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资金比重 货币资金留存率多少合适
一、公司法中货币资金出资要占总注册资本的多少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如果打算用非货币资金进行增资,增资后货币资金余额占注册资本的比重将低于30%,是否构成违反公司法?工商部门是否能办理登记?(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三十一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从上述规定看来,增资时也适用设立时对于货币资本的限制规定,另外,如果不适用的话,不是导致通过增资就可以规避30%的限制么?按照《公司法》和《公司注册资本管理条例》的字面意思,的确增资按设立时出资或缴纳股款的规定执行,但是,应该不是《公司法》的立法原意。新公司法删除了旧公司法中无形资产出资不得高于20%的规定,但考虑到公司成立之初,要有一定量的货币资金才能保证正常运转,才增加了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如果公司已经成立并开始正常运转,再限制增资的出资方式,就没有意义了。现实中也很难行得通,不同的企业对货币资金的需要量不同。像很多上市公司向大股东定向增发股份购入资产,难道还要求增发完成后,上市公司的货币资金必须占到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的描述也只是在“第二章第一节设立”内的第26条做出了规定,可见立法本意也只是限定在了设立,国务院、工商局的这种规定不符合公司法的本意,在瞎搞。引申说开来一点与此相关的问题,中注协组织的审计准则培训中曾提到,若公司的出资是分期缴纳的,则会计师在验资时并不要求在每个验资时点的实收货币资金都必须占当时实收资本总额的30%。但对于分次缴付出资,怎么执行30%货币出资,没有很细的规定。执行中完全看各工商局把握。据说总局要出细则,但一直没有看到。从公司法的字面上理解,也只规范的是首次呀,以后怎么样,没有限制的,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出资额是“注册资本的20%”与“法定注册最低注册资本”孰低原则。另外,公司法中没有对股份公司规定最低货币出资额,但在国家工商总局最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要求“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这实际上对股份公司也限定了最低货币资金的出资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还不知道如何把握,比如:以净资产出资的企业如何确定货币资金的出资?这是操作中碰到的问题,我也觉得应该是只在新设时有限制,变更和增资时都不会有这个问题。但是目前浙江省工商局明确要求变更时货币资金余额必须占累计注册资本的30%以上,否则不予变更。浙江工商的问题我们也问过,确实浙江工商比较慎重。一是股权至今不能出资。浙江工商怕出问题,如重复出资导致出资不实。二是增资时原则上也应考虑百分之三十的现金比例限制。还是有道理的,不然,我先设一个100万现金注册资本的小公司,再将实物资产作价1000万进行增资,则完全可以避开初设公司时现金比例要求在30%以上的限制,所以仅限制初次设立现金比例是不行的。法律被执行的有点搞笑,按照浙江工商局的说法,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公司已经正常经营了很长时间,能有几个公司的货币余额可以达到净资产的30%?如果非要达到这个标准,岂不是注册资本被限制的太死,而未来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发行股数也就被限制的很死?完全忽略了大多数行业企业正常的运行情况。个人比较同意立法本意的解释,但《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又那么明确,这种争论最好找司法去解释。
二、过多、过低的货币资金质量如何分析
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比重为15%—25%之间比较合理。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汇票、信用卡存款等。一般来说“货币资金”占总资产比重越高,说明本企业的资金储备率越高,经营风险越小,偿债能力也越强。如占总资产比重较低,则说明企业的资金链有一定风险,且偿债能力也越弱。但货币资金也有其两重性。如货币资金过多也说明企业资金利用率不高,势必影响其盈利能力。因此认为货币资金占总资产的比重为15%—25%之间比较合理。当然对于稳健的投资者来说,货币资金占总资产比重高一些还是可以关注的。现将货币资金的使用方法做一总结。首先分析货币资金占总资产比重是否在合理的15%-25%之间,过低则有一定资金压力,过高则盈利能力有保守趋向,同时应观察其与去年增减情况与净资产比重情况与同行业平均值情况。扩展资料:一、货币资金一般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或其他金融机构的活期存款以及本票和汇票存款等可以立即支付使用的交换媒介物。凡是不能立即支付使用的(如银行冻结存款等),均不能视为货币资金。为了适应货币资金管理的需要,一般设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其中,“现金”科目用以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但不包括企业内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银行存款”科目用以核算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但不包括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银行汇票存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用以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为了总括反映企业货币资金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表上一般只列示“货币资金”项目,不再按货币资金的各组成项目单独列示。二、会计处理1、核算2、为了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企业必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月份终了,“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余额必须与“银行存款”总账科目的余额核对相符。
三、资金密度是什么意思
1、资金是经营工商行业的本金,也是代指国家用作提升国民经济水平的物品或货币。资金用货币形式来体现,可用作周转,实现构造社会物质财富需要的价值作用,资金也可以为发展社会扩大再生产而垫资,构建价值走向。
2、密度的意思是指对特定体积内的质量的度量。
四、什么是资金周转
1、资金周转是指周而复始不断反复的资金循环。资金周转的核心问题是资金运动的时间(或速度)及其对于资金占用数量和产品生产、价值创造的影响。资金从一定的形态出发,经过运动再回到这一形态所经历的时间叫做资金周转时间。
2、资金周转时间由生产时间和流通时间构成,各个企业所产生的产品性质和技术生产条件不同,以及所处的地理位置、产销距离、运输工具的不同,生产时间与流通时间必然长短不一,形成不同的资金周转时间。
3、资金周转速度通常用一年中的周转次数来表示。周转次数是用年预付资金总额去除一年内资金周转总额所得的商数。影响资金周转速度的因素,一是生产资金的构成,二是资金周转时间的长短。
4、由于生产资金的不同部分的周转速度不同,整个垫付资金周转速度快慢,一方面取决于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周转速度的快慢,另一方面取决于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在生产资金中所占比重的大小。其计算公式是:资金的平均周转速度=(一年内固定资金周转总量+一年内流动资金周转总量)/资金总额
5、资金周转(TurnoverofCapital)是指企业的资金,在购进商品时由货币形态转化为商品形态;随着商品的销售,购买商品时所垫支的货款得以收回,企业的资金又从商品形态回归为货币形态;企业资金的这种存在形态的转换和回归,随着商品流转的不断进行,而周转复始、延续不断的循环过程。[1]
五、货币供应量公式的理解
1、货币供应量公式是M=B×K,其中,M表示货币供应量,B表示基础货币,K表示货币乘数。
2、基础货币B是中央银行发行的货币和商业银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基础货币的扩张倍数K要看商业银行在其所吸收的全部存款中需存入中央银行部分所占比重即存款准备金率,以及需转化为现金及财政存款等所占比重的货币结构比率。简单来说,K等于存款准备金率与货币结构比率之和的倒数。
3、所以,货币供应量公式的理解为:中央银行每放出一笔信用,不仅直接向流通领域注入了一笔存款货币或现金,并且通过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能够扩张出若干倍的信用,派生出大量的新增存款。