要求,来给大家描绘清楚当前香港对数字货币交易的监管方案,同时也可以对未来证券型代币发行交易所的可能需要的牌照资质做潜在的参考。
2.香港虚拟货币交易所牌照要求
虚拟货币交易所需要什么牌照及合规要求
如果要在香港成立数字货币交易所,根据 2017 年 12 月香港 SFC 的《致持牌法团及注册机构的通函:有关比特币期货合约及与加密货币相关的投资产品》中,通函表示:香港投资者可通过中介人买卖比特币期货合约,但为香港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及相关服务(包括传达或传递交易指令)就构成受监管服务,且无论有关业务是否位于香港,均须向证监会申领牌照。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571 章)(該條例),證監會獲賦權就進行該條例所界定的“受規管活動”向有關人士批給牌照。平台營運者若有意獲證監會發牌,便應在香港經營網上交易平台,並在其平台上提供符合“證券"定義的一項或多項虛擬資產的交易服務。這樣,該平台營運者便會歸入證監會的管轄範圍,並須領有第 1 類(證券交易)及第 7 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受規管活動的牌照。」
简而言之,成立虚拟货币交易所的最起码需要 1 号和 7 号牌照。同时,运营期货合约与结构性产品的交易所不被允许发牌。除此之外,香港法规对虚拟货币交易所主要有 5 项要求,如下所示:
- 虚拟资产交易活动全部在单一法律实体下进行,即所有交易活动必须在持牌公司法律实体下进行
- 全部虚拟交易业务均须遵守适用的规定,这里主要是持牌条件的合规
- 指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即服务用户拥有 800 万港币以上的资产,而不是散户
- 首次代币发行的代币在最初 12 个月受到交易限制
- 不得提供杠杆成分或买卖与虚拟资产有关的期货合约或其他衍生产品
条款准则
- 交易所具备足够的财务稳健性来应对盗窃或黑客入侵等风险;这要求要为平台里的 100% 线上虚拟资产(热钱包)进行投保,95% 线下虚拟资产(冷钱包)投保。这将是一笔巨额保费。
- 就保管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如盗窃或黑客入侵)投购保险,评估客户在虚拟资产(包括涉及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方面的知识。
- 具备 KYC/AML (身份认证和反洗钱)流程。
但是,对于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来说,如果交易的不是证券型代币,就没必要进入沙盒。
- 监管沙盒是自愿参与性质,其目的在于为有能力并愿意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所提供合规途径,并将持有牌照与不打算申领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所进行区分。也就是说,如果在未来“虚拟交易所持牌化”,没有牌照的将会被“区别对待”。
- 强调监管沙盒期间与虚拟资产交易所之间是“合作”的关系。双方共同探讨是否需要持牌、监管应达到什么程度以及持牌的条件等。这一点与前述的自愿参与原则相呼应。
- 在监管沙盒阶段,为免公众对平台营运者的监管状态有所混淆,沙盒申请人的身份及有关的商讨细节将会保密。
- 只有证监会认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能证明其致力依循应达到的严格标准,才有可能最终被纳入监管沙盒。
3.香港 1 号牌介绍
香港证监会旗下的 1 号牌照对应业务是证券交易,主要提供如下服务:
- 为客户提供股票及股票期权的买卖/经纪服务;
- 为客户买卖债券;
- 为客户买入/沽出互惠基金及单位信托基金配售及包销证券。
从统计数据上来看,2017 年香港证券市场平均每日成交金额为 882 亿港元,较 2016 年的 669 亿港元上升 32%;2017 年香港共有 21224 只新上市结构性产品(衍生权证及牛熊证),为历史新高,并较 2016 年的 13771 只上升 54%;2017 年香港的交易所买卖基金平均每日成交金额为 43 亿港元,较 2016 年的 41 亿港元上升 5%。
香港证监会公布资料显示,10 种牌照中,1 号牌照持牌法团占比为 25.49%,在 10 类牌照中占比第三,且 2017 年末较年初增长比率为 6.76%,在 10 类牌照中排名第 5。在香港证券市场逐渐回暖情况下,收购 1 号牌照虽然可能面临收购成本较以往更高的问题,但港交所可能于今年推出的 IPO 新政可能又将是港股市场的一个爆发点,而且1号牌照的收购也将为证券咨询,资产管理等提供场景支持。从收购成本上来看,目前可找到的收购 1 号牌照的案例为:2017 年 9 月 27 日,银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10 万美元收购拥有 1 号牌照的方德证券有限公司 100%股份, 当时人民币兑美元中间价为 6.6192,这意味着 1 号牌照收购成本约为 1390.03万元, 按照当时港元汇率计算为 1640.73 万港元。
4.香港 7 号牌介绍
7 号牌的作用
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操作、匹配客户买卖盘的电子交易平台。可以提供暗盘交易交易撮合系统,去为投资者提供暗盘交易服务(暗盘交易不通过交易所系统,而是通过某些大型券商自行设立的内部系统进行报价撮合)。
7 号牌申请资金要求
7 号牌申请资质
根据香港证券法,若机构要申请成为持 7 号牌,需要符合下列要求:
持牌法团和持牌人要求
关于“法团”(法人)
首先需要说明,对于香港公司而言,使用的是“法团”(body corporate/corporation,即“法人团体”)的概念,而非内地所用的“法人”一词。
- 根据香港法例第 622 章《公司条例》2(1),法人团体:包括公司;及在香港以外地方成立为法团的公司;但不包括单一法团。
- 《公司条例》中明确规定,需要先合法成立为某一法定类别的公司(包括:(a)公众股份有限公司;(b)私人股份有限公司;(c)有股本的公众无限公司;(d)有股本的私人无限公司;(e)无股本的担保险公司),再以公司成立为法团(incorporation of company)。
- 成为法人团体后,有关创办成员以及不时成为该公司的成员的任何其他人,即属一个法人团体。该法人团体有能力行使具法团地位的公司的所有职能,并永久延续。同时,法团成员对公司清盘负有相应的责任。
- 简而言之,一家公司成为法团,即具备了内地所说的独立法人人格,能够并且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关于“持牌人”
- “持牌人”是比“法团”更进一阶的概念,指的是:在某些领域内,经该领域主管部门批准,获得某类牌照,可以从事某类或某几类特定业务活动的法团或个人。(注意,“持牌人”一般同时包含“持牌法团”和“持牌代表”两个概念,既有法团也有个人,与“法团”概念既有交叉)
- 以证券领域为例,说明一下“持牌人”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毕竟证券期货行业也算是牌照最为集中的行业之一):根据香港法例第 571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人”(lisenced person)特指经香港证券及期货监察委员会(即香港证监会)批准可以从事“受规管活动”、并受其监管的法团或个人。
- 具体而言,“持牌人”首先涉及“牌/牌照”(license)的概念,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的释义,牌/牌照是指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6、117、120 或 121 批给的牌照。第 116、117、120 或 121 中规定,香港证监会可应申请人(包括法团和个人)申请,经过相应流程,向申请人批给牌照(包括正式牌照和短期牌照),允许其从事一类或多类“受规管活动”。而未获发牌的法团或个人是不能从事所谓“受规管活动”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114 条)。
7 号牌申请牌照程序
所有与个人相关的申请应透过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https://portal.sfc.hk)递交。
网址:
https://portal.sfc.hk/sfcportal/signin?locale=zh法团申请可以登载于证监会网站的纸张表格或透过证监会电子服务网站递交。如个人大股东或负责人员的申请属法团申请的必要部分,该申请可连同法团申请以纸张形式一并提交。
申请费用
成为持牌法团,每种牌照每年需要缴付年费为 4740 港币。申请费同样为 4740 港币。
申请所需时间:
七个营业日(适用于臨时持牌代表的申请);
八个星期(适用于普通持牌代表的申请);
十个星期(适用于负责人员的申请);
十五个星期(适用于持牌法团的申请)。
申请机构管理人员要求
主要是法例上规定是要至少一位”负责人员 RO”管理公司,但在申请牌照时,或日后获发牌照经营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要求至少聘用两位”负责人员 RO”。
其中,RO 负责人分大小牌。大牌 RO 是以前已经当过的有相关牌照负责人经验。小牌 RO 是通过 HKSI 相关考试,有相关行业经验的人员。以 9 号 RO-2017 年的数据为例,不参与公司管理和运营,纯挂牌的月薪约是 5-6 万港元,这其中视乎经验和议价能力。如果需要参与公司运营和管理,月薪会高达 10 万港元。
大陆企业收购香港非上市公司持有的 7 号牌相关问题
一般的大陆民营收购香港非上市持牌公司,在香港法律层面主要触及《证券及期货条例》(Securities and Futures Ordinance)。如果持牌公司是上市公司,还会触及到《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收购香港持牌公司本质上是“持牌公司大股东变更”。具体流程如下:
- 持牌公司向香港证监会发出申请,申请变更或增加大股东。申请的关键是证监会对对持牌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审核。每一级被认定为大股东的公司及个人以及公司的董事都要填写申请表格在证监会备案。
- 收购主体要出具相应的资产证明,一般是银行出具的资产证明或者财务报表。收购主体需要保证有足够的资金实力履行收购合同,且能保障持牌公司的后续发展。
- 证监会重点审核收购企业是否具备成为持牌公司大股东的资质。
香港证监会审核的重点:
- 收购企业是否为同行业企业。若收购企业若同为金融行业,相对来说比较合适。若收购企业为其他行业,需要提供完备且合理的商业计划书。
- 股权结构变更后,持牌公司的商业模式是否会发生重大变化。
- 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例如,如果收购公司是内地一家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那么就与被收购公司是完全同类的业务,证监会会考虑二者之间是否会有做交叉盘交易的可能、是否会有操纵市场的可能、是否会损害一方投资者的利益而使另一方收益。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风控体系和隔离措施,人员配备要合理充分。
- Conclusion 结语
香港监管整体而言,对于数字货币的发展持开放态度,其发布的三个重磅指导文件对于国内监管有重要的启发作用:
- 《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运营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
- 《可能规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运营者的概念性框架》
- 《有关证券型代币发行的声明》
我们有理由相信,证券型代币发行最终也将随着数字货币交易所的普及,而逐渐发展壮大,并成为新的融资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