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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法律上来看,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其特殊性表现在: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换。货币的占有与所有是同一的,简称为“占有即所有”。这一规则具体体现为:第一,货币占有的取得就视为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货币占有的丧失即视为货币所有权的丧失。
2、第二,货币一旦交付,将会发生所有权的移转。即使是接受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货币所有权也发生移转。
1、根据民法理论,货币通常为种类物,不特定物,占有即所有(除非能够特定化)。甲交付货款后即丧失所有权,而存在合同债权。如合同解除则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
2、即使这里不是货款,而是互易合同,交付的不是钱而是别的财物,也适用以上原理,交付后丧失所有权,如果合同解除,也是产生不当得利的债权,而不是所有权。
3、因为所有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在别人手上合法占有的财物,显然不能直接支配,而是通过请求权请求其交付后方可实现支配。如果对方负有请求义务而拒绝交付,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请求交付,如果采取暴力侵夺该财物,损害正常财产占有秩序,本来有理合法的人可能构成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