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虚拟货币期货交易所
-01-
获双重发牌制度
在香港证监会于2月20日发出的咨询文件中,提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和《打击洗钱条例》下的现行制度,获得双重牌照及核准,以此避免任何违反发牌制度规定的行为及确保业务的持续运行。
(一)获发牌资格
1.适当人选
持牌人在进行申请前应成为香港证监会信赖的获发牌适当人选,获得获发牌资格,且在获发牌后,持续保持适当人选资格。香港证监会就财政能力或偿付能力、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是否具备称职、诚实公正开展相关业务的能力,在信誉、品格等方面的可靠程度以及在财政方面的稳健性等评估其是否为适当人选。
2.胜任能力
当然,个人或法团在成为适当人选前,应承诺其有能力进行有关活动。证监会应确认个人在学历、专业及行业资格、行业及管理经验、对监管架构的认知等方面具备相关的胜任能力,以及确保个人具备金融从业人员应遵循的职业道德操守。对法团而言,其应具备清晰的业务模式,营运模式以及明确的目标市场客户,证监会通过对法团业务、企业管治、内部监控、营运审查、风险管理及合规、以及职员胜任能力等评估考察法团整体胜任能力,同时证监会强调,法团必须确保任用人员的胜任能力,包括遵循持续培训的规定。
3.持续培训
持续培训是为个人或法团维持、提升和增进知识和技能,以便可以称职专业地履行职务。持牌人每年需向香港证监会提交持续培训的电子周年申报表,确认其遵从持续培训的规定。法团在为职员制定培训计划时,应考虑其规模、组织架构、风险管理系统、业务活动范围以及当时的监管架构和市场发展,法团应保存持续培训活动记录至少三年。此外,对于不同身份的主体,其持续培训时长的规定均不同。
(二)牌照申请
1.牌照类型
对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来说,香港证监会于2019年发布《立场书—监管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立场书”),开始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根据《立场书》,对于提供至少一种证券型代币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属于香港证监会规管范围,应申领第1类(证券交易)、第7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受规管活动的牌照。截止目前,只有两家交易所获得了上述两张牌照,2020年底,BC科技集团旗下的OSL Digital Securities Limited获得了1号牌和7号牌,是香港首家合规持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2022年底,HashKey Group 旗下的 Hash Blockchain Limited成为第二家获得1号牌和7号牌的虚拟资产交易所。
而在今年2月,香港证监会在咨询文件中明确表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同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制度和《打击洗钱条例》制度,申领第1类、第7类受规管活动的牌照以及VASP牌照,获得双重发牌,才可进行相关交易业务。
2.发牌条件
个人或法团只有在被香港证监会评估信赖为适当人选之后才可以申请发牌。香港证监会在审批时,会注意以下几点:
(1)若申请人为法团,则法团需在香港注册,有适当的业务架构,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合格的人员以及风险管理系统,确保可以进行拟议业务。
(2)对于平台营运者的负责人员,证监会则有以下要求:
①申请方应至少有两名负责人员直接监督相关活动的进行;
②负责人中应有至少一名常驻香港监督相关业务;
③负责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必须是高管;
④所有负责人员的申请均须向香港证监会提交申请。
(3)香港证监会认为,平台营运者的高级管理层包括平台营运者董事、负责人员以及核心主管经理,其中,一人可同时担任多职。平台营运者在提交申请时,需提供有关高级管理层及组织架构的相关信息。在获得牌照后,任何关于组织架构和高级管理层变更的信息,都应在变更的七个工作日内,告知证监会。
(4)平台营运者应在香港持有流通性高的资产,如现金、存款、国库债券以及存款证(但不包括虚拟资产)等,其总金额至少与平台以持续基准计算12个月的实际营运开支相等。
(5)平台营运者应持续性持有不少于5,000,000港元的缴足股本。
(6)平台营运者应仅通过其关联实体为其客户托管客户资产。关联实体不得代表平台营运者收取或持有客户资产以外的任何业务。
(7)平台营运者需聘请外部评估员来评估其保单、程序、系统和控制;并将评估员的报告提交给证监会 (i) 提交牌照申请时(第一阶段报告);以及(ii)原则上获得批准后(第二阶段报告)。
(8)平台营运者专门保存电子监管纪录的数据中心,不论是否位于香港,亦须获得证监会批准。此要求适用于平台营运商或其关联公司聘用的电子数据存储提供商使用的数据中心,以及关联公司自己的数据中心。
3.发牌程序
WINGS平台,是香港汇集证监会电子表格和资料提交服务的通用平台。自2022年1月3日起,香港各类牌照申请、周年申报表、通知书及监管文件均须通过WINGS的全新电子表格呈交。证监会对于纸张形式的机构申请,也已于2022年3月31日截止。
平台营运者需在WINGS平台填写申请表,提交申请,交予香港证监会审核回复批准。
香港证监会在平台营运者(1)没有申请适当类型的牌照;(2)未填写所需的表格、补充文件和问卷调查等或未提供必要文件时;(3)对于证明适当人选的资料缺失或表格内容不完整时;(4)未申请香港工作签证;(5)高级管理层未有人员担任负责人员;(6)未提供充足的业务和运营工作流程的信息;(7)负责人员并非都具备持续适当人选的资格;(8)不符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指引》中的要求时,退回平台营运者的申请。平台营运者在补充相关材料,妥善处理未解决的问题后,可重新提交申请,及时进行跟进处理。
发起申请的平台营运者也可撤回申请,但是申请费不予退还。
香港证监会在拒绝申请前,申请方可获得一个发表意见的机会,证监会在最终决定是否拒绝前会考虑申请方所做的所有陈述。在申请被拒绝后,申请方可在21天内向证券及期货上诉审核处申请复核。
申请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一旦符合所有发牌规定,香港证监会将通过WINGS邮件授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许可电子批准函。获发牌人可通过香港证监会网站的公开登记册确认牌照状态和相关详细信息是否正确反映,若有任何差异,可及时通知证监会。
在香港证监会批准申请后,平台营运者应及时向香港证监会提供其投诉主任的联络方式,以便可及时处理向平台营运者提出的投诉。只有持牌代表才可以申请成为负责人员,平台营运者应在持牌代表终止持牌后的7个工作日内通知香港证监会。在持牌代表停止代表的情况下,可在终止后180天内通过WINGS-LIC申请转让认证,以便代表其他平台运营商行事。处理认证转让申请大约需要七个工作日,认证转让完成后可获得在停止持牌前相同的获许可的受规管活动和/或虚拟资产服务。
平台营运者在获得双重发牌后,若需要申请新牌照则可依据具体申请信息进行相应的材料补充。获得批准许可的平台营运者,其相关人员和个别持牌人可通过WINGS-LIC向香港证监会提交更改/更新现有牌照的申请。
在整个牌照申请程序中,香港证监会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虚拟资产基金经理、就虚拟资产进行交易或提供意见的中介人、以及分销虚拟资产相关产品的中介人做出规管。
(三)外部评估
香港证监会要求申请人聘请外部评估员评估其政策、程序、系统及监控措施,并出具评估报告,在申请人进行申请时的第一、二阶段分阶段向香港证监会提交。申请人可依据专业知识、经验等单独聘请外部评估员审查业务的不同领域,外部评估员应保持独立性,同时,判断外部评估员的能力相关证明文件应于评估报告一并提交给香港证监会。
外部评估机构在第一阶段(提交牌照申请时),应评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拟设结构、治理、运营、系统和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并重点关注平台治理和人员配备、代币准入限制、虚拟资产托管、KYC流程、反洗钱与反恐融流程、市场监督、风险管理以及网络安全等领域。
外部评估机构第二阶段(原则上获得批准后),应对平台实际情况采取计划的政策、程序、系统和控制的实施有效性的评估。
(四)监管机构
香港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进行监管的政府机构主要有香港证监会、香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香港金融管理局。
-02-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相关人员的义务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负责人员中,必须至少有一人常驻于香港,监督平台营运者进行相关活动的业务。若是负责人员中无一人在香港,平台营运者应联系负责人员,并采取适当的内部控制措施。只有在至少一名负责人员在香港的情况下,平台才可进行相关业务。
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停止运营,则应在停止前7个工作日内前通过WINGS-LIC向香港证监会发出预期终止通知,香港证监会撤销其营运资格。平台营运者应在停止营业后,尽快安排给客户退还对应资产,在停止营运7个营业日内,平台营运者的董事应通知香港证监会不再担任平台营运者的董事,在停止营运后4个月内,平台营运者应向香港证监会提交经审计的账目。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应定期向香港证监会提交财政资源申报表、周年申报表、持续专业培训记录。若平台营运者及其关联实体在香港进行涉及虚拟资产交易、虚拟资产管理服务以及智能投顾金融服务前,应与香港证监会进行商讨。
注:PO:平台运营商; LR:持牌代表; RO:负责官员;
SS:主要股东; UO:受益所有人; AE:关联实体
-03-
虚拟资产交易
(一)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1.设立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设立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其中成员由管理平台营运者主要业务、合规、风险管理及资讯科技职能的高级管理层组成。同时高级管理层应委任一名合规主任以及一名洗钱报告主任,其中,合规主任作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中心点,主要负责制定及复核相应制度,全方位监督,与高级管理层就主要问题进行沟通,确保职员培训足够、适当及有效。洗钱报告主任作为报告可疑交易的中央联络点,以及作为与财富情报组及执法机构的主要联络点,主要负责复核内部披露及例外情况报告,就具体相关资料,决定是否需要向财富情报组作出报告,备存内部复核记录,提供有关避免通风报信的导引。
2.风险管控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运行过程中,应按照风险为本的方法,识别、评估和了解相应风险,并采取有关措施。可按照优先次序,以最有效益的方式分配其资源,使最大的风险得到最高的关注。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决定整体风险水平及相应的措施前,先行考虑所有相关风险因素,确定风险评估反映现况、记录风险评估、取得有关高级管理层的批准、向有关当局提供风险评估资料。同时,应考虑从相关的内部与外部来源取得的相关资料,如特别组织、跨政府组织、各地政府及主管当局不时发出的相关风险评估及导引。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考虑国家风险、客户风险、产品/服务/交易的风险、交付/分销渠道的风险,以及视具体情况所面对的其他风险(例如合规复核结果、内部和外部审核以及监管审查所得)。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至少每两年一次,或在发生对其业务所面临的的风险有重大影响的触发事件时多次复核机构,并进行风险评估。相应的风险评估的记录文件应留存至少三年。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在客户尽职审查初期取得的资料进行风险评估,且应定期复核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更新客户的风险评估,并调整客户的尽职审查和持续监察的程度。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还可以通过为客户编制相配应的风险评级来反映风险评估结果,需同步进行的是,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记录其如何评估客户风险等级以及依照评估结果而执行的尽职审查措施及持续监察程度。
3.反洗钱、反恐融制度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制定相关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时,需考虑业务的性质、规模及负责程度以及有关业务带来的风险。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监察制度实施情况,并按照实际情况加强监察,在识别较高风险时,实施更严格的制度,若识别的风险较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简化相关制度。
同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具备独立审视能力,可以独立做出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的内容包括(1)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评估架构及风险为本的方法的应用是否足够;(2)识别及报告可疑交易制度是否有效;(3)违反规定的情况是否及时向高级管理层报告;(4)负责相关业务职员的警觉性。
此外,在香港成立法团并在外地也有经营的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相同业务的分行或附属企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同样适用整个集团的相关制度,对于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无法遵循相关制度的情况,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将此情况通知有关当局以及采取额外措施来降低相关风险。
(二)虚拟资产投资者
1.身份核实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参考由政府机构、港内外有关当局以及由有关当局认可的数字识别系统及其他可靠来源提供的文件、数据或资料等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和核查。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对自然人客户进行身份识别时,应核实其姓名、出生日期、国籍、独特识别号码及文件类别,同时需获取自然人客户的住址资料。
对法人客户进行身份核实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除识别基础信息外,还应确认其名称、法律形式、目前是否存在等其他信息,同时应区分法人客户的身份,若是合伙或非法团团体的客户,需确认其是否具有相关专业或行业协会会员身份;若为会社、会所、社团、慈善组织、宗教组织、院校、友好互助社团、合作社或公积金社团,则需获取其机构的组成文件。
若是信托或其他同类法律性质的客户,则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获取基础信息的基础上,应确认其规管及约束该信托或同类法律性质的权力,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还应获取信托契约或同类文书、成立信托的登记记录册、受托人签发的书面确认书、复核相关文书的律师签发的书面确认书以及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同属同一金融集团的信托公司所签发的书面确认书。
同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具备识别客户关联方的能力。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针对不同的客户身份进行特定的风险管控及监察措施。
2.尽职审查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进行非经常性交易之前,怀疑客户或客户的户口涉及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时,以及在怀疑过往为识别客户的身份或核实客户的身份而取得的材料是否真实或充分时,须进行尽职审查。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采用风险为本的方法决定客户尽职审查措施的程度,并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实施相应的措施。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对客户进行尽职审查时,应识别和核实客户身份,并针对不同身份的客户有不同的尽职审查措施。尽职审查同样适用于在2012年4月1日《打击洗钱条例》生效前就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先前客户。
在进行尽职审查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考虑和顾及个别客户本身及其业务关系或关联方在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方面引致的风险。而对于与高风险司法管辖区有关联的客户,除非有当局的书面通知,否则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能拒绝与该客户的业务往来,或自动将他们归类为高风险客户。
在未能完满完成客户尽职审查程序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可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执行非经常交易,若已建立,则需尽快结束。若客户建立跨境代理关系,则需对客户及其受代理机构进行尽职审查,代理机构的相关客户可直接使用代理户口。同时,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不能与空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建立或维持跨境代理关系。
3.简化尽职审查情况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对属于《打击洗钱条例》中界定的金融机构的客户、或经营类似金融机构所经营业务的机构、上市公司、投资公司、政府或香港的公共机构以及对等司法管辖区的政府或在对等司法管辖区执行与公共机构职能类似的机构、律师或律师行业的客户简化尽职审查程序。
(三)虚拟资产
1.尽职审查
平台营运者在选择用于交易的虚拟资产时,都应进行所有合理的尽职审查,以此确保其符合代币纳入及检讨委员会所制订的代币纳入准则。平台营运者在对虚拟资产进行尽职审查时,必须考虑虚拟资产开发及管理团队成员的背景、发行人相关的法律风险以及虚拟资产的技术层面及开发情况,同样也必须考虑虚拟资产的供求情况、市场成熟程度及流通性、以及其过往记录,值得注意的是除证券型代币外,其他虚拟资产都应发行至少12个月,此外最关键的是,平台一定要严格审查虚拟资产自身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市场和管制风险、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虚拟资产买卖对相关市场带来的影响以及虚拟资产是否具有欺诈或非法的成分等。
2.可简化尽职审查的虚拟资产种类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对于向雇员提供退休福利的公积金计划、退休金计划或离职金计划以及相应的保险单、每年保费不多于8,000元或缴付一笔不超过20,000元的整付保费的人寿保险单可简化尽职审查。
3.特定代币纳入准则
零售投资者在进行虚拟资产买卖前,平台营运者应确保该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型代币,同时该虚拟资产具有高流通性,是合资格的大型虚拟资产,亦即属于获纳入由至少两名不同的指数提供者所提出的至少两个获接纳指数中的虚拟资产,以此来保障零售投资者所买卖的代币不易受到操纵市场活动影响。
获接纳指数是用以衡量市场上大型的虚拟资产,具有清楚界定的目标的指数。获接纳指数主要与虚拟资产的流动性相关,对虚拟资产各因素的量化考虑,客观计算。同样地,指数提供者应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及技术资源,可建模、维持和检讨指数的方法和规则。此外,两个指数提供者彼此独立外,应独立于虚拟资产发行人及平台营运者。指数提供者应妥为组成及管理指数,确保指数的质量、稳健性以及可靠性。
值得注意的是,获纳入两个获接纳指数只是一项最低标准,而代币的可接纳性及持续交易资格取决于平台营运者进行的尽职审查。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香港证监会表明稳定币在港受到规管之前,不会将其纳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供投资者进行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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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一)可疑交易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培训职员识别可疑交易,了解认识可疑交易的客户指令性质、产品或服务类别、交付方式等。同样,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采取财富情报组推荐的SAFE方法识别可疑交易。SAFE方法是指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通过筛查客户户口识别可疑活动的指标,对客户做出恰当的提问,翻查客户交易等记录,最后评估通过这些途径获得的资料,以此来判定客户是否涉及可疑交易,以及涉及的可疑交易的性质,严重程度,风险等级等。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对可疑交易均需形成内部报告,内部报告应包括有关客户的详情,以及导致产生怀疑的资料,且所有的内部报告应及时送达给洗钱报告主任,洗钱报告主任在确认收到内部报告时,应提醒相关职员不可通风报信。收到内部报告之后,洗钱报告主任应采取合理措施考虑相关资料,完成对内部报告的复核评估后,洗钱报告主任可在合理范围内将有关资料连同怀疑的任何事项及时向财富情报组披露。
(二)非经常交易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在客户进行非经常交易之前,对客户进行尽职审查。非经常交易包括涉及大于等于120,000元以上的款项或电传转账涉及相等于8000元或以上的款项,这些交易不论是单次或有关联的若干次操作执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均可怀疑客户或客户户口涉及洗钱或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此外,对于一段时间内,支付数笔款项于同一人,且该笔款项资金来自同一个或多个来源,或客户定期将款项转账至一个或多个目的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考虑交易事实是否存在关联时还需考虑交易时间。
(三)纪录备存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其关联实体应留存其会计、交易及其他纪录。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应对其自身收到的所有款项、收入,付出的所有开支、佣金及利息,对客户资产作出的所有处置,自身的资产及债务,拥有或持有的所有虚拟资产,收取或提取的所有钱包地址,持有的所有账户,所有资产负债表外的交易或持仓量,订立的所有合约,以及与其关联实体对客户的任何通知,系统内进行的所有交易详情记录,收到客户任何授权以及授权的续期和每次性书面指示,还有虚拟资产在平台上的纳入记录,客户虚拟资产的对账记录,客户身份核实记录,客户专业投资者身份资料以及所有合适性评估记录、账户月结单副本、与客户资产有关的投诉及后续跟进详情的记录和其他可证明平台及其关联实体遵从指引的所有记录留存至少七年。
而对成交单及收据文本、户口结单、平台收取或发出的交易指示及买卖指示的时序纪录、所有在平台外进行的交易的时序纪录、平台系统稽查纪录以及所有重大系统延误或故障的事故报告,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及其关联实体应留存至少两年。
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系统停止运作,则应将关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用、营运以及风险管理和监控措施的全面文件留存至少两年。
(四)过渡事宜安排
5 月 10 日,香港特区政府投资推广署发文称,香港证监会将于6 月 1 日正式落实虚拟资产服务商新发牌制度,为给现时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提供合理足够时间,以便申领牌照或以有序方式结业,香港政府提供过渡安排。
根据修订条例,VASP牌照于2023年6月1日开始申请,则在2023年6月1日前已经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平台将有12个月的过渡期(须满足香港营业并有实质业务发生的条件才可),过渡期内(即2023年6月1日-2023年5月31日)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以在港继续开展业务,并将于2024年6月1日起受限于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
结语
香港作为全球的经济金融中心之一,金融环境日新月异,新的法规和条例的生效执行,表明了香港支持虚拟资产行业的信心。香港以明确清晰的监管框架,迎接因全球虚拟资产急速发展所带来的金融创新和科技发展,随着香港对虚拟资产行业一步步的开放,香港也迎来了对虚拟资产合理监管的新时代。
来源:华商区块链法律研究院
执笔人:潘引雄
指导人:文婷
参考资料:
1.SEC-《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适用于持牌法团及获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 2023年6月
2.SEC-《适用于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指引》. 2023年6月
3.SEC-《Licensing Handbook for Virtual Asset Trading Platform Operators》. June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