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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虚拟货币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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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行动#

起 源


2018年10月10日,刘某和盛某签订《资产管理顾问协议》,委托盛某帮自己管理数字货币、操作量化交易。

投资组合包括,BTC数字货币的国外交易市场交易投资。

盛某除了盈利提成外,不按固定比例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盛某对账户有完全排他的管理权,刘某不得干扰、不得操作。

双方约定了一个风控机制:

因为盛某的交易导致刘某账户本金亏损比例达到15%时,盛某要告诉刘某、解释原因,由刘某决定是否继续交易;达到20%时,盛某要执行止损措施;超过20%的亏损由盛某承担。

出现意外状况,比如遭遇黑客、平台资金被盗等,责任由刘某承担。

签约后,刘某同意盛某在BitMEX网站开户。

2018年11月15日,比特币亏损超出20%,引起双方争议:

刘某认为超出20%部分的亏损要由盛某承担。

盛某说自己及时发出了止损指令,但是因为BitMEX网站发生“宕机”,无法下单卖出,这属于不可抗力,超出20%的责任应该刘某自付。

为了证明这一点,盛某提供了阿里云网站的截图,截图代码显示:bitmex网站服务器宕机当前资金回撤:14.036XXX%到达止损线:14.0%重复执行强制止损UnabletocontactBitMEXAPI(503),retrying.Request:http://bitmex.com/api/vl/order/closePosition{“symbol”:“XBTUSD”,“price”:null};……;bitmex网站止损成功:当前净值28.91827938。

刘某认为“宕机”是指阿里云服务器宕机,BitMEX网站还可以继续运行;即使是BitMEX网站宕机,阿里云服务器也可以继续下达指令,不会造成亏损。

关于这一点,一审法院是这么看的:盛某想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首先要证明不可抗力的存在,也就是需要证明交易时BitMEX宕机了。但因为截图里的代码是他自行编写的程序,反映的是该程序运行后的结果,而且没显示时间,这个截图只能反映他写的程序在阿里云服务器上运行的情况,无法证明BitMEX宕机。

两人协商无果后,刘某起诉盛某,要求盛某返还2.47853741比特币;不能返还的话,就按照案件执行当日www.coinmarketcap.com网站公布的比特币单笔成交的第一笔价格支付人民币。

刚开户时BitMEX,账户余额为40XBT(Bitcoin),2018年11月15日,余额是28.9182XBT,因为2018年12月9日账户收入0.60326259XBT,刘某最终索赔的超出20%的部分是2.47853741个比特币。

一 审


盛某提交了三份文件,试图证明《资产管理顾问协议》因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2013年12月3日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7年9月4日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和2017年9月13日的《关于防范比特币等所谓虚拟货币风险的提示》。

一审法院认为盛某主张《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的理由不成立。

注意,此处法院只是说盛某提出无效的理由不成立,没有对合同无效作出明确的认定。

但是,一审法院也没有支持刘某的诉求,切入点估计也出乎双方意料。

一审法院没有论证也没有否认比特币的法律属性,而是直接指出翻墙交易比特币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共电线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法院查明,涉案比特币交易需要登录境外BitMEX网站,该网站无法直接在我国大陆地区登录,需要“翻墙”,也就是私接国际互联网才能登陆。

由此可见,双方明知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需要突破网络管制措施,对在我国大陆地区不能访问的网站进行登录,该行为违反了前述行政法规,属于违法行为

法院进一步指出“损失也无法受到法律保护”。

法院认为,这三份文件是公开发布的,任何公众都可以查阅、知晓其中的内容,其实质上禁止了比特币的兑付、交易及流通,炒作,而且多次向公众提示了投资比特币的风险。

刘某在明知上述风险的情况下,仍委托盛某在境外网站交易比特币以获取利益,产生的相应损失不受法律保护,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上 诉


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时他重点提了几个问题:

关于案件事实认定,刘某提出涉案连接没有“翻墙”行为,即使有,也是盛某所为,相关的行政违法后果和民事责任都应该由盛某承担。

第一,连接BitMEX网站的API接口程序,运行在盛某个人租用的位于“日本东京”的阿里云服务器。连接BitMEX网站,不需要从日本连接回国内,再从国内翻墙。

第二,涉案比特币在BitMEX网站的量化交易,仅是比特币本身之间的交易,属于刘某的虚拟资产,而且委托行为与委托合同都没有涉及法定货币与比特币直接的兑换。涉案比特币没有作为法定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也不涉及从事为比特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因此,不违反那三份文件的规定。

关于法律适用,刘某提出,涉案比特币委托管理交易行为不是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一,一审虽然认定“翻墙”违法,但仅是针对违法连接国际互联网,如有,仅行政处罚实施违法连接行为人即可。

第二,一审虽认定涉案“比特币委托管理交易”行为违反了政府文件,但亦认定相关三个文件均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所以,这个合同不是无效的,刘某的诉求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一审适用侵权纠纷中的“风险自甘”原则是错误的,应当适用合同领域的“意志自治”原则,尊重盛某自愿签署补偿比特币损失条款的合同自治权利

第四,就算适用“风险自甘”原则,也应该按双方过错分担责任。盛某引导刘某选择BitMEX网站、未尽到止损义务等行为具有重大过错,盛某应承担损失补偿责任。

第五,涉案交易只是币币交易,没有违反政策文件的规定在BitMEX网站的量化交易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合同应该是有效的

盛某则支持一审判决,他指出刘某很清楚完成委托事项需要“翻墙”,“翻墙”的目的是为了从事与“虚拟货币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刘某应自行承担合同无法履行及资金受有损失的风险及后果。

盛某说刘某本人是XX区块链基金的创始人,管理超过20000个比特币。委托合同的条款都是刘某定制的,刘某是资深而专业的比特币投资者,对BitMEX交易平台位于国外,无法通过国内网络直连的事实很清楚。

交易账号是刘某提供的,这个账号的注册无法在国内完成,需要刘某“翻墙”完成。刘某自己翻墙注册了账号,并且完成了投入平台、注册交易凭证、转发交易凭证、截取账号截图等等流程,刘某很清楚这些过程都需要“翻墙”。

合同第一条写明了“投资组合包括BTC数字货币的国外交易市场交易投资”,这本身就是对访问国外互联网交易平台的明确约定。

盛某还提出,在已经禁止比特币和法币兑换、买卖的情况下,刘某的诉求本身就违反法律规定,不具有请求权基础,无法实际履行。

最后,盛某补充说刘某指定查询价格的网站www.coinmarketcap.com是境外非法网站,不是国家承认的比特币网站,经由非法网站兑换人民币的行为也是非法行为。


二 审 裁 决


二审中,因为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后,重点解决以下问题:《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是否有效?相应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前文介绍过一审法院没有对合同有效无效作出明确的确认,二审法院认为这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并直接确认《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理由如下: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发布的上述规章从维护金融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打击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角度出发,明确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非法定货币性质,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

上述规章内容涉及金融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上述规章的行为应依法确认为无效。

第二,本案中,刘某出于数字货币增值管理等需要,与盛某签订《资产管理顾问协议》,委托盛某利用海外服务器为其提供数字货币量化交易服务,实质上是为了规避国内的金融监管而进行比特币的交易、流通和炒作。

该行为违反了上述规章的规定,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涉案《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

关于争议焦点二,涉案《资产管理顾问协议》无效后的法律后果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发时《民法典》尚未生效,因此适用《合同法》。

本案中,刘某BitMEX账户的余额不足40XBT(Bitcoin),盛某亦未获得代理收益,双方不存在因《资产管理顾问协议》取得财产的情形

刘某委托盛某在国内通过境外服务器进行比特币交易,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不受法律保护,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因此,刘某要求盛某补偿比特币或赔偿损失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2021年11月中旬新出炉的二审判决,比较有参考意义。

附文书编号:

(2020)京0105民初23254号民事判决

(2021)京03民终14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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