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虚拟货币交易所
一、各国对于虚拟货币的定性
01亚洲各国
首先,我们先来看中国。中国将虚拟货币视为虚拟商品,这在2013年《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已明确提到,比特币只是一种虚拟商品,不具有与法币同等地位。因此,中国并未认同虚拟货币的货币地位。而在中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和澳门,对虚拟货币的态度与大陆并无二致,均视其为虚拟商品。香港曾经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曾表示,数码代币不是货币,只是一种虚拟商品。
再来看日本和韩国。作为世界第一个比特币立法国家,日本对虚拟货币的态度则相对开明,明确在《资金决算法》第2条第5款中承认其为一种货币支付方式。韩国将虚拟货币定义为具有经济价值的电子凭证,这一定性源于该国2020年修订的《特定金融信息法》第2条明确定义。韩国原先加密政策整体偏向保守,韩国金融管理局多次发文禁止ICO等加密活动,这无疑给了韩国虚拟货币市场一个清晰而坚实的定位,即逐步走向开放。
从东亚来到东南亚。狮城新加坡对于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可谓包罗万象,涵盖数字支付代币、证券型代币和实用型代币。这源于2019年以来新加坡发布的《支付服务法》《数字代币发行指引》以及《向公众提供DPT服务之指南》,罗列了不同技术模式的虚拟货币不同的法律定性,并强调金融管理局对虚拟货币反洗钱和相关技术风险方面的监管。马来西亚将虚拟货币归类为虚拟资产,这源于2018年时马来西亚央行行长慕哈默宣布,马来当局不承认虚拟货币属于货币,但是也不禁止其交易行为。马来西亚在2020年又颁布了一份叫名为《马来西亚数字资产准则》的规定,加强了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总而言之,马来西亚对于虚拟货币的态度是"我们不承认它是法定货币,但也不禁止交易,只要你们玩得透明一点就行了"。与此同时,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18年发布的《数字资产业务法》中也同样将虚拟货币视为数字资产。
望向中东,遵从于迪拜2018年发布的“创新测试许可证”的指导原则。这个现代化城市将虚拟货币视为虚拟商品,以此适应日益发展的数字化生活,并开设了世界上第一家比特币支付实体商店。
02非洲各国
在非洲大陆的尼日利亚,虚拟货币则被视为代表发行人债务或股权等资产的数字代币。在好望角,南非税务局布将对加密货币适用正常的所得税规则,并认为加密货币归属于无形资产,并可以通过估价的方式确认其价值。
03欧洲各国
再来看看欧洲的old money们。欧盟在2018年实施的第五反洗钱指令中将虚拟货币视为价值的数字表示。英法两国的态度一脉相承,英国将其视为“私人货币”,而法国则认为它是可转让的非物质资产。望向东欧,俄罗斯和乌克兰,这两个打的热火朝天的国家不约而同的都将虚拟货币视为财产。甚至俄罗斯在2020年颁布联邦法律第259号法案,正式将虚拟货币视为财产,而同年乌克兰也通过《虚拟资产法》正式确立虚拟货币财产属性。这说明了什么?虚拟货币?战乱?What?
04美洲各国
最后,我们来看看美洲大陆。美国各个部门对于虚拟货币的认定各有差异,包括货币、大宗商品、财产,以及证券。这源于虚拟货币这块大蛋糕,美国各个部门都想分得一杯羹。美国财政部认为虚拟货币也是一种货币,因此所有虚拟货币交易所都要向其金融犯罪执法网络申请注册MSB牌照。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认为比特币期货属于大宗商品。2017年12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就推出了比特币期货合约交易。国税局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认定为是财产,其要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征收增值税,并成立团队专门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逃税行为。最后,最著名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看到ICO市场的火爆以后,认为95%的虚拟货币都能通过豪威测试,因此属于证券发行,需要向SEC注册并受《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法律监管。
北邻的加拿大则将虚拟货币视为证券,似乎对虚拟货币的法规更趋向于严谨。加拿大证券管理局早在2017年8月24日就发出监管通知,确认加拿大证券法对加密货币及相关交易和市场操作的潜在适用性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分析这些要求的指导。而三年后加拿大中央银行行长Stephen Poloz明确表示,虚拟货币在技术上是证券。
拉美的萨尔瓦多可谓是时代先锋,他们通过《比特币法》直接将比特币视为法定货币,上升为国家最高意志。整个国家梭哈虚拟货币,不知道这是风险还是机遇?但这却也正是小国夹缝求生、左右逢源的生存之道。
二、分析总结
综上所述,各国对于虚拟货币定性均有不同理解,但是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第一类,主流上包括中国、香港、澳门、迪拜、南非、俄罗斯、乌克兰将虚拟货币视为虚拟商品或者资产。
在裁判执行方面,这种定性可以为法院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使其能够根据相关财产法规定进行裁决和执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对于这些国家来说,监管和反洗钱方面存在一定的挑战。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或者资产,其交易和流动性更加容易,监管机构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保护。此外,反洗钱方面也需要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合规措施,以防止虚拟货币被用于非法活动和洗钱行为。
第二类,欧盟、英国、法国、泰国、韩国将虚拟货币视为数字资产。
比如欧盟定性为有价值的数字表示,这可以看做是“虚拟商品”这一概念的细分和延伸。这种定性有助于确立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和权益保护,促进市场的透明度和合规发展。然而,数字资产的性质使得监管和合规方面面临着挑战,需要制定相应的监管框架和措施来平衡创新发展和风险防范。
第三类,日本、萨尔瓦多将虚拟货币视为货币或者货币支付方式。
在裁判执行方面,虚拟货币作为正式的货币支付方式,可以依据相关货币法律进行承认和执行。这为裁判提供了更直接的指导和依据,同时也便于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监管和反洗钱措施。然而,将虚拟货币视为货币也存在一些挑战,如稳定性和法律适用性的问题,以及与传统金融体系的融合等。
第四类,加拿大、美国(美国主流观点还是定义为证券)将虚拟货币视为证券。
在裁判执行方面,可以依据相关证券法律对虚拟货币进行监管和执行。这种定性使得证券交易委员会等机构能够对虚拟货币市场进行监督和调控,防止欺诈和不当行为。然而,这也增加了虚拟货币交易的合规成本和法律风险,同时限制了虚拟货币的流动性和跨境交易。
附:政策法律引用
1.中国:中国将虚拟货币视为虚拟商品。依据:《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2013年)第一条原文中明确: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香港:香港将虚拟货币视为虚拟商品。依据:2017年11月8日香港立法会十五题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刘怡翔的回答:“数码代币发行和交易的规管数码代币并不是货币,而是一种虚拟商品。”
3.澳门:澳门将虚拟货币视为虚拟商品。依据:2018年8月6日,澳门金融管理局发布公告提醒居民,“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或者金融工具,属于高度投机的“虚拟商品”,任何金融机构以及支付机构不得参与活动,否则违反《金融体系法律制度》。
4.新加坡:新加坡对虚拟货币的法律定性可以描述为数字支付代币、证券型代币和实用型代币。依据:(1)根据2019年1月14日通过的《支付服务法》,提供数字支付代币服务的服务提供商需要持有MAS颁发的牌照。该法律为虚拟货币服务提供商设定了监管要求。(2)MAS在2017年11月14日首次发布了《数字代币发行指引》,并在2020年5月26日进行了最新修订。该指引规定了MAS监管发售或发行属于资本市场产品的数字代币。(3)MAS于2022年1月17日发布了《向公众提供DPT服务之指南》,旨在告知公众虚拟货币交易的高风险性质,提醒公众注意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的风险,并强调MAS对虚拟货币服务商的监管主要涉及反洗钱和相关技术风险的方面。
5.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将虚拟货币归类为虚拟资产。依据:2018年2月10日,马来西亚央行行长慕哈默宣布,当局不承认虚拟货币属于货币,但是也不禁止其交易行为。
6.日本:日本承认虚拟货币为一种货币支付方式。依据:日本《资金决算法》第2条第5款原文指出:购买或租赁物品等,或接受提供服务时,可以用于不特定人偿还价款,以不特定人为对方购买并可出售的财产价值(限于货币) - 以电子方式记录在电子设备和其他物品上的计价资产、有价证券、电子记录债权法(2007年第102号法)第2条第1款规定的电子记录债权、第3条第3款规定的预付支付工具或内阁府令(内阁府令下项同)规定的其他类似事项,可以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进行传送(第(3)项所列的除外) 。可以与前项所列项目以不特定的人为交易对手相互交换的财产价值,并且可以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转移的财产价值(属于下项所列项目),但不包括该项目。)
7.韩国:韩国将虚拟货币定义为具有经济价值的电子凭证。依据:韩国根据2020年修订的《特定金融信息法》第2条定义了虚拟资产公司范围和虚拟货币,“虚拟资产”被定义为具有经济价值的,可电子交易或者转移的电子凭证。
8.迪拜:迪拜将虚拟货币视为商品。依据:这源于迪拜金融服务管理局(DFSA)在2018年发布的“创新测试许可证”的指导原则。
9.泰国:泰国将虚拟货币视为数字资产。依据: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18年发布的《数字资产业务法》。
10.伊朗:伊朗将虚拟货币视为商品。依据:这是由伊朗中央银行在2018年发布的《加密货币政策》规定。
11.美国:美国各个部门对于虚拟货币的认定各有差异。美国财政部认为虚拟货币也是一种货币,因此所有虚拟货币交易所都要向其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申请注册MSB牌照(Money Service Business)。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认为比特币期货属于大宗商品。2017年12月,芝加哥商品交易所(CME)就推出了比特币期货合约交易。美国国税局(IRS)将比特币等虚拟货币认定为是财产,其要对比特币等虚拟货币之间的交易征收增值税,并成立团队专门打击虚拟货币交易的逃税行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在看到ICO市场的火爆以后,认为某些能通过豪威测试(Howey test)的虚拟货币ICO属于证券发行,需要向SEC注册并受《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法律监管。
12.加拿大:加拿大将虚拟货币视为证券。依据:加拿大证券管理员(CSA)在2017年8月24日发出监管通知,确认加拿大证券法对加密货币及相关交易和市场操作的潜在适用性并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分析这些要求的指导。加拿大中央银行行长Stephen Poloz曾在2020年1月25日表示,虚拟货币在技术上是证券。
13.萨尔瓦多:萨尔瓦多将比特币视为法定货币。依据:该国《比特币法》第一条原文明确规定,本法的目的是将比特币作为不受限制的法定货币进行管理,比特币具有自由的权力,在任何公共或自然人或法人需要进行的交易中都不受限制。上段提到的内容不妨碍《货币一体化法》的适用。
14.南非:南非将虚拟货币视为虚拟资产。依据:2018年4月南非税务局SARS (South African Revenue Service) 宣布将对加密货币适用正常的所得税规则,并认为加密货币归属于无形资产,并可以通过估价的方式确认其价值。
15.尼日利亚:尼日利亚将虚拟货币定性为代表发行人债务或股权等资产的数字代币。依据:《关于发行,提供平台和托管数字资产的新规则》规定了所有为尼日利亚民众提供服务的加密交易所都需要获得许可,除非证交会提前对任何数字资产发出“不反对”声明,否则交易所不能为该资产提供交易服务。交易所需要为其计划上市的每一项资产提交申请,申请应证明交易所对项目及其相关风险掌握了足够的信息。
16.欧洲联盟:欧洲联盟将虚拟货币视为价值的数字表示,而不是法定货币。依据:这是基于2018年实施的第五反洗钱指令(5AMLD)。
17.英国:英国将虚拟货币视为“私人货币”,并非法定货币。依据:这是基于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的立场,该机构在2020年提供了有关加密资产的指导。
18.法国:法国将虚拟货币视为可转让的非物质资产,而非法定货币。依据:这是根据2019年颁布的法国《Pacte法案》。
19.俄罗斯:俄罗斯将虚拟货币视为财产。依据:根据2020年颁布的联邦法律第259号法案,将虚拟货币视为财产。
20.乌克兰:乌克兰将虚拟货币视为财产,非法定货币。依据:这是基于乌克兰政府在2020年通过的《虚拟资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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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志浩律师,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数字经济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科技委副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山西农业大学客座教授、国家首批三级(高级)区块链应用操作员、深圳链协法律专委会主任、山西省法治教育研究会理事、“区块链应用操作员职称考试”教材编撰人、中国法学会成员、盈科全国优秀律师。曾办理国内众多重大敏感类案件,并成功进行数起无罪辩护,为多家知名企业的经营管理难题提供法律解决方案。其经典案例已编入中国法律出版社《辩策》《盈论》等著作。多次受邀《中国产经新闻》《民主与法治》《中国经营报》《对话律师》等国家级期刊的采访,CCTV华夏之声、新京报、法治日报、深圳特区报、广州日报、浙江日报、南方都市报、南方周末报、财经杂志、时代财经、界面新闻、第一财经、天目新闻、金色财经、财经链新、凤凰新闻、华尔街见闻、中华网、金融界等多家知名媒体均有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