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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刑事风险案件?虚拟货币“挖矿”有哪些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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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朋友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刑事风险案件和监管之下,虚拟货币“挖矿”有哪些刑事风险?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监管之下,虚拟货币“挖矿”有哪些刑事风险?
  2.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3. 个人买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否违法犯罪?
  4. 比特币“挖矿”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有多大?

监管之下,虚拟货币“挖矿”有哪些刑事风险?

如果有人买点虚拟资产都算犯法的话,那这法律也太奇葩了。心理咨询师为人做心理咨询收了两百块。这种无形的收费算不算犯法?远程教育收费算不算犯法?

虚拟货币只是名字带了一个币而已。可以叫比特果,也可以叫比特豆。他不能等同于法定货币。

国家对虚拟币从业人员怎么定罪

根据《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的规定:

“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将密切监测有关动态,加强与司法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协同,按照现行工作机制,严格执法,坚决治理市场乱象。发现涉嫌犯罪问题,将移送司法机关。”

《公告》并没有明确发行虚拟货币的行为构成何种具体的罪名,而是概括性地列举了发行虚拟货币可能涉嫌哪些犯罪行为,即“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笔者看来,《公告》列举的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两大类犯罪行为,即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与诈骗类犯罪行为。

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简而言之,是指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从事的经营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等。

诈骗类犯罪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以发行虚拟货币作为欺骗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类行为可能涉嫌《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集资诈骗罪”,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笔者的办案经验来看,在司法实践中,发行虚拟货币的犯罪行为经常涉及的罪名主要有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例如:

1、在(2019)浙0603刑初467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因擅自制作、发行虚拟货币“EATK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互联网上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2、在(2016)青0102刑初403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发行“雷恩斯”虚拟货币,以投资理财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的费用加入该组织,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3、在(2017)浙0782刑初1588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倪某以投资虚拟货币项目可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县等地向不特定的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规定来看,行为人发行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类犯罪行为或诈骗类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三项罪名。

个人买卖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是否违法犯罪?

2021年5月18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发布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是提示防范风险,对包括比特币在内的虚拟货币的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

公告重点事项。第二项有关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这项主要是禁止会员单位为客户提供虚拟货币登记、交易、清算、结算等服务;接受虚拟货币或将虚拟货币作为支付结算工具;开展虚拟货币与人民币及外币的兑换服务;开展虚拟货币的储存、托管、抵押等业务;发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金融产品;将虚拟货币作为信托、基金等投资的投资标的等。第三项消费者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谨防财产和权益损失。这项规定主要是提示消费者注意防范风险。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看,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但司法实践中也不认为虚拟货币交易合同违法。

公告并没有禁止境内个人参与交易,但是我们参与者也不可掉以轻心。从以前出台的规定看,一次比一次严厉,这次规定更是明确禁止相关单位为交易者提供结算等服务。如果中国消费者参与虚拟货币交易规模进一步扩大,不排除未来出台更严厉的措施,虽然我们不希望国家出台更严厉的措施,但这个涉及到国家的根本利益,这方面以后再讨论。

从司法案例可以发现,用比特币支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逐年递增,特别用比特币支付毒资情况大量发生,同时出现跨境支付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国家很难从金融层面实施监管,这也是这次出台规定的一大背景。

关于比特币以及其它虚拟货币的话题,我认为违法.

比特币“挖矿”行为被法院认定无效,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有多大?

参与挖矿和虚拟货币交易的法律风险包括: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以在互联网上投资虚拟数字货币项目为由,并承诺高额回报,非法吸收“投资款”,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集资诈骗罪

擅自制作电子虚拟货币,向社会公众虚假宣传电子虚拟货币具有升值、以及消费应用等前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使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构成集资诈骗罪。

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以获得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不特定社会公众,分层级招收会员进行投资,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4.洗钱罪

通过虚拟货币交易,将非法收入进行套现取现,转移犯罪所得,犯洗钱罪。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资金来源不合法,仍协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洗钱活动,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此外,如非涉嫌犯罪,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即使作为“受害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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