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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监管(电子货币的法律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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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数字货币监管规则
  2. 中央对虚拟货币的规定
  3. 虚拟货币监管实施细则

一、数字货币监管规则

1、为了确保数字货币市场的规范发展,目前世界主要国家均将数字货币市场纳入了监管,主要分为三种模式:

2、一是以欧洲、日本为代表的“货币发行业”监管模式,将数字货币的发行视为是一个单独的行业,侧重于对数字货币发行机构进行审慎监管。相关政策包括欧盟的《电子货币指引》和《支付服务指引》、英国的《电子货币管理条例》、日本的《预付式证票规制法》等。欧洲央行认为发行数字货币在某种程度上等价于吸收存款,并且是基于信用经营,具备较强金融业的特征。欧盟委员会认为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数字货币会阻碍创新,故而需要设立专门的数字货币发行机构,单独颁发专门的牌照,对其执行比银行业金融机构更为宽松的监管。

3、二是以中国香港、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类银行业”监管模式,将数字货币视为储蓄性的银行业务,允许且只允许商业银行或存款公司发行数字货币。相关政策包括香港的《多用途预付卡发行申请指引》、台湾的《银行发行现金预付卡许可及管理办法》等。香港规定只有持全牌照的商业银行和经过特别批准的存款公司才能发行多用途预付费储值卡,例如八达通卡的发卡公司就被香港货币当局当作一家特殊的存款机构进行监管。台湾同样禁止商业银行以外的机构发行多用途预付费储值卡。

4、三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货币服务业”监管模式,将数字货币视为是非储蓄性的货币服务业务,同时允许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参与,侧重对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相关政策包括《统一货币服务法》、《电子货币划拨法》等。美国各州根据《统一货币服务法》相继出台了适用本州的非金融机构从事货币服务的相关法律。金融机构类发卡者则受到联邦一级的监管,并且必须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其所发卡的金额购买保险。

二、中央对虚拟货币的规定

中国对虚拟货币的政策:1、中国没有禁止虚拟货币买卖的政策,虚拟货币交易在我国是合法的。2、比特币定义为一种特殊的互联网商品,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买卖,否定了其货币属性。现阶段,各金融机构不得提供比特币相关的服务。支持其交易的交易平台必须做好反洗钱工作。消费者如果想要交易比特币,必须自行承担其所带来的风险。

三、虚拟货币监管实施细则

1、①禁止挂钩人民币,绝不能和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

2、②控制使用范围,互联网积分的使用范围须在平台内部,一些平台上参与交易的不同法人主体之间不能通用,消费者之间不能相互转让;

3、③限制持有收益,虚拟货币自身不可附加任何利息

关于数字货币监管,电子货币的法律监管机制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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