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虚拟货币挖矿自查活动,如果这样会对区块链产生什么影响?_币圈资讯_鼎鸿网

开展虚拟货币挖矿自查活动,如果这样会对区块链产生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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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开展虚拟货币挖矿自查活动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开展虚拟货币挖矿自查活动以及各支付机构被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还要查“挖矿”,如果这样会对区块链产生什么影响?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各支付机构被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还要查“挖矿”,如果这样会对区块链产生什么影响?
  2. 如何做好市自然资源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3.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

各支付机构被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还要查“挖矿”,如果这样会对区块链产生什么影响?

虚拟货币可能有一部分确实是利用了区块链的技术,作为比特币的分叉,这个我不否认。但是绝大部分都是忽悠人的,说白了,就是利用比特分叉的名义,骗大家上船,然后开始收割韭菜的。骗子们也是与时俱进,紧跟科技发展的前沿脚步,有些假的虚拟币被他们包装的比真的都好,宣传上也是不遗余力,充分利用人们一夜暴富的心态,做好局,就等小白来钻。

所以国家从法律层面上已经定性了,接下来各种监管政策也会逐步完善!

如何做好市自然资源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一)台帐检查。1.安全生产建章立制情况:“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群测群防制度、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监测预警预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

2.安全生产监管安排部署情况:宣传培训资料、会议纪要、领导批示、讲话材料、工作方案、总结汇报等。

3.自然资源规划领域安全生产动态监管情况:非煤矿山、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日常安全检查及整改“回头看”记录表、汛期值班记录表等。

(二)实地核查

1.地灾防治责任人履职情况:随机抽选隐患点,拨打监测人电话查看通讯是否畅通;查看监测责任人监测记录,检查监测人是否严格执行“汛前巡查、雨中排查、雨后核查”制度;随机询问受威胁群众对预警信号、撤离线路、安置地点等知晓程度,检查地灾应急演练开展情况;查看地灾隐患点警戒警示标志设置情况;查看“两卡”发放、张贴情况;查看应急物资、设备储备情况。

2.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情况:查看采矿许可证,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无证开采或者持过期许可证开采情况;矿区是否按梯形开采;矿区是否设立警示标志;矿区水系是否畅通等。

3.局机关安全生产情况。一是防火防盗安全。局机关股室(单位)和各基层国土资源所要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做好日常办公电器,电线路、机房危险源监控,核查消防灭火器等配置是否合格、是否定期进行维修保养;消防栓是否完好;办公室内无人时门窗是否关闭好;停用办公电器是否关闭。二是防触电安全。检查电路是否规范、开关是否完好;电器设施是否良好;电器设备是否存在电线发热、老化破损或超负荷使用;用电线路、设备是否有可靠漏电、触电等保护装置。三是食堂安全。检查是否有有害、过期、变质、变味食材进入食堂;用餐环境是否卫生,餐饮器具是否清洗消毒;天然气未使用时是否关闭。四是公务用车安全。保证公务用车安全,加强培训教育,增强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做到安全驾驶、文明出行。

4.森林防火及林业行业安全生产情况。是否落实森林防火各项工作措施,是否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核查涉林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职,是否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核查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是否有工作方案,安全生产设施、装备是否完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涉林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依法履行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是否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开展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是否实行整改闭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是否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有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落实情况等;应急管理情况,是否有应急组织体系建设,有无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是否应编制急预案,有无演练。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地方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二)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对于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四)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二、建立健全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工作机制

(五)部门协同联动。人民银行会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各地区按统一部署开展工作。

(六)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相关风险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以及网信、电信主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加,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统筹调动资源,积极预防、妥善处理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有关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预警

(七)全方位监测预警。各省级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方监测预警机制作用,线上监测和线下排查相结合,提高识别发现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精度和效率。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等部门持续完善加密资产监测技术手段,实现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兑换的全链条跟踪和全时信息备份。金融管理部门指导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加强对涉虚拟货币交易资金的监测工作。

(八)建立信息共享和快速反应机制。在各省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网信部门、公安机关等加强线上监控、线下摸排、资金监测的有效衔接,建立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以及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四、构建多维度、多层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体系

(九)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服务。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互联网信息内容和接入管理。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网信和电信主管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小程序等互联网应用。

(十一)加强对虚拟货币相关的市场主体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

(十二)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等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并严肃追究有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的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十三)严厉打击涉虚拟货币犯罪活动。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继续深入开展“打击洗钱犯罪专项行动”“打击跨境赌博专项行动”“断卡行动”,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非法经营、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利用虚拟货币实施的洗钱、赌博等犯罪活动和以虚拟货币为噱头的非法集资、传销等犯罪活动。

(十四)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倡导和督促会员单位抵制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规则的会员单位,依照有关自律管理规定予以惩戒。依托各类行业基础设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问题线索。

五、强化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应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属地实施、条块结合、共同负责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化解风险,依法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全力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六)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教育。各部门、各地区及行业协会要充分运用各类媒体等传播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虚拟货币炒作等相关业务活动的违法性、危害性及其表现形式等,增强社会公众风险防范意识。

开展虚拟货币挖矿自查活动和各支付机构被严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服务,还要查“挖矿”,如果这样会对区块链产生什么影响?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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